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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提起控诉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陈玉仓、张海威,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对王某某的控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严育峰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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