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X,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因本案于2018年1月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2017年9月16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川A×××90号小型轿车沿省道106线从邛崃方向往蒲江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该道路与蒲江县西来镇青山村2组村道交叉路口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李茂林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刘某、韩某、李某、王某、龚某等人当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龚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辩护人:梁烨,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系过失犯罪,系自首,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知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处理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伤者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龚某的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龚某的亲属的谅解。

判决理由: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龚某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冬梅

书记员: 郭永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