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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立言,男,1985年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烟台市牟平区。2017年7月4日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卫、李敏,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立言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秀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立言及其辩护人徐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30日至7月4日间,被告人孙立言驾驶鲁Y×××××号银色五菱面包车,车上载伪基站设备,先后窜至烟台市牟平区、芝罘区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赌博短信,非法获利人民币22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孙立言持有的伪基站设备一套、手机两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经山东省无线电监测站对伪基站设备检验,送检样品符合GSM基站无线射频相关技术特征,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根据中国无线电频率规划和分配,935-954MHz为中国移动GSM900MHz基站下行频段,954-960MHz为中国联通GSM900MHz基站下行频段)进行无线发射。经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4日,该伪基站发出赌博短信95671条。被告人孙立言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违法人员查询情况表、工作说明等书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立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伪基站),使用伪基站发送赌博信息九万余条,干扰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立言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孙立言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孙立言犯罪所用手机、笔记本电脑、伪基站设备依法应予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立言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追缴被告人孙立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元上缴国库。三、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公安分局扣押的被告人孙立言犯罪所用的OPPO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伪基站设备一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将上述物品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宪丽

书记员: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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