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双流丽华板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成都元瑞家具市场22排19号。
经营者:王观正,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双流县九江镇鑫艺三好贝贝家私厂。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马家寺社区五桐村六组。
经营者:杜树斌,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双流丽华板材经营部与双流县九江镇鑫艺三好贝贝家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9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双流丽华板材经营部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2180元,执行费11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
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双流县九江镇鑫艺三好贝贝家私厂的车管、房管、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双流县九江镇鑫艺三好贝贝家私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双流丽华板材经营部,申请执行人双流丽华板材经营部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双流县九江镇鑫艺三好贝贝家私厂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牟剑峰
书记员: 张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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