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周某某
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第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喜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应当预见其焚烧荒草可能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火灾发生后能积极扑火,到案后能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同时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所犯的失火罪可认定为情节较轻,要求对被告人周某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的辩护观点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新辉牌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应当预见其焚烧荒草可能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火灾发生后能积极扑火,到案后能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同时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所犯的失火罪可认定为情节较轻,要求对被告人周某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的辩护观点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新辉牌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审判长:夜江虎
审判员:刘延洛
审判员:杨灵芝
书记员: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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