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黄林樵(青海黄林樵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大专文化程度。2014年8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林樵,青海黄林樵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共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林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局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又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法律处罚。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请求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自愿认罪、真心悔过、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充分谅解,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局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又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法律处罚。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请求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自愿认罪、真心悔过、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充分谅解,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严海梅
审判员:王强
审判员:赵菊香
书记员:万玛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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