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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四川泉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经开区城南工业园区三辆车路。法定代表人:林忠清,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泉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金山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伟,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626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泉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泉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泉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212102076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330.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鲁万千

书记员: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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