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清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原深圳大唐英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与住址地均为河南省清丰县。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6日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4日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9月3日至6日,被临时羁押在河南省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唐运清,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经周某1(已判刑)介绍、帮助加入HFTAG集团,被告人赵某某以高频交易集团利用覆盖全球的高频交易套利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稳定无风险的套利投资服务为名,宣称托管盈利可获得投资额2.6倍预期收益,在未与公司签订合同、核实公司合法性和高频交易真实性的情况下,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直接发展高建民(另案处理)为其下线,高建民又发展王某1为其下线。2015年4月份,赵某某指使由孟春办理银行卡并使用由由孟春办理的银行卡及赵某某本人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流转传销资金,收取下线涉案资金并将涉案资金转移至赵某某个人证券账户、周某1、张蓝之及袁淦滔银行账户中。赵某某以兑冲电子币为名收取参与高频交易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已达42870304元,赵某某在辽宁直接、间接发展的人员已达10层、120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1、孟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山东弘裕建设会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服务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赵某某只直接发展了一名下线人员高建民,与其他当事人相比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低;3、赵某某银行流水中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存在个人名下账户因销户将资金另存至自己名下其他账户的情况。综上结合同案犯判刑情况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经周某1(已判刑)介绍、帮助加入HFTAG集团,被告人赵某某以高频交易集团利用覆盖全球的高频交易套利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稳定无风险的套利投资服务为名,宣称托管盈利可获得投资额2.6倍预期收益,在未与公司签订合同、核实公司合法性和高频交易真实性的情况下,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直接发展高建民(另案处理)为其下线,高建民又发展王某1为其下线。2015年4月份,赵某某指使由孟春办理银行卡并使用由由孟春办理的银行卡及赵某某本人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流转传销资金,收取下线涉案资金并将涉案资金转移至赵某某个人证券账户、周某1、张蓝之及袁淦滔银行账户中。赵某某以兑冲电子币为名收取参与高频交易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已达42870304元,赵某某在辽宁直接、间接发展的人员已达11层、120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由孟春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其妹妹由淑令的相好赵某某指使其以自己的名字在辽宁省东港市办理处办理工行卡、农行卡、招行卡各一张以及U盾。赵某某拿走时嘱咐其要编造说是外地人张豪所为,用来防备事发从而欺骗公安机关;8月初赵某某先后将三张银行卡退还给其并指使其去销户,但银行卡配属的U盾并未退还,赵某某还称农行卡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其之前曾向妹妹借钱,其妹妹先后向其名下另一农行卡账户支付八万元,之后其妹妹称不用还这笔钱了,其和妹妹都明白此款实际是赵某某支付的办卡好处费;其务农经营大棚,年收入十万元左右,赵某某拿走的三张银行卡上的巨额资金交易其均不知情,全部都是赵某某所为。(2)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其经周某1介绍加入HFTAG集团,2014年8月初左右其开始做高频交易传销,其根据周某1所说并觉得可以盈利就决定加入,加入之后周某1给其免费开了五个服务器,之后其找到上海的陈青娟并免费给她三个服务器,她又发展了一些人,其直接推荐的人只有陈青娟。公司里没有实际的产品,就是买卖虚拟的电子货币,公司主要是靠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买服务器的数量来盈利。其平时买电子货币都是给其上线周某1汇款,钱都是陈青娟所发展的人给的。其和赵某某都是通过荣军介绍在大唐英加工作之后认识的,赵某某做过高频交易传销,周某1给过赵某某几个高频交易会员账号,周某1是赵某某上线,其不知道赵某某的下线。(3)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其之前因为网络传销被依法处理过,在2014年时一个自称叫张浩的新加坡人找到其,向其推荐了高频交易传销,其把赵某某、郑玉虎、孟某、何某引荐给了张浩,之后这几个人分别加入HFTAG集团,从事以高频交易为名的传销活动,高频交易就是利用技术方式套利,卖的是服务器。其转给袁某钱是为让他替自己理财并投到股市里,其通过介绍王模、张蓝之、陈文鑫、陈壮把钱打给袁某炒股理财,袁淦滔具体操作、稳赚不赔,其负责找投资者、拉资金,利润二、八分成。赵某某经其介绍并提供HFTAG服务器账号参加高频交易传销组织,赵某某使用自己及由孟春银行账户,转移涉案传销资金至袁某处意图通过炒股再牟利的事实。(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3月份其通过李家乐介绍认识周某1,周某1给其介绍客户提供了资金炒股,获得的利润跟提供资金方二八分成,说会给周某1分成但并没有说定具体分成。其不知道且没有加入HFTAG集团,截止到目前,周某1介绍的客户一共给其转入了大约1亿的资金,资金都转入其个人的多个账号中,其中周某1向其介绍的由孟春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转账三千多万元,通过其炒股牟利。(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左右其加入HFTAG集团,其通过周某1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组织,之后也直接间接的发展了一些人加入这个传销组织,周某1是其上线,其下线有董君芳、其哥哥何树江,其实际到手挣了有500多万元,并在河北买了一栋别墅。其平时交易的银行账户是农行的账号,是专门用来做HFTAG业务的。若其下线需要电子币且其已不能满足下线的电子币需求时,其就会跟上线周某1联系,周某1会先把需要的电子币转到指定的服务器,其下线查收后再把钱汇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里,周某1平时会给其提供账户,分别是由孟春、张蓝之等,由此可以证明赵某某参加高频交易传销组织、使用由孟春银行卡转移涉案传销资金的事实。(6)证人李银行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芳通过网上认识,其在董君芳介绍下加入高频交易传销组织,何乐(何某)是董君芳上线,董君芳是其上线,其直接发展的下线有19人,间接发展的下线有24人。其所有的服务器存有大约800万个电子币,换成人民币大约有4000多万,其获利都是以电子币的形式存在,没有实际的人民币收入。其一共大概有750个服务器,其平时交易的银行账户有用高云和计文汉、孙进州、蒋容的银行卡在转账,其平时买电子货币都是给其上线何总、董总汇款,其上线所提供的账号分别有由孟春、赵淑杰、苏国庆、苏兆春、何大勇、高建民、董君芳,基本每次都换账号汇款,由此可以证明何某曾提供由孟春的银行账户收取其高频交易传销资金的事实。(7)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赵某某系父子关系,其在上学期间跟赵某某有过资金往来,主要是其父亲赵某某打的生活费,且只有其主动要生活费时赵某某才会给其打钱,共打过三笔钱。在2015年时,赵某某曾向其借农行的银行卡使用,但其并不知道用途,且在使用几个月后归还,其没有听过且不认识张浩这个人。(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其姐黄淑华介绍认识了高建民,2014年7月份高建民给其介绍高频交易传销,其之后开始投资,投资18000元。2014年7月刘某1主动找到其要做高频交易传销,其之前和刘某1已经认识十多年了。其之后发展刘晓丽、张巾姝、王春英、孙某2加入,其共有五个团队。其几个人第一次投资的钱都是高建民垫付的,只有王春英是其垫付的。其给高建民打过20万元,用来购买电子币,其没赔本金也没挣到现金,挣了折合人民币约50万元的电子币。(9)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王某1介绍加入高频交易传销,其之后发展了王某14等十几人,高建民是其接触到的高频交易里最高级别的,王某1是高建民的下线。其只知道王某1其它团队的一部分人,其团队的人都是以现金的方式把钱给其,然后其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的方式把钱给王某1,其给王某1的现金在20万左右,其在做高频交易期间,其团队一共收到50-60万左右,去掉给王某1的20万,剩下的其给大伙返利返了一部分。(1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其通过王秀芬介绍加入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2015年4月份到7月份其一共投了11个点,投资的钱都是以现金和电子货币的形式给王秀芬报点,其共投资15万,损失7万元。其投资高频交易传销之后还发展了其女儿梁媛媛、侄子王天阳、朋友黄慧娟加入投资,其知道是孙凤芝推荐的王秀芬,齐梓含推荐的孙凤芝。(1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其通过其同学王某2介绍认识王某1,之后王某1给其介绍高频交易传销,其之后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3个点,投资56000元,返利46000元,损失10000元。在其投资了之后发展了王某4、张丽君加入。(12)田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1日其通过王某3介绍了解到并开始投资高频交易传销,其投了1个点共19800元,当时其手里只有9200元,剩下的是王某3用她的电子币换的,其实际损失9200元,其没有推荐过别人加入高频交易传销,其知道王某3介绍加入的还有5-6个人。(13)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末,其通过王某3介绍后认识了王某1,王某1给其详细介绍了高频交易业务的获利流程,之后其开始投资高频交易业务,其一共投了118000元,返利46000元,损失72000元,其没发展过别人加入。(14)证人丛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1日开始投资高频交易传销。其通过廉子付的介绍认识了张巾姝,张巾姝详细的给其介绍了高频交易的获利流程,之后其又听了王某1等人的讲课,然后其就开始投资高频交易了。其投了2点,第1点18000元,第2点14400元,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张巾姝,其一共投了32400元,返利20000元,其损失了12400元,其没发展过别人加入高频交易传销。(1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其通过孙凤芝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然后孙凤芝带其去听课,其之后开始投资。其投了七个点,前两次都是把现金给的齐梓含,后几次都是电子币报单,其一共投资90000元,损失8000元。其之后发展了郭某,郭某发展了吴秀珍,吴秀珍发展了齐某1和齐某2。(1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初其通过张某1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去高频交易传销在花园岗的办公室听课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4个点,损失32000元,其之后发展了吴秀珍,吴秀珍发展了齐某1,齐某1发展了齐某3。(17)证人齐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0日其通过吴秀珍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16000元,郭某等帮其垫付电子币,其之后未收到返利,其共损失16000元。其上线是吴秀珍,其发展了其姑姑齐某2加入。(18)证人齐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0日其通过其侄女齐某1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其之后开始投资。其共投33000元,这些钱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郭某,其一共收到返利11694元,损失20306元,其没发展过下线。(19)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郭某和张某1到其家中给其介绍高频交易传销,其当时并没有投资,2015年6月13日郭某再次给其介绍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投资有39000元,损失32000元。其没有推荐别人加入。(20)证人齐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4日其通过吴秀珍介绍认识了郭某,郭某向其二人介绍了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在听了王某1的讲课后,其开始投资。第一次其把3万元现金给郭某报单,第二次把1.45万元给王某2报单。之后共给其返利5000元,实际损失了39500元,其没有发展过下线。(21)证人姜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其通过王玉香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在去张某1家里听过课后,其开始投资。其实际投资3万元,王玉香帮其垫付3000元,最后其实际返回9000元,损失21000元,其上线是王玉香,王玉香上线是谢宝云。(22)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中旬,其通过谢宝云介绍开始投资高频交易业务,其还听过齐梓含、王某1的讲课,其一共投了9万元,第一次其把3万现金给了谢宝云,第二次其把5万元给了王秀芬,一共给其返利5万元,实际损失了3万元。其见过高建民,高建民是王某1上线。(23)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2日其通过赵某2介绍后开始投资高频交易传销,其共投资33000元,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赵某2,投资之后共返利7920元,损失25080元,其不明白其做的是静态模式还是动态模式。(24)证人关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5日其通过谢宝云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在经过听张巾姝、齐梓含、王某1的讲课后,其开始投资。其共投了2个点,第一次其把3万元现金在齐梓含工作室给了谢宝云,谢宝云后来给了王某1,第二次把2万现金在新邱小赵家给了谢宝云,共返利2万元,损失4万元,其没有推荐过别人加入。(25)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其通过关某介绍认识了谢宝云、张巾姝等人,张巾姝给其详细介绍了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3个点,投资93000元,返利20000元,损失73000元。其投资的这些钱,第一单给了谢宝云现金30000元,谢宝云转交给了张巾姝,第二单现金33000元交给了孙凤芝,第三单30000元是吴春华欠其的钱,是给的电子币。其没有发展过别人加入。(26)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3日其通过开出租认识了柳桂金,后又经介绍认识了王某1,王某1详细给其介绍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决定投资。2015年3月24日,其投了两个点,一个每点6000的,还有一个每点30000的,钱都给了王某1,其后来陆续投了36个点,一共损失了37万元,其上线是柳桂金,其没有推荐过别人加入。(27)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上旬其通过蔡立强介绍了解了高频交易传销业务,经过听关于高频交易传销的讲课,其开始投资高频交易传销,其投资了19800元,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一个叫李老师的,之后三个月就给其返利6800元,其实际损失13000元,其没发展过下线。(28)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份上旬,其通过毛立君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业务,其之后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一个点6000元,投资的钱是以现金的方式给的毛立君。之后共给其返利4000元,损失2000元。其没有发展过别人加入。(29)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中旬,其通过王某1的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其之后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5个点,前两点是每点18000元,剩下的三点是每点30000元,投资的钱有一部分给的王某1现金,有一部分给王某1农行转的账,其一直没看到高频交易返利的钱,其每次返利的电子币都会投到下一点,其损失14400元。其没推荐过别人加入。(30)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4月末通过王某1介绍了解后开始投资高频交易传销,其共投了2点,投资7800元,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了王某1,其所投资的钱都已经返利回来,其没有损失,其没有发展别人加入。(31)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6月7日通过高丽介绍认识王某1后开始投资托管高频交易传销,其共投资19800元,返利3810元,损失15990元,其没有发展过别人加入。(3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8月初通过朋友张某2了解到并开始投资高频交易,其实际共投入15840元,返利2940元,损失12900元,其没有发展别人加入。(3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12月30日通过王秀莲介绍认识了王某1,王某1给其介绍了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共投了八次,损失60000元,其之后还发展了张立巍和陈桂芹加入。(3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其通过客户王秀莲介绍认识了王某1,王某1给其介绍了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8个点,投资10万元,投资的钱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王秀莲,其做高频交易损失6万元,其发展了许曾丽加入。(35)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其通过柳桂金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在5月3日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70800元,返利24800元,损失46000元,这些投资的钱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的柳桂金和张巾姝。其之后发展了王玉辉、张彩霞、冯素华加入。其知道王某1的上线是高建民,王某1下线是张巾姝,张巾姝下线是齐梓涵,齐梓涵下线是柳桂金和李志明。(36)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7日其通过其朋友介绍认识王丽新,在王丽新给其详细介绍高频交易之后其开始投资。其共投了四个点,共投资103000元,返利18000元,损失85000元。其发展了其亲戚陈某1加入。(3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其通过舒某介绍认识了王丽新,之后王丽新给其介绍了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4个点,共投资88000元,返利4100元,损失47000元,其投资的钱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王春英和老姜太太。返钱的时候是王丽新把现金直接给其和舒雪英的,其没有发展过别人加入。(38)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6日其通过闫秀芬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一个点,投资18000元,返利5000元,损失13000元,其投资的钱都是在工商银卡直接给王某9汇过去的,王某9的卡号是62×××58,王某9是闫秀芬的上线。(3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4日其通过刘某4介绍认识王某9,在王某9给其详细介绍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共投资51480元,返利5145元,损失46335元。投资的这51480元钱是2015年7月4日12时49分往王某9的工商银行卡上转的账,其不知道卡号,是刘某4帮其转的。(40)证人敖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4日,其通过王某9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业务,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1个点,投资19800元,返利3000元,损失16800元。其是通过农业银行给王某9汇的款,王某9的农业银行卡号是62×××78。(41)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其朋友刘某4向其介绍了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三个点,第一点18000元,后两点每点15840元,其第一点是18000元给王某9汇的款,第二点和第三点一共是31680元给王某11的卡上汇的款。其共投资49680元,返利10650元,损失39030元。(42)证人姜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5日其通过陈晓红和郑某介绍认识王某9,王某9给其介绍了高频交易这个业务,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资3个点,共投资51480元,之后给其返利1000元左右,损失50480元。投资的这51480元现金是在八一路的工商银行里给的陈晓红,陈晓红说给王某9送去。(4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6日其通过陈晓红介绍认识王某9,在王某9给其介绍了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6个点,每点都是19800元,其中4个点共67320元给王某9的工商银行转的账,剩下两点的35640元是给的陈晓红,陈晓红又给的王某9,其共投资102960元,返利20000元,损失82960元,其发展了姜某2,高兴春,刘静加入。(44)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其通过陈某2介绍认识王某9,在王某9的介绍下其开始投资。其共投了3个点,投资48240元,返利16000元,损失32240元,其所投资的钱是分三次打到王某9的工商银行卡上,王某9的工商银行卡号62×××58,其发展了其同事刘某3加入。(4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7日其通过王某8介绍认识陈某2、王某9,之后在她们介绍下,其开始投资高频交易传销,其共投了5点,投资65520元,返利20000元,损失45520元,其所投资的3600元是直接给了王某8,剩下的61920元钱其是分三次给王某9的工商银行卡转账,王某9的工商银行卡号62×××58,其没发展过别人加入。(46)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8日其通过冷艳辉介绍认识了王某9,王某9给其详细介绍了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第一次5月28日其以现金的方式给王某915800元,第二次6月2日其以现金的方式给王某931600元,后来其又给王某9工商银行卡转了3000元,其一共投了4个点,返利11750元,损失38800元。(4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其通过刘晓丽和王某9介绍后开始投资高频交易传销,其投了5个点,投资87120元,返利47120元,损失40000元。其所投资的钱都是通过工商银行转给王某9,其发展了冷艳辉、王某8、郑某加入高频交易传销。(48)证人姜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3日其通过孙某4介绍认识李某1,李某1给其详细介绍了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投了1个点,投资19800元,返利500元,损失19300元。其投资的钱是和李某1一起通过工商银行转给王某11的。(49)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5日其通过李某1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通过介绍认识了王某9、王某11,在她们的详细介绍下,其开始投资。其共投了2个点,损失18000元,其所投资的钱都以现金的方式给了李某1,其没有发展过别人加入。(50)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其母亲通过李某1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其母亲让其投点钱,其一共投了2个点,共投资32400元,返利19000元,损失13400元。所投资的钱都是通过工商银行给王某11转账。(51)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中旬其通过李某1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3个点,损失4万元,第一点是2015年6月中旬投了18000元,第二个和第三个点是2015年7月3日一起投的,其自己拿了现金33600元加上返点钱,共投了2个19800的点。其没有发展过别人加入。(52)证人王某9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0日其通过李某1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投了1个点,投资19800元,损失18000元。其所投资的15000元是在工商银行打到王某11卡里,李某1又给其出了4800元。其没有发展过别人加入。(53)证人孙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上旬其通过李某1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投了一个点,投资19800元,返利2000元,损失17800元。(5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其通过王某9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6个点,损失5万元,前4个点投的是18000元的,后2个投的是19800元的,投资的这些钱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的王某11。其发展了牛姐,孙孝飞,肖某,马玲,XX,张淑云加入。其还知道XX下线是吴建,马玲下线是曹小影,孙孝飞下线是马艳丽。(55)证人王某10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下旬其通过王某11介绍认识王某9,王某9详细给其介绍了高频投资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4个点,返利48600元,损失14000元,其投的第一点18000元是以现金方式给了其姐王某11,剩下的44600元是通过工商银卡给其姐王某11汇的款。(56)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6日其通过王某11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2个点,分别是18000元和14400元,其收到返利1万多一点,损失22000元,其所投资的32400元是通过工商银行转到王某11的账户上,其没有发展过别人加入。(57)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末其通过王某10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2个点,投资33600元,返利11600元,损失22000元。其所投资的33600元都是通过工商银行卡给王某10转的账,银行卡户名为王某11。其没发展过别人加入。(58)证人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下旬其通过王某10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投了一个点,投资18000元,返利4400元,损失13600元,其所投资的钱是以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王某11。王某10通过其姐王某11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王某11上线是王某9。(59)证人王某11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2日其通过王某9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共投了6个点,每点19800元,损失32000元左右。其发展了王某10、韩某、李爽、李红芝加入。(6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5日其通过王某9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1个点,投资18000元,返利5500元,损失12500元,其所投资的这些钱是在农业银行给王某9汇的款。其没发展过别人加入。(61)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4日其是通过王某9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共投了2个点,投资35000元,返利3100元,损失31900元。其所投资的钱是通过工商银行汇款给了王某9,王某9的卡号是62×××58。(62)证人王某12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6日其通过闫秀芬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三个点,每点19800元,返利6000元左右,损失42240元。其所投资的第一次32400元是通过工商银行汇给王某9的,第二次15840元是在阜蒙县工商银行汇给王某11的,王某9的银行卡号为62×××58,王某11的银行卡号为62×××37。(63)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7日其通过王某9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4点,分别是18000元、15840元、15840元、15840元,共投资65520元,返利37520元,损失28000元,其所投资的钱都是通过工商银行转给王某9、王某11的。其推荐王某7和杨某给王某9了。(64)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4日其通过王井峰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投资19800元,返利330元,损失19470元。其所投资的钱是通过工商银行汇给了王某9。(6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7日其在同学马志波妻子赵琦的介绍下认识了王某9,在通过了解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投了三个点,投资51400元,都是以现金的方式于2015年6月28日给了王某9。(66)证人王某13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其和其母亲通过刘某1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母亲开始投资,投资10多万元,返利7万元,损失3万元,之后其和其妹妹也开始投资,其于2015年2月8日开始陆续投资共14.4万元,返利1.9万元。其知道刘某1上线是王某1,王某1上线是高建民,刘某1是团队队长,王某1是钻石级别,高建民是皇冠级别。(67)证人王某14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6日其通过刘某1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资110200元,返利67400元,损失42800元。其还发展了艾婷婷、王某15、李影、汤某、赵某3、汤军等人加入,这些人所投资的钱都给了刘某1。其知道刘某1上线是王某1,王某1上线是高建民。(6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6日其在刘某1的介绍下开始投资高频交易传销,其共投了88000元,返利71324元,损失16676元。其没有发展别人加入,其女儿和儿子看到其投资挣钱了,之后也开始投资。(69)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其通过王某14介绍认识了刘某1和王某1,王某1给其详细介绍了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了9万元,返利5.4万元,损失3.6万元,其发展过一个叫张姨的人加入。(70)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左右其通过汤某介绍认识了刘某1,在刘某1详细介绍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资48000元,返利25000元,损失23000元,其没发展过别人加入。(71)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刘某1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资63640元,返利40000元,损失23400元,其发展了陈洁和李某5加入。(7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8日其通过王某14介绍认识了刘某1,在给其详细介绍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分四次给刘某178000元,返利25626元,损失52374元,其没有发展过别人加入。(73)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1日其通过张某6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开始投资。其一共投资18000元,返利6000元,损失12000元,其所投资的钱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张某618000元,返利的6000元是张某6给其的现金。其没有发展过别人加入。(74)证人王某15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其通过刘某1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资30000元,返利6000元,损失24000元,其所投资的钱每次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刘某1。刘某1上线是王某1,王某1上线是高建民。(75)证人孙某5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其通过刘某1介绍了解到高频交易传销,2014年11月30日其开始投资,其一共投资9万元,返利5万元,损失4万元。其所投资的钱其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的刘某1。其没发展过别人加入。(76)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其通过王艳君介绍认识了刘某1,在给其详细介绍高频交易传销之后,其于2015年4月23日开始投资,其一共投资114000元,返利69000元,损失45000元。其所投资的钱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刘某1。其没发展过别人加入。(77)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末其通过王某14介绍认识了刘某1,在给其详细介绍高频交易之后其开始投资,其投资21000元,其是让其儿子张某6帮忙投的,其共收到返利9000元,损失12000元。其没发展过别人加入。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1)证人由孟春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其妹妹由淑令;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赵某某。(2)被告人赵某某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高建民。3、鉴定意见山东弘裕建设会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号:370103073,山东弘裕建设会计司法鉴定所[2018]鲁弘鉴字第026号,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证实,由孟春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收下线人员款11380000元,通过转账方式向袁淦滔转款31867588元;赵某某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收下线人员款31490304元,通过转账方式向下线人员转账67018元,通过转账方式向上线人员转款35706920元。4、书证(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自然人身份,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被告人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网上在逃人员,系被抓获归案。(3)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临邑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2015年7月15日立案侦查HFTAG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2015年11月24日受理,2015年12月3日立案侦查高建民、王某1、刘某1集资诈骗案。(5)出所登记表证实,赵某某于2017年9月3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临时寄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于2017年9月6日由山东德州公安局带走。(6)由孟春名下涉案工行、招行、农行账户交易记录明细表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持有由孟春名下银行卡期间,接收李银行、董君芳等高频交易传销活动参与人的传销资金至少已达4156万元,向高频交易传销活动参与人周某1持有的张蓝之银行账号汇入传销资金729.2万元,向周某1指示的袁淦滔账户汇入资金3186.7558万元。(7)赵某某招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证实,赵某某于2014年6月22日在招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分别开户二张卡:6214866550025178(2015年8月17日销户)、6214856552803045(2014年11月3日销户),主要交易对方由淑令、周某1、张蓝之等。(8)孟某招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证实,孟某于2014年7月3日在招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分别开户二张卡6214856553270228(2014年11月03日销户)、6214866550285111;于2014年12月24日在招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开户一张卡4682037815915888,主要交易对方张蓝之、周玉莲、刘阳、李世功等。(9)赵某某深圳工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表证实,赵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在深圳工业区支行新开卡一张xxxx6(2015年5月20日销户)。主要交易方式为网银转账汇款。(10)赵某某东莞工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表证实,赵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在东莞分行新开卡一张xxxx1(2015年8月17日销户)。主要交易对方蔡志红、郭卫东,均为网银转账汇款。(11)赵某某深圳农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证实,赵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在深圳市分行新开卡一张xxxx5(2015年5月18日销户),主要交易对方高建民、李滨艳、赵淑杰、庞祯、余爱珍均为网银转账汇款。(12)赵某某深圳建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在深圳蛇口支行新开卡一张6214667206991999(2015年8月17日销户),主要交易对方高建民,为网银转账汇款;于2015年3月13日在深圳蛇口支行新开卡一张xxxx7(2015年3月30日销户),主要交易对方高建民,为网银转账汇款。(13)赵某某平安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表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新开卡一张xxxx1(2015年8月17日销户);2014年5月29日新开卡一张xxxx4(2015年8月17日销户),主要交易对方冯志华、王惠敏、王秀云,为网银转账汇款。(14)赵某某、马艳艳河南建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表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在河南濮阳胜利路支行新开卡一张xxxx2(2015年7月23日销户),主要交易对方高建民、邱晓珍、赵龙,均为网银转账汇款。马艳艳于2015年8月11日在河南建行桐柏支行新开卡一张xxxx6,主要交易对方张蓝之,为网银转账汇款。(15)临邑县法院(2016)鲁1424刑初字4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临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已经认定同案犯周某1、何某、孟某、鞠远萍、李银行、董君芳、张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16)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2013】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044号)证实,2013年6月7日,周某1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8万元。(17)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2015】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025号)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曾因参加周某1成立的“开心部落”传销组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8月1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并于2015年3月24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18)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所出具的部分证据材料来源说明证实,本案中同案犯笔录来源为临邑县人民法院;高建民下线材料全部来源于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2015】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025号判决书(复印件)和(2016)鲁1424刑初40号判决书(副本)均自临邑县人民法院调取。(19)清丰县纸房乡大什字村党支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自2014年10月份与支部失去联系,在2016年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中被确定为失联党员,后党支部经多方查找,仍未取得联系,经支部商议后,召开党员大会决议,报乡党委后,采取自动脱党除名组织处置。(20)湖北省代收罚没收入票据复印件一张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缴纳罚金20000元整,执法单位为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二庭。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供认,其是在2014年7月份通过周某1发展开始做高频交易传销,其之前是通过开心部落认识的周某1,周某1给了其两个账号,其中一个其给了高建民,其只发展了高建民一个下线,其和高建民是在北京大学进修的时候认识的,其账号级别是最高级别。其找由孟春办卡就是为转移传销资金,除了其和由孟春的卡上转移了大量涉案资金,其没使用过别人的卡,其把卡号告诉了周某1。周某1、张蓝芝和袁某的账号是周某1告诉其的,周某1让其把钱打给他们。高建民打给其的钱,其留下5%,高建民自己留下5%,剩下的都交给了周某1。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被告人赵某某针对证人证言提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些人其不认识,细节其不清楚”的质证意见。被告人张东良的辩护人针对书证(19)提出“赵某某只发展了高建民一人,对其他人不清楚”的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提出“真实性无异议,因赵某某名下账户销户多账户间转账可能造成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的质证意见。对其他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经查,各证人证言均取证程序合法,临邑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架构图系根据证人证言所绘,能够基本印证;被告人赵某某直接发展高建民一人,证人证言及人员架构图中的下线系由高建民直接或间接发展,属于被告人赵某某间接发展的下线,应计入赵某某间接发展人数;根据人员架构图及证人证言,认定赵某某直接及间接发展的人数达11层、120人。鉴定意见是由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银行账户的流水、相关讯问询问笔录及人员架构图所作,鉴定意见中已将赵某某名下不同账户间的互转情况予以统计和说明,且在赵某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下线高建民传销资金方面不会因赵某某个人账户的销户和互转而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故对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书证(19)、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只直接发展高建民一人,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低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参与高频交易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高建民,对高频交易组织在一定区域的建立与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相较于同案犯周某1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模式区别于传统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模式,未实施胁迫他人加入的行为,可认定为主观恶性较小,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赵某某银行流水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已在质证部分予以涉及,不再赘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HFTAG高频交易集团提供瞬间套利投资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服务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31日、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丽媛、李敏及书记员穆冰雪、吴天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东良及其辩护人唐运清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经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罪已羁押的17天和本罪临时羁押的3天,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已缴纳罚金二万元,剩余罚金二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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