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201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25日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同意,被告人周某被解回蒲江县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何江华。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烨,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2009年12月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何江华、殷某、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登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何江华、殷某及其辩护人梁烨、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周某提出盗窃,并与被告人何江华、殷某、杨某某共谋盗窃事宜。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川Axxxx小货车搭载被告人周某、何江华、殷某窜至蒲江县鹤山镇体泉村11组李某某家外。被告人杨某某在外等候,被告人周某、何江华、殷某进入李某某家中住宅盗窃TCL彩电1台、美菱冰箱1台、小白鹅洗衣机1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3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5年9月9日起计算。公安机关将作案工具川Axxxx小货车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证人李某某、杨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四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何江华、殷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何江华、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本案中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对四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为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属漏罪,应与前罪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本院将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予以量刑。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何江华、殷某、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殷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殷某不是盗窃犯意的提起者,盗窃金额为930元,其犯罪情节较轻;殷某事后未分得赃款,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殷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江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殷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22日折抵刑期22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川ALD830小货车予以没收。
审 判 长 李冬梅 代理审判员 徐铭霞 人民陪审员 胡佑富
书记员:杨宝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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