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双魁、李红军、梁某某、李某某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双魁,别名李龙,绰号“炮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15年7月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法律援助律师郑引宏,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新民,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战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15年7月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航善,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松志,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洁洁,化名郭某1、莹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于2015年7月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法律援助律师王忠诚,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双魁、李红军、梁战宁犯组织卖淫罪,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刚、代检察员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双魁、李红军、梁战宁、李某某及辩护人郑引宏、杜新民、郑航善、王忠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以来,被告人刘双魁先后召集到卖淫女张某、柯某、张某1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同时设立群号为50×××6、39×××1、15×××8、50×××6的腾讯QQ群,并在上述QQ群里以网名“炮总”发布招嫖信息,以招揽嫖客。被告人李某某在该QQ群被被告人刘双魁设置为管理员,网名“双鱼座”,“双鱼座”亦在上述QQ群发布招嫖信息。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刘双魁组织卖淫女张某等人先后多次在我市王益区多个宾馆酒店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嫖资数百元,并从所收取嫖资中抽头。被告人李某某在刘双魁不在的时候管理卖淫女。
被告人李红军在本市王益区宜园路14号开办铜川西部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钱柜),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红军聘任被告人梁战宁担任该公司KTV经理,该公司在营业中组织卖淫女牛某、刘某等人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由被告人梁战宁具体管理卖淫活动。2015年6月初,被告人刘双魁与被告人李红军、梁战宁商定组织卖淫女在西部钱柜内从事陪唱、卖淫活动,后刘双魁带领卖淫女张某、柯某等在西部钱柜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至2015年7月4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案件来源为工作中发现,2015年7月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化名娜娜)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我通过QQ认识刘双魁后跟着他做小姐。他有几个QQ群,群名叫“铜川夜生活”等,他在群里发布招嫖信息,有时候还发我们几个的照片,客人通过QQ或刘双魁留的手机号和刘双魁联系。他在青年路富都会宾馆长包210房间,和我一起的还有乐乐、珍珍。2015年5月6日李龙带我到三里洞一小区卖淫,他收了600元,给了我300元。5月10号左右,他又联系了刘某坐台,我们搬到铁路宾馆后他又联系了柯某来坐台,后来刘某走了。5月11日中午,李龙带我到心河湾小区卖淫,他收了200块钱,分给我100元。6月的一天,刘双魁安排我和柯某到青雨大酒店4楼一间客房卖淫,两个男的,分别给我俩260元。我这两个月在宜佳宾馆、百莲宾馆、等十几家宾馆都卖过淫,都是刘双魁联系好后送我去的。我总共坐台100多次,挣了一万多块钱。6月初我们搬到大西北宾馆2018号房间,平时在西部钱柜三楼第一间房子的休息室呆着,楼下有客人需要我们了,就打电话让我们下去。在西部钱柜做一次快台收260元钱,我拿100元钱,西部钱柜和刘双魁各拿80元钱。包夜收500元钱,我拿200元钱,刘双魁拿180元,剩下的120元都给KTV一楼吧台了。客人把钱给我,我把所有的钱交给吧台,吧台出账单以后交给财务上,并且会给我一张小票,我们和财务上没有直接打过交道,都是刘双魁跟人家沟通,我只负责用小票从刘双魁处领钱。刘双魁对我们的管理就是每天20时至凌晨2时不准离岗,其余时间不管。有时候刘双魁不在或者忙的时候,李某某也负责安排我们出台,并管理我们的费用。我总共出台了100多次吧,挣了一万多块钱。6月底,“炮总”让我去KTV一楼出台,嫖客是炮总的朋友。他给了260元,我拿了100元,一部分房费,剩下的给了“炮总”。
(2)证人柯某(化名珍珍)证言证实,我2015年5月份通过微信认识李龙(电话13992939724),李龙说自己是带小姐卖淫的,我说我想卖淫,5月30日前后我在铁路宾馆见到娜娜、莹莹、乐乐三名女孩。大约6月初李龙带着我们去了西部钱柜KTV,我们住大西北宾馆2018房间。平时呆在西部钱柜三楼的休息室,有人要小姐时,服务生或李龙就将我们集中起来带到包间或KTV一楼的1015、1016房间让客人挑选,包间是陪唱,一楼房间是卖淫。陪唱每次四个小时,收费200元,卖淫分快台、包夜,快台收费260元,包夜收费500元。陪唱的钱服务生当时就收取,卖淫款由一楼前台收取。三天一结账,李龙把钱给我们,我每次陪唱得180元,快台得100元,包夜得200元。有时是西部钱柜的客人开房后给吧台要求,吧台联系李龙,李龙就接我们过去,有时是陪唱过程中客人问出台不,我们就让客人去一楼客房部开房,有时是李龙联系好外面的客人,让客人到西部钱柜开好房间,我们提供性服务。6月初一天,“炮总”带我和娜娜到青雨大酒店4楼一个房间卖淫。
(3)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我2014年底到刘双魁处卖淫,一直到2015年6月底离开。他手底下有刘某、张某两名小姐,后又来了柯某,他女朋友李某某也在这,我们住在富都会宾馆有两三个月,又到铁路宾馆,最后一直在大西北宾馆。平时我们就在房子里,由刘双魁联系人后安排我们出台。有时候让客人在我们居住的宾馆开房,有时候在其他地方开房,约好地点刘双魁就带我们过去。当刘双魁不在的时候,就由李某某管理我们,安排我们出台卖淫。她有时候自己也出台。卖淫的钱先统一交给刘双魁或李某某,再由她俩分给我们,挣200,我拿100元,他们拿100元,挣500元,我拿300元,他俩拿200元。2014年5月10日17时许,李龙让我到青年路富都会宾馆210房间卖淫,我到后,李龙离开,他付我300元嫖资,李龙收100元,我拿200元。
(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下旬我去西部钱柜KTV301员工休息室找张某1要钱,随后她同事劝我在西部钱柜上班,我同意在KTV给客人陪唱。KTV主管梁战宁让我去陪我前男友孙某,在唱歌时和孙某吵了起来我就走了。之后孙某在西部钱柜一楼开了一间房子,我和他发生了性关系。后我就在西部钱柜接客。之后我接了十二、三次客,客人在西部钱柜KTV里面唱歌,唱歌的时候我们站一排,客人在我们里面挑选陪唱,陪唱后客人如果需要陪侍就告诉服务生,服务生告诉我们,在一楼发生性关系。总共收客人260元,我得150元,西部钱柜收110元。客人把钱交给西部钱柜吧台,西部钱柜财务李某每三天给我发一次工资。是李龙拉拢我在西部钱柜卖淫,李龙让我看过一个QQ群,说这个群里都是嫖客,他联系好嫖客,就可以带我去接客,他带我和娜娜、珍珍去过一次铜川宾馆。西部钱柜的卖淫女有一半是李龙组织的,一半是西部钱柜的小姐,李龙的小姐有娜娜、珍珍、张某1、刘某1、郭某1、李某1;我和牡丹、萱萱、小叶、小赵、素素、王某是西部钱柜的小姐,由梁战宁和一个姓贾的主管直接管理,李红军和一个姓徐的是西部钱柜老板,有时他俩也安排小姐接客,还有几个小姐我不知道叫什么。5月中旬一晚,刘双魁安排我去大唐宾馆3楼一间客房卖淫,收取嫖资400元,我拿260元,刘双魁拿140元。
(5)证人宋某(又名苏苏)证言证实,我2015年5月1日到西部钱柜KTV在KTV陪客人唱歌。陪唱有200元小费,其中会计李某给KTV老板扣除20元。西部钱柜KTV还有出台的服务,就是陪客人睡觉。KTV梁经理安排女孩如何给客人服务,唱歌和出台价格不同,我们陪完客人会到会计李某那领钱。老板李红军知道这些女孩坐台的事情,我见过老板安排王某和牡丹去坐台。
(6)证人牛某(化名小叶)证言证实,2014年7月,我到西部钱柜工作,姓宋的经理给我介绍了要干的工作,就是陪客人唱歌,2小时起步,收费100元,我拿90元,工资三天一结算,晚上就安排我住在客房部一楼,他还告诉我,客房部一楼可以出台,我当时没有答应。2015年2月,我因陪唱生意不行就告诉宋经理要求出台。到4、5月份我过完年回来时,换成了梁经理,基本负责宋经理的工作,但是老板李红军没有让他管一楼客房部的事。平时我和珍珍、娜娜、可可、牡丹等人13时许到三楼休息室等人联系我们出台,一直到凌晨1时,老板李红军规定不让我们出去拉客或者给客人提供服务。梁经理给来的客人介绍以及组织我们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具体只负责2、3楼,1楼由客房部前台负责,客人来需要服务由服务生通过对讲机告诉我们房号,如果客人需要出台服务我们就拉客人到一楼客房部提供卖淫服务。如果一楼客房部有客人就由一楼前台的阿姨联系我们出台。2014年10月之后陪唱收200元钱,提成180元,快台收费200元,提成120元,之后收260元,提成150元。收费由KTV二楼吧台和客房部前台收,每三天结算一次。2015年6月一天,老板李红军让我跟炮总去好美佳宾馆出台,嫖资260元,我拿150元。
(7)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以前我手机接一个短信,是铜川找小姐广告,有个电话。2015年5月11日18时许我在铜川宾馆开了间房,就给那个电话打了,接电话的是个男的,说他那里有小姐,我让他给我叫一个,并告诉了他房间号。过了一会,一个小伙带一个女孩来我房间,我给小伙200元钱,小伙走了,女孩就开始为我服务,没有做成,后来她就走了。
(8)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以前加一个介绍小姐的QQ群,李龙在群里加了我,经常给我发介绍小姐的信息,并要了我的电话。2015年5月10日17时许,李龙打电话说他那有小姐,问我去不去。之后我去青年路富都会宾馆,李龙让我开了个房间,李龙说500元钱,之后他就叫来一个小姐,我和这个小姐发生了性关系,后我说给你300元钱,女孩说可以,我就给了300元钱。
(9)证人丁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底我加入了一个“炮群司令部”的QQ群,群里约有200-300人,群主炮总经常发一些信息,都是女的照片,还有上门服务,每次二百。2015年5月一天10点左右,我给炮总打电话要小姐,并说了我的详细地址,后他带一个女的来我家,我给他200元钱,他就走了,之后我和那个女的就在我家发生了性关系。
(10)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2015年5月16日凌晨我给炮总打电话要小姐,一会炮总就带两个小姐到我住的大唐宾馆客房,我选了个叫可可的小姐,500元钱包夜。六月份我在好美佳宾馆开钟点房后给炮总打电话要小姐,价钱200元。
(11)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6日凌晨我酒后到大唐宾馆开了房间(房号好像是520),我加的两个QQ群,一个叫“老区嫖客群”、一个叫“铜川夜生活”,群里叫炮总的发信息,内容是有小姐上门服务,需要者打电话联系,并有电话号码,我就打电话,是一个女的接的,我问是不是有小姐,她说是,我又问了价格,并说了我的房号。约半小时炮总带了一个叫娜娜的小姐,我给了炮总500元钱。2015年5月18日24许,网名叫双鱼座的通过QQ给我发消息,问我要不要小姐,我说要,就去富都会宾馆开了309房间,告诉双鱼座后,他就领了叫乐乐的小姐到我房间,我给了他500元钱他就走了,我和乐乐发生性关系后就分别走了。第一次的炮总和后面的双鱼座是同一人,两次都是他把小姐给我带过来。
(12)证人卢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2日,我朋友卢某1跟我入住青雨大酒店410房间,我朋友问有没有小姐,我就给我手机里叫“炮总”的人打电话,炮总说了价位后,我就让他带两名小姐过来。后我两跟两个女孩发生了性关系,给每人260元,她两就离开了。
(13)证人王某4证言证实,我是新世纪酒店娱乐部经理,2015年5月底,李龙说带卖淫女(一个叫可可、一个叫娜娜)来新世纪酒店上班,但娱乐部生意不好,李龙的小姐赚了五六百元后再也没有来。我2012年11月中旬至2014年9月在西部钱柜当经理,我主要负责KTV的服务员管理和包间、吧台管理,西部钱柜有小姐在卖淫,当时卖淫小姐是宋某1管理的。
(14)证人马某证言证实,我是新世纪酒店KTV经理,2015年5月,李龙带小姐来新世纪从事卖淫活动,事情是和经理王某4谈的,李龙带的两个小姐叫娜娜、可可,娜娜来过一次、可可来过两次,后来就去了西部钱柜。
(15)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我2014年10月份进入西部钱柜当服务生,西部钱柜在我上班之前就有卖淫活动,分别是陪唱、快台和包夜。客人进入KTV包间后问是否有特殊服务陪唱的小姐,我们会向梁主管汇报,梁主管安排小姐到包间陪客人,具体包括陪客人唱歌、喝酒,陪唱每次200元,钱直接交给二楼财务室,不含KTV包间费和酒水。客人提出要和小姐发生性关系,后我们向梁主管汇报,梁主管会带客人和小姐到一楼吧台,客人向一楼吧台交260元,一楼吧台会安排客人和小姐开房,快台一般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左右,包夜500元。陪唱的钱店里拿20元,快台和包夜小姐和店里怎么分我不清楚,每三天结一次帐。我们KTV的小姐有苏苏、可可、牡丹、小叶等人,2015年5月李龙带的小姐有珍珍、娜娜、乐乐等来我们KTV。如果客人找小姐,梁主管或者郭某和李龙联系,卖淫活动基本一两天至少有一次,服务生带客人到一楼吧台登记有10元提成。
(16)证人证言证实,我2015年5月28日开始在西部钱柜做服务生,KTV里面有小姐陪唱服务,如果客人有需要陪唱和陪侍,我们就将客人的要求汇报给梁主管,梁主管安排郭某将小姐领到包间,如果客人要求和小姐发生性关系,由梁主管和郭某直接将小姐带到一楼客房部。可以带小姐去一楼客房开房进行卖淫活动。陪唱200元,店里拿20元。快台260元,包夜500元,快台和包夜的分成我不知道。一般领到客房部的是刘哥、梁主管、郭某三个人,老板规定不能让其他人员将小姐领到客房部。陪唱就是陪客人唱歌喝酒,和客人搂搂抱抱。在西部钱柜坐台的小姐有珍珍、娜娜、李可、小叶、牡丹、苏苏等人。有一次梁经理和我到一楼客房部给客人安排小姐,老板李红军给梁经理说:“以后带小姐去一楼不要让才来的新人带,让郭某或者你自己带。”快台我们提成5元,包夜10元。生意好的时候一天两三次,生意不好的时候几天才能接一个客人。
(17)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我2015年4月到西部钱柜上班,试用期在酒水超市帮忙,5月初做服务生照看包间。我经常见郭某带几个20多岁的女的到包间,后来知道是陪唱的,也卖淫。陪唱每次200元,我们将钱交到财务那里,公司抽20元,三天一结账,卖淫快台是200元,包夜是500元,嫖资是交到财务,公司抽成后再将剩余钱给“鸡头”刘哥,他抽成后再将剩余的钱给小姐。之前我来的时候我们公司有4个小姐,客人有需要的时候,梁主管会打电话将小姐从宿舍叫过来。5月份,刘哥又带来4个小姐来上班。带小姐进包间是梁主管负责的,服务生将客人要求告诉他,他一般都安排郭某带小姐进包间,有时郭某很忙,才会安排我们这些服务生带。快台我们提成5元,包夜10元。
(18)证人真某证言证实,我2015年6月18日到西部钱柜二楼和三楼做服务员,梁主管管理我们及KTV所有的事务,客人有特殊服务要求,我们跟他汇报,他来安排。陪唱和卖淫的是同一批小姐,他们下午六七点左右来我们这,然后没事的时候都在三楼一个休息室里休息,陪唱在KTV,200元,KTV抽20元。卖淫在一楼客房部开房。快台260元,包夜500元
(19)证人卫某(系西部钱柜KTV前台)证言证实,西部钱柜KTV来客人如果要陪唱,就将陪唱小费交到财务室。有时陪唱小姐和客人从二楼下去,我只负责前台接待和收银工作。
(20)证人谢某证言证实,我2014年11月应聘去西部钱柜工作,负责1楼大厅吧台客人入住的下单及为住宿客人提供特殊服务时的下单工作。客人正常入住时我登记信息,客人和梁主管或二、三楼服务生或者李龙一起到客房时,这种客人就是要特殊服务的,问清楚客人需要的是哪一种特殊服务后,我会根据情况写单据,单据分为三联,一联白色,二联黄色,三联红色,一联和二联交给财务,三联给吧台留底,品名“金玉彩虹”就是特殊服务的代名词,技师是提供色情服务人员的代名词,经理是拿提成的人的代名词。数量记录“1”和“提”,“提”是提成。单价就是根据品名表明不同的价格。合计就是实际交给财务李某的钱。服务员名称是给客人提供性服务女孩的名字。客人或服务生交钱给我,我直接将房卡给客人,不登记身份信息,随后我写一份单据,交李某,客人自己来住宿,在吧台问我有没有女孩或特殊服务,我直接给李龙打电话,李龙就会把女孩送下来,下单过程跟前面一样。我们这的特殊服务分两种,快台和包夜。特殊服务一般会安排1013、1015、1016,因为这三间房都是在KTV最后面的位置。老板李红军安排我负责这项工作。卖淫嫖娼的价格也是李红军规定的。李龙带来的那些小姐都由李龙自己负责管理,他们住在大西北宾馆的楼上;我们西部钱柜KTV自身带的小姐由老板李红军和梁战宁管理。
(2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从2015年3月份开始,老板李红军让我管理KTV的财务,我收的钱主要是三个方面,一个是KTV正常经营的收入账目,也就是包间费和酒水消费;一个是小姐卖淫后给KTV交的账目,这里面就是小姐挣的钱和我们KTV所得的钱,还有一个就是我们KTV楼下的烧烤账目。当时的经理是马某,5月份,KTV经理换成梁战宁,他跟李红军商量后从外面叫了李龙,这个李龙带了几个小姐,她们就在KTV开始从事卖淫活动,来这唱歌或者专门来嫖娼的人需要服务,就会和梁战宁或者服务生沟通,梁战宁和服务生再和小姐联系,让客人挑选,客人挑选后梁战宁或者服务生就会把客人带到一楼吧台交钱,一楼吧台给小姐开票并给房卡,票一式三联,白色票由服务生拿到我这里,黄色票小姐留存,红色票一楼吧台留存和我对账。卖淫分快台260元,包夜500元,以及纯陪唱200元。快台260元我们给小姐或者李龙分180元,给客人介绍小姐的服务生5元,剩下75元我们自己留下;包夜500元,我们给小姐或者李龙380元,给客人介绍小姐的服务生5元,我们留115元;纯陪唱200元,给小姐或者李龙180元,我们留20元。梁战宁来之前也有四、五个小姐,马某干到2014年5月份,之后好像都是李红军自己管理。李龙手下有珍珍、娜娜、乐乐、莹莹四个小姐,由李龙自己负责管理,他们住在大西北宾馆的楼上,结账时他拿黄票和我对,我把小姐挣的钱都给他,大概拿走有一万多元。我们西部钱柜KTV自身带的小姐由李红军和梁战宁管理,平时客人如果需要叫小姐去一楼发生性关系,就会和梁战宁或者一个叫郭某的服务生联系,有时候也由其他服务生联系,然后他们具体安排小姐去一楼卖淫。
(22)证人郭某证言证实,我2014年5月份开始在二楼和三楼KTV当服务生,发现我们的KTV还有小姐,提供陪唱服务以及卖淫,2015年5月份的时候,来了一个姓梁的经理,和我熟悉后就让我带小姐介绍给来的客人,假如有客人要找小姐,从三楼把小姐带到包间里让客人挑选,并把收的钱交给财务李某。客人叫了小姐陪唱后,如果要快台,小姐就和客人到一楼的房间去,把钱交给一楼的吧台,最后一楼的吧台再把钱交给财务。梁经理来了后,还是按照以前的价位收费,小姐陪唱歌200元,快台一次260元,包夜500元。梁经理主要负责KTV的运营,也就是管理我们服务生和小姐。小姐基本上晚上7点左右就到KTV三楼等着,如果有客人要找小姐陪唱或者坐台,就由我或者梁经理带着她们到客人的包间。小姐一部分是我们店里原来就有的(“苏苏”、“可可”、“小叶”、“牡丹”),我们店里的小姐由李红军管理,还有一部分是一个叫李龙带来的,有“珍珍”、“莹莹”“娜娜”;只要是晚上上班期间,这两拨小姐都归我们管。李龙带来的小姐平时住在大西北宾馆的房间里。平时有客人要找小姐,我都是给梁经理请示,才把小姐叫下来让客人挑选,客人挑选好想去带着小姐发生关系,我也跟他说,再带到一楼客房部。
(2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老板李红军2015年3月份应聘我到西部钱柜做客房服务员,在打扫房间的时候经常会发现使用过的避孕套乱扔,还有一些卖淫女从客房里进进出出,4月份,李红军让我负责一楼客房部,经常会有客人问我有没有卖淫小姐,我就说有,前台会给梁主管打电话,梁主管会安排小姐,我就负责开票。客人退房后我会把客房打扫干净。红票上“金玉彩虹”指的是快台或包夜,“技师”指的是小姐,“经理”是指梁主管,“服务员”那就是小姐的名字,会计按红票收吧台的钱。
(2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我是2015年3月份经陈某介绍到西部钱柜应聘客房前台收银员的,每天的工作就是在一楼客房部给客人开发票,有时候客人住房时会问有没有“女娃”,我就说有,我帮你联系一下,我就给在二楼负责的梁主管打电话,梁主管就会给客人联系“女娃”,我就负责开票。“快台”40分钟,“包夜”500元,发票一式三联,红、黄、白各一联,票据名称为“金玉彩虹”,当天晚上我就会把白色和黄色的票据以及客人嫖娼的钱交给会计李某,并和会计李某将所收的钱点清。
3、王某1辨认出张某为在铜川宾馆为其服务的小姐的笔录及照片、王某2辨认出张某1为在富都会卖淫的小姐的笔录及照片、张某1辨认出王某2系2015年5月10日与其发生关系的嫖客、张某辨认出卢某为在青雨大酒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笔录及照片、卢某辨认出张某为与其在青雨大酒店发生关系的卖淫女、张某辨认出丁某系2015年5月11日与其发生关系的嫖客的笔录及照片、丁某辨认出张某系与其在心河湾进行卖淫的小姐的笔录及照片、刘某辨认出王某3系与其在大唐宾馆发生关系的嫖客的笔录及照片、王某3辨认出刘某系与其在大唐宾馆、大西北宾馆和西部钱柜KTV发生关系的卖淫女的笔录及照片。张某辨认出王某3为与其在西部钱柜发生性关系的男子的笔录及照片、卢某辨认出柯某为与卢某1发生关系的卖淫女的笔录及照片、柯某辨认出卢某为在青雨大酒店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男子笔录及照片、高某辨认出张某1系与其在富都会宾馆发生关系的卖淫女张某1的笔录及照片、牛某辨认出王某3系与其发生关系的嫖客王某3的笔录及照片、王某3辨认出牛某系与其在好美佳宾馆发生关系的卖淫女的笔录及照片。
4、开房记录及办案说明载明,刘双魁于2015年4月29日至5月25日入住王益区富都会宾馆210房间,2月7日至2月8日、2月18日至2月19日、2月22日至2月24日、3月7日至3月8日、3月18日至3月19日、3月21日至3月23日、3月26日至4月12日、4月12日至4月22日分别入住该酒店301、215、316、311、201、210、202、302房间。卢某于2015年6月2日至6月3日入住铜川青雨酒店。王某3于2015年1月30日18:55分入住大唐宾馆,22:44分离开。王某1于2015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5日入住铜川宾馆。高某于2015年5月15日至5月16日入住大唐宾馆。
5、腾讯QQ截图(附提取笔录)载明,网名“炮总”、“双鱼座”在50×××6、39×××1、15×××8、50×××6的QQ群以网名炮总、双鱼座发布的招嫖信息。
6、张某3、张某2、殷某、郭某、谢某辨认出梁战宁和刘双魁的笔录和照片、梁战宁辨认出牛某的笔录和照片、李某某辨认出梁战宁和刘双魁的辨认笔录和照片、刘双魁辨认出刘某、李某某、柯某、谢某、梁战宁、张某3、殷某、张某2、郭某的笔录及照片、李某辨认刘双魁、李红军、梁战宁、服务员殷某、郭某、张某2、张某3、收银员谢某、卖淫女牛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陈某、杨某辨认出梁战宁、李红军的辨认笔录及照。李红军辨认出刘双魁、牛某、李某、梁战宁、员工郭某、张某3、张某2的笔录及照片。牛某辨认出张某系在西部钱柜KTV从事招嫖拉客活动的人。
7、扣押清单、大西北娱乐城红色票据载明,2015年7月3日从谢某处扣押:大西北娱乐城红色票据78张、西部钱柜费用账单58张、西部钱柜来客登记本1本、西部钱柜新员工培训方案1本。红色票据载明品名金玉彩虹、价格、房间号及房费、技师价、经理提成、服务员(即卖淫女)及收银员等。
8、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西部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人系李红军。
9、抓获经过及证人谷某证言载明,2015年7月3日22时许,民警在西部钱柜KTV抓获刘双魁、梁战宁、李某某及卖淫女,因李红军当时未在本地,在得知其所在KTV被公安机关查封后,于2015年7月14日到刑警大队投案。
10、常住人口信息表载明,张某1、张某在卖淫时系未成年人,四被告人的户籍信息与起诉书列明一致。
11、被告人刘双魁供述称,2014年10月份,我通过微信认识了李某某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底,认识了在煤业宾馆带小姐的“南方人”。我就用我QQ(65×××5)在铜川本地的一个群里发了大量的招嫖信息,内容大概就是铜川宾馆有小姐,快台150,包夜300元,有人跟我联系,我就给“南方人”打电话,“南方人”接了电话就安排小姐给我提成50元。我又建了三个群,分别是铜川夜生活2号群,账号15×××8,还有老区嫖客群,账号50×××6,还有铜川夜生活1号群,账号记不住了。我在群里的网名叫炮总,李某某叫双鱼座,李某某被我设置成管理员,也能看到嫖客想找小姐的信息,我有时忙或者不在的时候,李某某就安排小姐,帮我管理这三个QQ群。小姐们都知道我叫李龙,西部钱柜KTV服务员叫我刘哥,QQ群里的嫖客叫我“炮总”。两个QQ群,让嫖客自己开房,我带小姐过去,刚开始是在其他人那调小姐,后来我就自己招募从事卖淫的女性。我和李某某在青年路富都会宾馆210房间长期包房,并通过QQ招募到乐乐、娜娜和珍珍。我在QQ群里发布招嫖信息,有嫖客愿意,我就把照片通过私聊的形式让对方看,确定好后,我就带小姐过去,我把钱一收,小姐就和嫖客发生关系,快台100元或者150元,100元的我拿20,150元的我拿30。我们在富都会、铜川宾馆、好美家都去过。我带娜娜去过三里洞征稽处家属院等地方,我管小姐的饭。后来搬去铁路宾馆,我和新世纪酒店的“金虎”说好带小姐去他那上班,但是生意不行。我听说西部钱柜一直有小姐陪唱、坐台,就找了西部钱柜梁经理,梁经理说这个事情他做不了主,要问老板,就带我去找了李红军。李红军就同意了,说在西部钱柜唱歌200元,给我180元;快台260元,给我180元;包夜500元,给我380元,并且保证让我的小姐不能和原来在内部的小姐联系,我就同意了。我在KTV边的大西北酒店开了一间房。来唱歌的客人要小姐是通过梁经理和一个姓郭的男子传达到我这里,我再给小姐说去哪个地方,安排她们做对应的事,有陪唱、快台、包夜等。白天要是有其他熟人要小姐,我也带她们过去。西部钱柜三天一结账,我从KTV财务处领钱。我和我女朋友李某某带的小姐都放在西部钱柜KTV,交给大堂经理梁战宁、服务生郭某统一管理,小姐在KTV接活的事都是他俩介绍。我在QQ群里给群里的嫖客介绍的小姐只能在白天接活,由我把小姐给客人送到客人指定的地方,小姐和客人发生关系后,把嫖资给我带回来,有时候李某某也跟我一起去。
被告人刘双魁当庭供述李某某没有用“双鱼座”的网名发布招嫖信息,只是聊天,其本人亦没用“双鱼座”发过招嫖信息,其没有给李某某分过钱。
1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称,我小名莹莹。我和刘双魁2014年认识后谈恋爱,我晚上就到王益区陪刘双魁。刘双魁带了珍珍和娜娜两个小姐。他先后在青年路富都会宾馆带小姐卖淫有一个多月;在铁路宾馆带小姐卖淫有一个星期;又在新世纪KTV带小姐卖淫有一个星期;还在铜川宾馆带过小姐卖淫有2天;之后就一直西部钱柜带小姐卖淫。他在酒店就是打客房电话,还有就是网上发布招嫖消息。有一个铜川夜生活视频群,号码是31×××6的QQ号是我的,昵称双鱼座,刘双魁用他的QQ号。我们就用QQ号在上面发信息,并把小姐的照片发上去,如果有客人看上小姐的,就联系他的电话,然后确定卖淫地点,李龙再带着小姐去卖淫。我平时也在李龙那里管理他的小姐,比如嫖客要小姐,我负责送并收钱,再有就是在西部钱柜KTV我负责督促这些小姐按时上班。到西部钱柜KTV唱歌的客人,服务生会提出有陪唱服务,如果客人看上陪唱小姐,就由服务生带到一楼客房实施卖淫活动,快台收费二百六,我们提成都是刘双魁从西部钱柜会计李某那里拿,具体多少我不知道。西部钱柜的梁经理管理小姐,刘双魁手下的小姐他也管理,就是督促小姐上班。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供述在群里发布招嫖信息,有时候是刘双魁、有时候是自己,有时候是小姐,都用其手机发信息,有人要小姐,刘双魁去送人的时候有时也跟着去,没有收过嫖资。
13、被告人梁战宁供述称,我2015年5月通过应聘负责西部钱柜KTV二楼、三楼的日常工作,还管理收银台。刚开始我负责二楼时,因为情况不熟悉,就让服务生郭某带小姐陪客人唱歌,如果客人想和“小姐”发生关系,郭某就带着客人和小姐下楼到一楼登记并开房,然后一楼吧台的服务生负责登记。服务生带小姐下楼坐台也有提成。2015年5月份,李红军介绍给我说李龙手下有小姐,具体没有说让我管李龙或者李龙有事找我,李龙手下有几个小姐我不知道。
14、被告人李红军供述称,2014年3、4月份,我KTV店里就存在小姐陪唱的服务,到了5、6月份,我就知道我KTV店里的陪唱小姐存在卖淫行为。西部钱柜KTV我是老板,对整个KTV负责。2013年的7、8月份到2014年的10月份,店长是王某4,1楼客房部的经理叫宋某1,主要负责1楼客房部。在这段时间内,店里的工作人员及陪唱的小姐都是王某4和宋某1招来的。我当时明确告诉他们,这事情小姐她们挣她们的钱,我们挣我们的房费。当时我店里经济状况不太好,我抱着侥幸心理,所以我对这现象也没有重视。2014年10月份,王某4被我辞退了,2015年3月份,由梁战宁负责店里的经营,包括店里小姐从事卖淫的事情,都是他负责的。5月份,小梁说有个叫李龙的人要领2、3个小姐到我这上班,我知道这些小姐都是卖淫的,我给小梁明确答复,小姐他们挣她们的钱,咱收咱的房钱,按照老政策办事。客人他们唱歌、开房及嫖娼所有的费用都由客人交到吧台李某手里,然后由李某把客人交来的钱,将住宿、陪唱、嫖娼的钱分开,给小姐分的钱是3天给一次。嫖娼一次收260块钱,我只收80块钱的房费,剩下的180块钱,由李某直接给小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魁、李红军、梁战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某协助被告人刘双魁对卖淫女进行日常管理,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红军和梁战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均为主犯。被告人刘双魁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对其从重处罚。其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刘双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梁战宁辩称其未对卖淫女进行管理的辩护意见,经查,西部钱柜卖淫女及工作人员均证实被告人梁战宁直接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红军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梁战宁的辩护人辩称李红军、梁战宁均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军以其经营的西部钱柜作为卖淫场所,在西部钱柜内为卖淫女专门提供场所休息、对卖淫活动统一定价,统一登记、统一收取费用再行分配,并将一楼客房部固定房间作为卖淫嫖娼地点,被告人梁战宁具体管理卖淫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的行为方式,故对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战宁辩称的梁战宁有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庭审情况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红军的辩护人辩称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红军虽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双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李红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梁战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淑芳 助理审判员  师美美 人民陪审员  王志民

书记员:李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