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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磊),无业。2010年6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22日被强制戒毒,同年6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樊温博,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樊温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贩卖数量比较少,且属于以贩养吸,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0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晓梅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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