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尕某,男,藏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某县民族中学学生。2016年5月9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天莲,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尕某涉嫌犯抢夺罪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启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尕某及其辩护人宋天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7时许,被告人尕某从家中骑摩托车到贵德县买东西。被告人尕某到达贵德县城后,将摩托车停放在贵德县北大街综合市场停车场内,后在贵德县闲逛,12时左右尕某窜至贵德县某路“三星手机服务中心”店内,尕某以买手机为由,让服务员从柜台内拿出一部OPPOR9玫瑰金手机,服务员就取出该手机给尕某试看,乘服务员不备,尕某趁机拿走OPPOR9玫瑰金手机并逃离。经贵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OPPOR9玫瑰金手机价值为2798元。赃物已发还。
被告人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刑事照片、辨认笔录、谅解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尕某,抢夺他人财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占有手机,客观方面乘人不备,实施了抢夺手机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贵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尕某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尕某系在校学生对被告人给予免于刑事处罚辩护意见,经查,虽被告人系在校学生,但已成年,被告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按照罪责相适应原则,已触犯刑法,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应免除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尕某属在校学生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尕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尕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 桂 英
书记员:角巴才让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有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的; 有悔罪表现的;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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