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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赵百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生于1988年4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丹凤县,居民。2017年12月1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百成,男,生于1977年5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2017年12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雷凤翔,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5日至9日,被告人姚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每天150元的工钱雇请被告人赵百成组织工人使用汽油锯等,在其购买的庾岭镇碾子沟张某某山林内,采用择伐的方式采伐林木103株,加工成规格为1米长的圆木,后贩卖获利。经丹凤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测,采伐林木蓄积41.715立方米。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姚某、赵百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姚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百成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赵百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等均无异议,且有商洛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二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缴款收据,随案移送的被扣押的油锯一台,现场勘验笔录,勘测报告,证人刘某某、雷某某、程某某、雷某1等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赵百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道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被告人赵百成及其辩护人雷凤翔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赵百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所购买的林木41.71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院对被告人赵百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赵百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百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非法所得已被追缴,且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赵百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贾无琦

书记员:薛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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