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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杜某某
曹艺华(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艺华,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曹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共计四十四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经营时间较短,参赌人员少,犯意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主动租房开设赌场,经营一个多月,现场挡获11名参赌人员的事实相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0540元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赌博机、上分钥匙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共计四十四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经营时间较短,参赌人员少,犯意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主动租房开设赌场,经营一个多月,现场挡获11名参赌人员的事实相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0540元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赌博机、上分钥匙予以没收。

审判长:徐铭霞

书记员:雷琳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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