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导游。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2015年8月3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瑞虹,青海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共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周瑞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日07时许,尹某某驾驶的青A57196旅游客车由西宁前往青海湖景区,当车辆行驶至国道109距离151景区25公里处时,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女儿张某向被告人王某提出上厕所,经被告人王某同意后,尹某某将车停靠在路边,被害人张某某,其妻子王某某,女儿张某三人下车,几分钟后被害人张某某及其王某某未归,该道路因来往车辆较多拥挤,被告人王某要求客车司机尹某某向151景区行驶,旅游客车行驶几公里后,被告人王某要求尹某某将旅游客车停靠在路边,被害人张某某和妻子王某某乘坐交警的车赶上旅游客车后,被害人张某某上前掐住被告人王某的脖子并在被告人王某的左脸打了一拳,将被告人王某打倒在地,这时被害人张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女儿张某,儿子张某某一起撕扯殴打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扔向张某某,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受伤住院。2015年8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以陆四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079号文书做出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石头一块、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但提出自己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法律处罚。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请求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提出的其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解意见,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属自首,对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全部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法律处罚。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请求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提出的其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解意见,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属自首,对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全部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
审判长:严海梅
审判员:王强
审判员:侯顺邦
书记员:格桑南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