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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陈玉仓、张海威,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对王某某的控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严育峰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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