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兴海、周引来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兴海,男,生于1960年10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2018年5月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族良,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引来,男,生于1975年4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2018年5月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5日、4月19日,被告人赵兴海为栽种天麻,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汽油锯在丹凤县峦庄镇双坪村小北沟房后其自留山内分两次采伐栎类林木共5.25立方米。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赵兴海和被告人周引来为栽种天麻,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赵兴海携带斧头,周引来携带汽油锯,共同在小北沟房后赵兴海自留山内采伐栎类林木17.87立方米。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兴海、周引来共同滥伐林木17.87立方米,赵兴海又单独采伐林木5.25立方米,均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共同滥伐17.87立方米林木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兴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引来有坦白情节,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兴海、周引来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赵兴海的辩护人亦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兴海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量刑情节无异议,且有商洛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二被告人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林木采伐迹地勘测报告,证人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陈某1、孙某某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兴海、周引来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引来、被告人赵兴海及其辩护人陈族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兴海、周引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即滥伐林木,其中二被告人共同采伐林木17.87立方米,被告人赵兴海又单独采伐林木5.25立方米,二被告人滥伐林木均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采伐17.87立方米木材的犯罪中具有共同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实施了共同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兴海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引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兴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引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汽油锯两台、斧头、手锯各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贾无琦

书记员:杨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