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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2017年12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3年,2018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孟璐,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菊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1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新区交警支队对面的忆云酒店东侧天弘装饰附近,用事先准备的一把黑色弹弓和钢珠将停在路边车位上的陕XX白色丰田越野车后备箱玻璃打碎,从后备箱内盗得五粮液酒2瓶、国窖1573酒2瓶,软中华香烟4条,之后,该陈将盗窃所得烟酒换成毒品海洛因吸食。所盗烟酒共计价值5870元。2、2017年12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窜至新区铁诺南路飞鸿小区内11号楼3单元楼下的一处空地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钢棍将陕XX棕黄色商务车后备箱玻璃打碎,从后备箱盗得冬虫夏草香烟、九五至尊香烟各1条,以及未知名香烟2条。之后,该陈将所盗窃的香烟换成毒品海洛因吸食。所盗烟共计价值约1272元。3、2017年12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窜至王益区红旗街青雨酒店门口,使用弹弓将停在青雨酒店门口的苏XX黑色奔驰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烂,并分两次从车内盗窃茅台酒6瓶、五粮液酒6瓶和软中华香烟3条、冬虫夏草香烟2条、雨花石香烟1条。之后,该陈以7100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烟酒变卖,并将所得现金挥霍。所盗烟酒共计价值17926.8元。4、2017年12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窜至新区枫林小区东门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钢棍将陕XX黑色大众越野车的后备箱玻璃打碎,盗得雨花石香烟3条、软中华香烟1条。之后,该陈将盗窃所得的香烟以1200元的价格变卖,并将所得现金挥霍。所盗烟共计价值1950.4元被告人陈某某以上四起盗窃烟酒总价值共计:27019.2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车内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同种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11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本市新区正阳路忆云酒店门口,用事先准备的一把黑色弹弓和钢珠将停在路边车位上的陕XX白色丰田越野车后备箱玻璃打碎,从后备箱内盗得五粮液酒2瓶、国窖1573酒2瓶,软中华香烟4条,之后,该陈将盗窃所得烟酒换成毒品海洛因吸食。所盗烟酒共计价值587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为失主张某1报案。(2)失主张某1陈述称,2018年11月28日晚我将陕XX白色丰田越野车停在忆云酒店天弘装饰店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左后侧玻璃被砸,丢失五粮液和1573各两瓶,软中华7条。(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被盗现场及车辆被毁损情况。(4)视频资料、提取笔录载明,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天弘装饰门口盗窃陕XX车内物品的过程。(5)卷烟价格证明、盐业公司证明、办案说明载明涉案烟酒的价值情况。(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称,2017年11月底的一天5时,我骑一辆黑色踏板摩托在忆云酒店门口,用携带的黑色弹弓和钢珠将一辆白色越野车后备箱玻璃打碎,偷出2瓶五粮液,2瓶1573,4条软中华。烟酒换成海洛因吸食了。2、2017年12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到本市新区铁诺南路飞鸿小区内11号楼3单元楼下的一处空地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钢棍将陕XX棕黄色商务车后备箱玻璃打碎,从后备箱盗得冬虫夏草香烟、九五至尊香烟各1条,其他品牌香烟2条。之后,该陈将所盗窃的香烟换成毒品海洛因吸食。所盗烟共计价值约1272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案件来源为失主赵某报案。(2)失主赵某陈述称,2017年12月5日14时我将陕XX棕黄色商务车停在飞鸿小区11号楼3单元楼前,12月6日发现车左侧后排玻璃被砸,丢失四条香烟,其中冬虫夏草香烟、九五之尊香烟各一条,另两条记不住是什么烟。(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案发现场及车辆破损情况。(4)视频资料、提取笔录载明,被告人陈某某出入飞鸿小区的过程。(5)卷烟价格证明、盐业公司证明、办案说明载明涉案烟酒的价值情况。(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称,2017年12月初4点,我骑车到飞鸿小区内,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钢棍将一辆棕黄色商务车后排玻璃砸烂,偷出冬虫夏草香烟、九五至尊香烟各一条,还有两条香烟忘记是什么了。部分香烟我抽了,其余的我换成海洛因吸食。3、2017年12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到本市王益区红旗街青雨酒店门口,使用石头将停在青雨酒店门口的苏XX黑色奔驰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烂,并分两次从车内盗窃茅台酒6瓶、五粮液酒6瓶和中华香烟3条、“冬虫夏草”香烟2条、雨花石香烟1条。之后,该陈以7100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烟酒变卖,并将所得现金挥霍。所盗烟酒共计价值17926.8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为失主张某2报案。(2)失主张某2陈述称,2017年12月8日晚我将车号为苏XX黑色奔驰SUV停在青雨酒店楼下,第二天早上酒店前台告诉我车被砸了,我看到车左后侧玻璃被砸碎,丢失茅台酒6瓶、五粮液酒6瓶和中华香烟3条、冬虫夏草香烟2条、雨花石香烟1条。(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案发现场及车辆被毁损情况。(4)视频资料、提取笔录载明被告人盗窃苏XX号车内物品的过程。(5)卷烟价格证明、盐业公司证明、办案说明载明涉案烟酒的价值情况。(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称,2017年12月初3时,我骑踏板摩托到青雨酒店门口,用石头将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后备箱玻璃砸碎,分两次偷出茅台酒6瓶、五粮液酒6瓶和中华香烟3条、冬虫夏草香烟2条、雨花石香烟1条。我将这些烟酒卖了7100元挥霍了。4、2017年12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到本市新区枫林小区东门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钢棍将陕XX黑色大众越野车的后备箱玻璃打碎,盗得雨花石香烟3条、软中华香烟1条。之后,该陈将盗窃所得的香烟以1200元的价格变卖,并将所得现金挥霍。所盗烟共计价值1950.4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案件来源为失主白某报案。(2)失主白某陈述称,2017年12月25日晚我将陕XX黑色大众车停在新区枫林小区东门,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左后窗玻璃被砸,丢失软中华十二条和七千元现金。(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案发现场及车辆被毁损情况。(4)卷烟价格证明、盐业公司证明、办案说明载明涉案烟酒的价值情况。(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称,2017年12月下旬,我骑摩托车到枫林小区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钢棍将一辆黑色越野车左侧后玻璃砸烂,偷出雨花石香烟3条,软中华香烟1条。我将这些烟卖了1200元挥霍了。认定上述事实,还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及侦破报告载明案件侦破及被告人陈某某系抓获归案。(2)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陈某某对案发现场指认情况。(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陈某某是我弟弟。他多次晚上偷偷把我黑色踏板摩托车骑走,我问他是不是去偷东西了,他说车里没有值钱东西没偷下,我知道他在盗窃。(4)扣押笔录载明从陈某某处扣押蓝色手电一个、手机一部等物。(5)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新区三起盗窃犯罪事实。(6)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7)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载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2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王益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车内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又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是为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第一、二、四起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但侦查机关在此期间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可认为是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蓝色手电筒一个、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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