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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军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军军,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5日,同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经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尚斐,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军宁,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垒垒,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虎,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红刚,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新民,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辉,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继广,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5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松志,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佘小牛,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5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经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因病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和美建,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5日,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佘国峰,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来行,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强,男,1987年9月1日出生。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5日,同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米东炜,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军、佘小牛、和美建、李军宁、韩垒垒、马红刚、张辉、高继广、王来行、高强、佘国峰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芳、代检察员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军、韩垒垒、马红刚、高强、高继广及五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佘小牛、和美建、李军宁、张辉、王来行、佘国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王军军与铜川市声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威物流)车队司机佘小牛、和美建预谋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私下倒卖更换铜川市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声威建材)生产用原煤,同时被告人王军军让被告人佘小牛、和美建帮忙介绍其他声威物流车队司机来其煤场倒换声威原煤。被告人王军军从2015年8月份左右租赁位于本市王益区黄堡镇李家沟壳牌加油站北侧巷道内的私人煤场,并以每车现金1000元至1500元的价格先后让被告人佘小牛、和美建、韩垒垒、马红刚、李军宁、张辉、高继广、王来行、高强、佘国峰等十名被告人及梁某、杜某、付某、杜某1、郭某(均另案处理)等共计十五名声威物流车队司机,在其煤场将声威物流从榆林神木县隆德煤矿以每吨165元的价格运回的声威建材生产用原煤换成品质较差的煤,并采取拆卸运煤车辆上的GPS等方式躲避声威物流后台的监控,同时王军军以现金贿赂方式收买了声威建材的两名收料员徐某和李某(均另案处理),使其以次充好的煤车能够顺利通过检验。被告人佘小牛除自己倒卖更换声威原煤外,还介绍被告人韩垒垒、马红刚、王来行、佘国峰在王军军煤场倒卖更换声威原煤。被告人李军宁在倒卖更换声威原煤后,又介绍了被告人高继广、高强、张辉在王军军煤场倒卖更换声威原煤。
2015年11月13日,声威建材报案,当日凌晨1时许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军军煤场抓获正在更换声威原煤的被告人和美建、高强,二人更换原煤数量均为40吨。后对和美建、高强行政拘留5日,对王军军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
经查,从2015年8月份至2015年11月13日案发,被告人王军军伙同声威物流车队司机共计倒换声威原煤2178吨。经铜川市王益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声威原煤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55元/吨。故本案涉案原煤价格共计33.759万元,其中80吨价值13640元未遂。其中被告人佘小牛倒换原煤80吨,价值1.24万元;和美建倒换原煤130吨,其中40吨价值6200元未遂,价值2.015万元;李军宁倒换原煤400吨,价值6.2万元;韩垒垒、马红刚共同倒换原煤400吨,价值6.2万元;张辉倒换原煤240吨,价值3.72万元;高继广倒换原煤160吨,价值2.48万元;王来行、高强、佘国峰均倒换原煤120吨,其中高强40吨价值6200元未遂,价值1.86万元。
案发后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军宁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侦查人员在耀州区药王山水泥厂门口抓获被告人佘国峰,从声威物流分别抓获被告人佘小牛、韩垒垒、马红刚、张辉、高继广、王来行,在侦查阶段11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从被告人王军军煤场扣押声威原煤1121.84吨及次品煤325.88吨,经铜川市王益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次品煤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5元/吨。已由声威建材领走。被告人王军军向声威建材退赔10万元,被告人和美建退赔22650元,被告人李军宁退赔3万元、韩垒垒退赔3.1万元、马红刚退赔3.1万元、张辉退赔3.72万元,高继广退赔2万元、王来行退赔1.86万元、高强退赔1.86万元、佘国峰退赔1万元,共计退赔319050元。其他郭某等七名涉案人员共计退赔12.75万元。声威建材对被告人王军军、和美建、高强、张辉、韩垒垒、马红刚、王来行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载明,案件来源为2015年11月13日声威建材报案,给其公司造成损失约189万元。
2、证人证言
(1)高某证言载明,王军军是2015年7月底租用张某煤场的。我从7月底开始给王军军煤场看门的。2015年9月份,我发现夜里经常有半挂车拉煤,在磅上一称,然后在煤场卸下十几吨煤,再用铲车将煤场里原来堆放的煤装起,过磅后开走。每天晚上大概有3、4辆换煤车。
(2)张某证言载明,我是李家沟煤场的负责人,场地最左边是我堆放的煤,我的设备有磅秤、铲车,其他设备都是王军军的。2015年7月底,王军军联系我的员工高某说要租赁我的煤场,我就交高某处理了。我将煤场租赁给王军军没有合同,每月2万元租金。
(3)薛某证言载明,我是铜川市亿能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王军军从我公司的华荣、陈家山煤场都买过煤。2015年王军军的李家沟煤场从我公司买了1500吨左右的煤,其中华荣煤场1000多吨,每吨240元到280元,陈家山煤场500多吨,每吨200元左右。华荣煤厂的煤是铜川陈家山煤、玉华煤、下石节煤和一些榆林煤混在一起的末煤。
(4)任某证言载明,我是榆林创新煤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我公司和铜川声威水泥厂(声威建材)签订有卖煤合同。我们从榆林隆德煤矿购煤,是沫子煤,发热量在5600到5700大卡,再卖给铜川声威水泥厂。声威水泥厂司机在驻矿人员那开取提煤单子,然后到隆德煤矿装煤,装完煤后矿上将提煤单据收走,开具一个过磅单据,司机将过磅单据带回声威水泥厂结算。我们对每一辆拉煤车都有详细记录。
3、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辨认人高继广、佘国峰、张辉、韩垒垒、马红刚、付某、梁某辨认出王军军为各辨认人将原煤倒卖到私人煤场的老板。辨认人王某、李某1、韩垒垒、高继广、马红刚、高强、王军军、和美建、杜某、佘国峰、郭某、李军宁、杜某1、付某、张辉、梁某、佘小牛、王来行均指认出位于黄堡镇李家沟壳牌加油站北侧巷道煤场为更换声威原煤的作案煤场及该煤场作案所用的称重磅、作案工具车辆。并在该煤场指认出了用于更换原煤的次品煤及被更换的声威原煤。
4、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及照片、领条载明,扣押王军军煤场较大一堆煤,经被告人王军军辨认系卸载的声威原煤,扣押王军军煤场东侧较小的一堆煤,经辨认系更换原煤的次品煤,上述扣押物均由声威建材领走;扣押铲车,暂放于声威建材三线煤场;扣押白色奔驰车,暂放于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
5、在铜川声威建材提取的声威原煤标记为“A”,在王军军煤场提取的用于更换声威原煤的次品煤标记为“B”。
6、铜川市王益区价格鉴定意见书、煤质检测报告及情况说明载明,王军军诈骗案中涉及的抽样标记为“A”的末煤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55元/吨;抽样标记为“B”的混煤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5元/吨。
7、声威建材证明、煤炭购销合同、煤炭运输承包合同载明,声威建材生产用煤采购自榆林隆德煤矿,根据市场变化,2015年11月份煤炭价格为165元/吨。从榆林隆德煤矿运至声威建材,运费为155元/吨,到厂总价为320元/吨。平均每车40吨,合计价值12800元。
8、运输详单载明2015年9月1日至11月20日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公司与声威建材的矿发明细,证实涉案车辆所拉的更换的均为从榆林隆德煤矿运输的原煤,每车数量均为40吨左右。
9、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载明,2015年11月13日接到声威建材报案称有人盗窃声威建材生产用煤,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立即派员出警,在王军军煤场抓获王军军、和美建、高强;案发后侦查人员通过声威物流公司陆续联系到被告人佘小牛、高继广、韩垒垒、马红刚、王来行、张辉等人,并被民警从声威物流带回审查;我局主动抓获佘国峰;李军宁于2015年12月24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10、侦破报告载明案件侦破过程。
11、申请、协议、涉案声威原煤及次品煤称重清单载明,被告人王军军父亲王某1积极退赔,将涉案的声威原煤1121.84吨及以次充好的次品煤325.88吨存放于声威建材三线煤场。
12、综合证据
(1)劳务合同载明,和美建、张辉、王来行、韩垒垒、马红刚、李军宁、佘小牛、佘国峰、高继广与铜川声威物流签订劳务合同的具体内容,高强是以张辉的名义及身份证号签订的劳务合同。
(2)11名被告人户籍证明载明,各被告人在作案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3、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5年11月13日和美建、高强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日,王军军被罚款5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
14、扣押清单、领条、收款收据及谅解书载明,案发后声威建材共收到王军军等10名被告人共计退赔319050元,杜某等7名涉案人员共计退赔12.75万元。对王军军等7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15、同案供述
(1)杜某、付某、梁某、杜某1供述载明,四人均是铜川市声威物流司机,主要工作是将铜川声威生产的水泥送至延安市安塞县声威分厂,然后到榆林市神木县隆德煤矿将铜川声威水泥厂采购的原煤拉回。去王军军煤场换煤都是之前先联系好王军军,见面后王军军将拉煤车上的GPS拆下来放在他的车上拉到声威水泥厂门口的半坡,司机将车开到王军军的煤场,过磅后卸下车上的好煤,再将煤场的同样重量的差煤装上车,再到声威水泥厂半坡处,王军军将GPS装回拉煤车上,司机开车将煤送到厂里。
另杜某供述经高继广介绍在王军军煤场整车更换了3次煤,获利3000元。付某供述经高强介绍更换过1次煤,获利1000元。梁某供述经佘小牛介绍更换过2次煤,获利2000元。杜某1供述经杜某介绍更换过2次煤,获利2000元。
(2)郭某供述载明,我是李军宁介绍去王军军在李家沟的煤场卖煤的,总共去过8次。其中6次是卖煤,1次是整车换煤。第1次1.2吨左右,卖了160元;第2次卖煤1.5吨获利300元;第3次卖了1.5吨多,获利300元;第4次卖煤1.5吨获利300元;第5次卖煤1.5吨左右,获利300元;第6次换煤40吨左右获利1000元;第7次卖煤1.5吨左右,获利300元;最后1次换煤40吨左右,获利1000元。其中有7次与李军宁一起去的,1次是我自己去的。
其供述的换煤的过程与杜某等四人的供述相一致。
(3)李某1供述载明,我是黄堡李家沟煤场的铲车司机,煤场是王军军租别人的,我是2015年8月27日到煤场的,负责开铲车卸煤、装煤,还操作粉煤机将次品煤粉碎,再按照王军军要求,用铲车将榆林煤和次品煤按1:1进行搅拌配煤,有时按1:2或1:3配。王军军他弟王某看磅,王军军他姨夫看门做饭,还有两个装卸工。榆林煤是大车司机来卖给王军军的。从2015年9月6号到11月28号左右,每晚20点左右王军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煤场,卖煤的车辆进场先过磅,我开铲车把车上的煤铲下来,再把旁边不好的当地煤铲上去,大概装够车辆上磅前的吨位,车就开走了。王军军把当地煤买回来给换煤的司机装车,把榆林好煤和当地煤混合后好像卖给河南某个电厂了。开始我不知道来卖煤的车辆、司机的情况,后来知道这些车辆是声威水泥厂的车和司机来偷偷卖煤的。从8月底到11月初,两个多月来了有80辆车左右,有整车卖的,也有卖半车的,还有个别车最初只卸一点,一车全卸有40吨左右。这期间王军军总共给了我11000元的工资。
(4)王某供述载明,我是王军军的弟弟,2015年8月至11月我到煤场帮忙,负责过磅。声威水泥厂司机来换煤时先过磅,过完磅后司机将车开到大煤堆(榆林煤)旁李某1用铲车将车上的煤卸下,之后司机再把车开到小煤堆(混合煤)边,李某1再用铲车将煤装到司机的车上,然后再上磅,前后吨位相符后离开。我干了30多天,经手大概有13车左右。王军军让李某1将本地煤和榆林煤铲到粉煤机上,然后通过粉煤机让两种煤混合。榆林煤是声威水泥厂的司机来换煤时卸下来的。本地煤是王军军从铜川陈家山煤矿、玉华煤矿、海星煤业公司采购的。
(5)徐某(声威建材化验室收煤员)供述载明,王军军是之前在声威工贸上煤时我认识的。2015年9月份,王军军联系我,说他现在给声威上煤,想在煤上做点生意,让我在收煤的时候放的宽一点。我默许他可以上些以次充好的煤进声威,我取样时取一些质量好的煤做化验。2015年9月份开始,在我上班期间,王军军会告诉我车牌号,这些车拉的煤都是以次充好的煤,在这些车上我少取些样混到其他6个车的样品里,7车煤样混在一起送去化验,看不出问题。王军军拉来的煤我看就是一半本地煤掺一半矸。每天晚上都有2辆车左右,前后一个多月的样子。王军军给了我5000元。
(6)李某(声威建材化验室收料员)供述载明,2015年8月份,王军军给我说他是给声威集团送煤的供应商,让我过检时对他的车手下留情,取样时尽量挑大块的煤。从2015年8月中旬到11月底,每次送煤前他都给我打电话,我上夜班时他就说晚上有车去上煤,每次上个1、2车,总计不超过30辆车煤。我主要是对这些车卸载下来的煤少量采样提取,我把王军军安排的车少取点样混到其他6个车的样品里一起送去化验,看不出来。王军军先后给了我3次钱,共计2500元。每次给钱时都给我一盒芙蓉王香烟。
16、被告人供述
(1)李军宁供述载明,我是铜川声威物流司机。2015年10月初一天,我接到王军军电话,他问我是不是在声威开车,并问我换煤不,说换一车1000元,我问了一下换煤的细节。过了几天,我从榆林装好煤走到靖边给王军军电话联系约换煤的事,随后他在金锁高速路出口等我,见面后他将我车上的GPS拆掉放在他的车上,他按正常路线往声威水泥厂开,我将车开到他煤场,先过磅称重,将声威原煤全部卸掉,一辆铲车再将次品煤装到我的车上,再上磅,前后吨位相符后我再将车开到声威门口的半坡处,王军军将GPS装回到我的车上,给我1000元,然后我将更换的次品煤送到声威物流三线煤场卸掉。我总共换了10次煤,1次1000元,共获利10000元,每次都是将40吨原煤卸完。我给高继广、高强、张辉、郭某介绍过这事,我带郭某去过7次,带高继广去过1次,带张辉去过2次,单独去过1次。
(2)佘小牛供述载明,我是铜川声威物流司机。2015年8月份,王军军告诉我,他想开煤场倒煤,让我随后和他联系。后来有一天他联系了我和和美建吃饭,并说从榆林拉煤回来在他煤场一换,并且让我和和美建给他联系其他拉煤司机。我告诉他每辆车都有GPS,王军军说他有办法。我联系了李军宁、高强、和美建、王来行、佘国峰、郭某到王军军煤场卖煤。我总共去了煤场3次,总共换了80吨左右,第1次换了400公斤,王军军给了我100元,后来2次都是整车换,王军军每次给我1500元,总共获利3100元。其供述换煤的过程与李军宁供述的相一致。
(3)和美建供述载明,我是铜川声威物流司机。2015年9月,我和王军军、佘小牛吃饭时,王军军告诉我从榆林拉回来的煤可以在他煤场换煤,声威那边验煤的他已经安排好了。我换过4次煤,都是提前给联系好,见面后王军军将我车上的GPS拆下来放他车上,他在声威水泥厂半坡等我,我去煤场换过煤后再去和他汇合,他再将GPS装回我车上。第1次换了10吨左右,后面3次都是整车换,总共130多吨。第一次获利500元,后两次王军军每次给我1000元现金,最后一次换煤时刚把车开到煤场,还没拿到钱就被抓住了。其供述换煤的过程与李军宁供述的相一致。
当庭供述最后一次换煤被现场抓获,其将40吨原煤送回了声威水泥厂。
(4)韩垒垒、马红刚供述载明,二人是铜川声威物流大货车同班司机,所开车辆没有GPS。经佘小牛介绍和王军军认识,在王军军煤场换煤的。总共换过10次煤,都是整车换的,一车40吨左右,前2次1200元一车,后面每次是1000元,获利10400元,二人平分。
(5)王来行、高强、佘国峰、张辉、高继广供述载明,五人是铜川声威物流司机,供述换煤的过程与李军宁供述的相一致。另王来行供述是经佘小牛介绍认识王军军的,总共换过3次煤卖了120吨左右,获利3000元;高强供述经李军宁介绍,换过3次卖了80吨煤,获利2000元,最后1次换煤是2015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我和和美建在王军军煤场换煤时,被黄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我又把原煤送回了声威建材。佘国峰供述经佘小牛介绍,换过3次有120吨,获利2000元,第3次王军军没有给付现金。张辉供述经李军宁介绍,换过6次卖了240吨,获利6000元。高继广另供述换过4次卖了160吨,获利4000元。
(6)王军军供述载明,2015年7月底,我在佘小牛处洗车时认识了佘小牛,佘小牛提出他开大车,从榆林往铜川运煤,可以弄点煤。佘小牛提出他车上有GPS,他得换一辆没有GPS和摄像头的车,等到8月底9月初,佘小牛还没换车,我告诉佘小牛把GPS拔掉看有啥反应,佘小牛在运煤过程把GPS拔掉试了一下,佘小牛说拔掉后还可以坚持1到2个小时,后来我们就通过拆除车上的GPS,我开车在金锁关的出口和赵家塬加气站附近将声威物流运煤车上的GPS拆下来放在我开的小车上,然后我拉着GPS沿着去声威水泥厂的路走到声威水泥厂附近的坡上,拉煤车到我煤场换完煤后我再将GPS装回去,换煤的司机将换好的煤拉回声威水泥厂。换煤前我和佘小牛还有和美建商量过这个事情,我说卖煤挣不了多少钱,划不来就想换煤。换煤的过程和李军宁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声威司机的车装煤39到40吨,都是先将车上的煤卸下来,再将我煤场搅好的煤装成一样的重量。
搅好的煤是用声威司机拉来的煤和我买的本地煤按1:1的比例配,本地煤是我和亿能公司的薛某联系,采购了1000多吨,从海洋煤业采购了500多吨。这些是陈家山煤矿、下石节煤矿的煤。
除佘小牛外每次向司机支付1000元现金,给佘小牛支付1500元现金,我给他的不少于7500元。有个没有GPS的车,是两个西安的司机跑的,他们总共去了煤场10次,前2次每次都按1200元付给他们,后面每次按照1000元,总共付给他们10400元。和美建换了4次,第1次换煤比较少,没有给他钱,第2次换完煤总共支付给他1500元,第3次支付给他1000元,最后一次他去换煤的时候被发现了。高强至少去过两次,第一次我付了1000元现金,最后一次高强跟着和美建一起来的,没付给他钱就被抓了。王来行总共换了3次,给他3000元现金。大约有十个左右的司机到我煤场换过媒,其中能叫上名字的还有李军宁,其他的司机我都叫不上名字。
徐某、李某二人负责对声威物流拉回的煤把关。我早就认识徐某了。我告诉徐某想倒点儿煤,他同意帮助我,在收煤的时候,挑好点儿的煤化验,让换过的煤顺利过关,给了他5000元钱。有一次因煤出问题了,我就去找李某了,让他挑好点儿的煤化验,总共给了他2500元钱。他也一直很帮忙让煤能够通过化验。当庭供述和美建、高强被黄堡派出所发现后两人又将榆林原煤送回了声威。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军、佘小牛、和美建、李军宁、韩垒垒、马红刚、张辉、高继广、王来行、高强、佘国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王军军、李军宁、韩垒垒、马红刚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佘小牛、和美建、张辉、高继广、王来行、高强、佘国峰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和美建、高强在2015年11月13日分别实施更换原煤40吨(价值6200元)犯罪中被抓获,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此80吨(价值1.24万元)应认定为被告人王军军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军军辩护人、高强辩护人及被告人和美建关于本次犯罪系未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军军辩护人辩称诈骗数额应认定为204490元,被告人韩垒垒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韩垒垒诈骗数额应认定为21666.6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是采取以次充好的手段进行诈骗,应以被诈骗标的的价值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以次充好的用于更换的煤的价值是被告人为实现其犯罪目的的犯罪成本,不应从诈骗数额中减去,故对二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王军军与被告人韩垒垒、马红刚,与其余被告人分别实施的诈骗共同犯罪行为分别构成共同犯罪。在各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军军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分别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行为负责,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佘小牛、和美建参与预谋,且被告人佘小牛与李军宁积极联系他人参与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马红刚、韩垒垒、高继广辩护人辩称的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军宁在案发后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自动投案且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军军、佘小牛、和美建、韩垒垒、马红刚、张辉、高继广、王来行、高强、佘国峰归案后侦查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结合各被告人坦白程度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红刚、韩垒垒、高继广辩护人辩称的三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人员已掌握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到三被告人工作单位通过该单位工作人员联系到三被告人,并带回侦查机关,故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除被告人佘小牛外,其余被告人均对被害单位进行了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已得到全部赔偿,且被告人王军军、和美建、马红刚、韩垒垒、高强、张辉、王来行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军军2015年11月13日被抓获后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是因本案同一事实被行政处罚,行政拘留5日应折抵刑期,已处500元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王军军、佘小牛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军宁、韩垒垒、马红刚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高继广、张辉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和美建、王来行、高强、佘国峰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韩垒垒、马红刚、高继广、高强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军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前期羁押的五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李军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韩垒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马红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张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高继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佘小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和美建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佘国峰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来行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高强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淑芳 代理审判员  师美美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书记员:王文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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