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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都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都某某
王晓芳(南峰律师事务所)
塔尔洛
改么才任
彭忠民
宋晓燕(青海龙羊律师事务所)
彭毛当周
李先加
张守明
旦周
陈福海
杨立明(青海海南州法律援助中心)
旦正太

公诉机关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藏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系青海省共和县人。2012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芳,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塔尔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藏族,不识字,农民,系青海省共和县人。2012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8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改么才任,又名盖么才让、尕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青海省贵德县人。2012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忠民,又名尔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系青海省共和县人,住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上塔迈村二社2-60号。2012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晓燕,青海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毛当周,又名中果、尼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藏族,不识字,农民,系青海省贵南县人。2012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先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系青海省共和县人。2012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守明,又名多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藏族,不识字,农民,系青海省共和县人。2012年12月15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旦周,又名旦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藏族,不识字,农民,系青海省共和县人。2012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福海,又名伊尔,男,1977年出生(无户籍),回族,不识字、无业,出生于青海省共和县人。2012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立明,海南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旦正太,又名旦果、旦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藏族,不识字,农民,系青海省共和县人。2013年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7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共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共检刑诉字(2014)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某某、塔尔洛、改么才任、彭忠民、彭毛当周、李先加、张守明、旦周、陈福海、旦正太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加洋俄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都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晓芳、塔尔洛、改么才任、彭忠民及其辩护人宋晓燕、彭毛当周、李先加、张守明、旦周、陈福海及其辩护人杨立明、旦正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19日晚,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彭毛当周到刚察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一楼一办公室内实施盗窃,盗得方正牌文祥E520型电脑四台、熊猫牌L42K06型液晶电视机四台、熊猫牌CD-800型多功能播放器四台,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的评估价为35880元。被盗4台液晶电视机、2台播放器追回后已返还。2、2012年5月20日晚,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彭毛当周到刚察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一楼一办公室内实施盗窃,盗得方正牌文祥E520型电脑六台,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的价格评估为21600元。被盗6台电脑追回后已返还。3、2011年7月7日晚,被告人都某某、塔尔洛、张守明、彭忠民到海晏县甘子河乡原汽车站院内的湖南变电公司西格(西宁至格尔木)75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部实施盗窃,盗得型号为LGJK-400/45mm的铝制电缆线130米,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铝线每米单价评估为27元,共计3510元。4、2012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都某某、塔尔洛、彭忠民、张守明、陈福海到海北州西海镇23号楼3单元门口盗得大运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的评估价为8300元。被盗三轮摩托车追回后已返还失主。5、2012年4月15日晚,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彭毛当周、塔尔洛、李先加到门源县轻骑摩托专卖店内实施盗窃,盗得田达150型摩托车2辆,轻骑125型摩托车5辆,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7辆被盗摩托车的评估价为35160元。6、2011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都某某、塔尔洛、改么才任、旦正太到共和县一塔拉中电投30兆瓦光伏电厂工程项目部实施盗窃,盗得YJV3*150mm铜芯电缆线40米,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每米单价评估为280.97元,共计11238.8元。7、2012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都某某、塔尔洛、旦周、李先加到共和县塔拉台在建的汉能50兆光伏电厂实施盗窃,盗走型号为ZR-YJY232*50mm铜芯电缆线571.3米,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每米单价评估为66.78元,上述被盗电缆线的评估价为38151元。赃物已返还被害单位。8、2011年年底的一晚上,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塔尔洛到共和县蓓翔光伏电厂办公楼前实施盗窃,盗得型号为ZRYJV621*240mm铜芯电缆线40米,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每米单价评估为165.55元,共计6622元。9、2011年12月份的一晚上,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塔尔洛、彭毛当周、彭忠民、张守明到共和县蓓翔光伏电厂升压站西侧实施盗窃,盗得型号为ZRYJV223*185mm铜芯电缆线50米,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每米单价评估为452.8元,共计22640元。10、2012年9月16日晚,被告人都某某、塔尔洛、张守明、改么才任到共和县恰卜恰镇加拉110KV变电所实施盗窃,盗得型号为ZA-VV224*70mm的铜芯电缆线80米,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每米单价评估为365元,共计29200元。11、2011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彭忠民、张守明到共和县恒基伟业光伏电厂实施盗窃,盗得2*70mm2的铜芯电缆线20米,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每米单价评估为105元,共计2100元。12、2011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都某某、塔尔洛、张守明、彭毛当周、旦正太到共和县沙珠玉风力发电厂3号风机内实施盗窃,盗得型号为HO7RN-F1*240mm的铜芯电缆线40米,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每米单价评估为260元,共计10400元。13、2011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都某某、塔尔洛、张守明、彭毛当周、彭忠民到共和县沙珠玉风力发电厂5号风机内实施盗窃,盗得型号为HO7RN-F1*240mm的铜芯电缆线30米,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每米单价评估为260元,共计7800元。14、2011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都某某、塔尔洛、彭忠民等人到共和县倒共高速公路D标工程预制板厂实施盗窃,盗得直径为10mm的钢筋1吨,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筋1吨的评估价为4500元。15、2011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都某某、塔尔洛、彭毛当周、彭忠民到共和县倒共高速公路1号桥修建工地实施盗窃,盗得直径为8mm的钢筋半吨,电焊机一台,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8mm钢筋半吨的评估价为2100元,电焊机的评估价为2400元,上述被盗物品的总评估价为4500元。16、2012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都某某、彭忠民、陈福海到共和县棚户五区实施盗窃,盗得停放在7号楼4单元门口的豪达/现代110型摩托车一辆,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豪达/现代110型摩托车的评估价为3500元。被盗摩托车追回后已返还失主。17、2012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都某某、彭忠民、陈福海到共和县棚户五区实施盗窃,盗得停放在3号楼1单元门口的隆鑫牌110型摩托车一辆,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隆鑫牌110型摩托车的评估价为2975元。被盗摩托车追回后已返还失主。18、2012年10月7日晚,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彭毛当周、旦周到共和县安居家园小区实施盗窃,盗得停放在8号楼1单元门口的嘉陵牌110型摩托车一辆,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嘉陵牌110型摩托车的评估价为3600元。19、2012年10月7日晚,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彭毛当周、旦周到共和县安居家园小区实施盗窃,盗得停放在8号楼2单元附近的豪爵150型摩托车一辆,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豪爵150型摩托车的评估价为4600元。20、2012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都某某、彭忠民、陈福海到贵南县过马营镇廉租房停车棚内实施盗窃,盗得新感觉牌110型摩托车一辆、天马牌110型摩托车一辆、神鹰牌110型摩托车一辆、五羊牌150型摩托车一辆,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四辆被盗摩托车的总评估价13040元。21、2012年11月5日晚上,被告人彭毛当周、旦周、陈福海到共和县某某旅社库房内实施盗窃,盗得一辆飞鹰牌150型摩托车,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飞鹰牌150型摩托车的评估价为3400元。被盗摩托车追回后已返还失主。22、2012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彭毛当周、陈福海、旦周到共和县德吉村小区实施盗窃,盗得停放在8号楼3单元门口的一辆美霖牌助力车和9号楼2单元门口的一辆大运牌110型摩托车,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二辆摩托车的总评估价为7340元。23、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先加、彭毛当周、旦周到贵德县民中家属院家属楼前实施盗窃,盗得宝雕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的评估价为4900元。被盗三轮摩托车已返还失主。24、2010年1月31日晚,被告人都某某、马进海(已死亡)等3人(其中1人身份不明)到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德西路绽某某经营的电焊铺内实施盗窃,盗得电焊机2台、速虎牌空气压缩机1台、离子切割机1台、手提砂轮2台,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台电焊机的评估价为1600元,速虎牌空气压缩机和离子切割机1套的评估价为4600元、2台手提砂轮的评估价为2600元,上述被盗物品总评估价为8800元。被盗速虎牌空气压缩机追回后已返还失主。25、2010年9月14日晚,被告人都某某到海南州藏医院药浴科医生办公室实施盗窃,盗得联想牌ER512型电脑3台,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台被盗电脑的总评估价为10128元。26、2012年5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塔尔洛、改么才任、李先加、彭毛当周四人驾车从西宁返回共和县,途经共和县倒淌河镇青海建业建筑公司建筑工地时,在被告人塔尔洛的示意下,被告人彭毛当周和改么才任到该工地盗窃1台欧德曼牌切割机时被工地职工发现后四被告人驾车逃跑,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切割机的评估价为3800元。27、2012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彭忠民到贵德县河阴镇光明怡苑小区二号楼前实施盗窃,盗得南雅牌110型摩托车一辆,经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评估价为2722元。28、2012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彭忠民到贵德县河阴镇清雅梨花农庄实施盗窃,盗得陆豪150型摩托车一辆,经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评估价为4312元。29、2012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彭忠民到贵德县人民医院家属院实施盗窃,盗得力帆110型摩托车一辆,经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评估价为3724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东某某、赵某某、才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卓某某、青某某某、尕某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刑事照片、检查笔录等、价格鉴定意见书、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作案工具丰田小型客车1辆、众泰牌小型客车1辆、IVECO小型客车1辆、长城牌小型越野车1辆、分体液压断线钳1把、高压电缆剪断钳1把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十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李先加、张守明、旦周、陈福海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彭忠民、彭毛当周自愿认罪,但提出上述第九起盗窃自己未参加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塔尔洛自愿认罪,但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盗窃的次数中有三次未参与、一次是盗窃未遂的辩解意见、被告人旦正太提出自己未实施盗窃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都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都某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追赃,部分物品追回发还失主、有自首情节和坦白情节、有一般立功表现、其父亲缴纳罚金,故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彭忠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忠民实际参与盗窃为九次,而不是十次、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被告人自愿认罪等,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福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等,请求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对被告人陈福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朋毛当周等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都某某参与盗窃25次,盗窃价值达299002.8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改么才任参与盗窃14次,盗窃价值达187198.8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毛当周参与盗窃12次,盗窃价值达14298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塔尔洛参与盗窃12次,盗窃价值达181321.8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彭忠民参与盗窃12次,盗窃价值达60983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守民参与盗窃7次,盗窃价值达8395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陈福海参与盗窃6次,盗窃价值达38555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先加参与盗窃4次,盗窃价值达82011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旦周参与盗窃6次,盗窃价值达61991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旦正太参与盗窃2次,盗窃价值达21638.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受法律处罚。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十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请求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指控被告人彭毛当周、彭忠民参与第九起盗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塔尔洛参与盗窃其指控的第十五起盗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都某某参与盗窃21次、改么才任参与盗窃11次、被告人彭忠民参与盗窃10次、被告人陈福海参与盗窃5次、被告人旦周参与盗窃5次的指控,经查与各被告人参与盗窃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都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都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都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的情节,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忠民、陈福海的辩护人提出的彭忠民、陈福海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二被告人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归案后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彭毛当周、塔尔洛、张守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行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忠民、陈福海、李先加、旦周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都某某揭发本案被告人彭毛当周、旦周、陈福海的一次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塔尔洛、改么才任、李先加、彭毛当周四人共同实施的起诉书指控的第26起盗窃未得逞,是盗窃未遂,对这次盗窃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都某某、彭毛当周、塔尔洛、李先加的亲属积极缴纳罚金,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对追回赃物部分的被告人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毛当周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改么才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其行为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福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其行为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都某某、彭忠民、塔尔洛有前科劣迹,根据前科劣迹的性质、处罚情况对三被告人分别酌情从重处罚。据此,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改么才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
三、被告人彭毛当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撤销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11)共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彭毛当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中的缓刑部分,和前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
四、被告人塔尔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
五、被告人彭忠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
六、被告人张守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
七、被告人陈福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
八、被告人李先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
九、被告人旦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
十、被告人旦正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
十一、作案工具青A93182号丰田小型客车一辆、青AW1506号众泰牌小型客车一辆、青E09685号IVECO小型客车一辆、长城牌小型越野汽车一辆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朋毛当周等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都某某参与盗窃25次,盗窃价值达299002.8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改么才任参与盗窃14次,盗窃价值达187198.8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毛当周参与盗窃12次,盗窃价值达14298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塔尔洛参与盗窃12次,盗窃价值达181321.8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彭忠民参与盗窃12次,盗窃价值达60983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守民参与盗窃7次,盗窃价值达8395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陈福海参与盗窃6次,盗窃价值达38555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先加参与盗窃4次,盗窃价值达82011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旦周参与盗窃6次,盗窃价值达61991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旦正太参与盗窃2次,盗窃价值达21638.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受法律处罚。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十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请求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指控被告人彭毛当周、彭忠民参与第九起盗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塔尔洛参与盗窃其指控的第十五起盗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都某某参与盗窃21次、改么才任参与盗窃11次、被告人彭忠民参与盗窃10次、被告人陈福海参与盗窃5次、被告人旦周参与盗窃5次的指控,经查与各被告人参与盗窃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都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都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都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的情节,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忠民、陈福海的辩护人提出的彭忠民、陈福海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二被告人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归案后被告人都某某、改么才任、彭毛当周、塔尔洛、张守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行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忠民、陈福海、李先加、旦周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都某某揭发本案被告人彭毛当周、旦周、陈福海的一次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塔尔洛、改么才任、李先加、彭毛当周四人共同实施的起诉书指控的第26起盗窃未得逞,是盗窃未遂,对这次盗窃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都某某、彭毛当周、塔尔洛、李先加的亲属积极缴纳罚金,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对追回赃物部分的被告人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毛当周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改么才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其行为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福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其行为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都某某、彭忠民、塔尔洛有前科劣迹,根据前科劣迹的性质、处罚情况对三被告人分别酌情从重处罚。据此,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改么才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
三、被告人彭毛当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撤销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11)共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彭毛当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中的缓刑部分,和前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
四、被告人塔尔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
五、被告人彭忠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
六、被告人张守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
七、被告人陈福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
八、被告人李先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
九、被告人旦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
十、被告人旦正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
十一、作案工具青A93182号丰田小型客车一辆、青AW1506号众泰牌小型客车一辆、青E09685号IVECO小型客车一辆、长城牌小型越野汽车一辆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审判长:严海梅
审判员:刘海峰
审判员:赵菊香

书记员:万玛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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