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静,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其对象焦甜甜在枣庄鹏翔服饰有限公司索要工资被打,与弟弟陈贺一起赶到该公司工厂,与工厂的工作人员孟某等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陈某某将孟某鼻梁等处打伤。经鉴定,孟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近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人陈贺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益群、王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人体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