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4。四川省蒲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8日被蒲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2017年11月8日至12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驾驶川A×××C5白色名爵牌小型客车,在蒲江县××路上,在车内多次容留周某、杨某、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辩护人:梁烨,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意见: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对社会危害小,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8日至12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其驾驶川A×××C5白色名爵牌小型客车内分别容留周某、杨某、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四次。2017年12月5日,民警对陈某位于蒲江县的住宅进行检查,在陈某卧室内查获一自制吸壶,经鉴定,从自制吸壶的残留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7年12月5日,民警将从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予以收缴。
判决理由:被告人陈某在其驾驶的机动车内两年内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坦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收缴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生将
书记员: 郭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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