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商南县过风楼镇干部,2010年至2012年4月任原水沟乡库区移民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水沟乡移民办)报账员。2003年1月因犯受贿罪被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慕春,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1犯贪污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1及其辩护人张慕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陕西省国电公司开始在商南县修建丹江莲花台水电站,项目涉及到商南县当时的水沟乡、青山乡等四个乡镇。为此,商南县政府成立商南县丹江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南县丹江办),负责管理库区移民资金。国电公司将库区移民资金拨到商南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再将移民资金拨付商南县丹江办库区移民款专户上。库区移民补偿款、移民小区工程建设工程款等由商南县丹江办直接兑付、支付,或者商南县丹江办拨付后由各乡镇兑付、支付。原水沟乡耀岭河村尖刀坪村民韩某属于库区移民拆迁户,经商南县丹江办和水沟乡移民办测量核算,韩某拆迁安置补偿款为21998元、奖金3000元。该补偿款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兑付补偿款的40%即8799.2元,以及奖金3000元,共计11799.2元,第二次兑付补偿款的60%即13198.8元。
2011年4月初的一天,商南县丹江办在制作水沟乡尖刀坪先王沟小区韩某等28户移民户首付资金花名册时,将韩某这户补偿款21998元误打为211998元,按首付40%计算为84799.2元,加奖金3000元,韩某第一次要领取补偿款及奖金共计87799.2元,并制作成兑付花名册交给余某1,由其给韩某等28户拆迁户兑付。2011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余某1让韩某在丹江办制作的87799.2元的花名册上签字盖章,2011年4月12日,余某1又让韩某在他按照丹江办和水沟乡测量核算第一次应当领取补偿款及奖金共计人民币11799.2元的莲花台电站库区移民拆迁安置资金补偿兑现表上盖章,并兑付给韩某人民币11799.2元。2011年7月19日,余某1用韩某签名盖章的87799.2元兑付资金花名册进行报账,从中虚列支出76000元据为己有,用于其子余某2结婚及个人购买摩托车等日常花费。
2012年1月初的一天,商南县丹江办将第二次兑付60%的水沟乡移民户韩某等23户补偿资金领取花名册(搬新家户)交给余某1给拆迁户兑付,该花名册上韩某补偿款还是误打为211998元,按下欠60%兑付计算为127198.8元,造册时打为127199元。2012年1月13日,余某1让韩某在127199元的花名册上签名盖章并提供信用社账户账号,同时又让韩某在自己填写的给韩某兑现金额13918.8元(应为13198.8元,余某1笔误)的莲花台电站库区移民拆迁安置资金补偿兑现表上盖章。2012年1月19日,余某1通过原水沟信用社(现更名为商南县农村商业银行水沟支行)将13918.8元补偿款打入韩某账号为2708051901109000163209的信用社账号。2012年4月10日,余某1将韩某签名盖章的127199元补偿资金领取花名册作为自己已兑付未报账的支出移交给杨某进行报账,从中虚列支出113280.2元据为己有,用于在湘河老家建房及日常花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水沟镇移民资金平衡表(一)、丹江水电开发办拨入水沟镇移民资金明细表(二)、水沟镇丹江办开发办库区移民资金移交平衡表(三)、未打款名单(四)、未办理兑付资金的手续户(五)、商南县丹江办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会计封面、记账凭证、报账单、会计结算单等、水沟镇财政所办公室总账册、商南县水沟镇财政所会计凭证、水沟乡库区移民办公室资金收支平衡表、过风楼镇财政所情况说明证明:余某1任报账员期间,水沟镇收入17028880元,支出15740837.54元,余额1288042.46及其明细;水沟镇财政所账本中所记载账目均来自于原始凭证。
(2)水沟乡移民资金报账清单(一报至十四报)及收支平衡表14份、费用报销单、水沟乡尖刀坪、先王沟小区移民搬迁户首付资金花名册(28户)、水沟镇移民户搬迁资金领取花名册(先王沟)(搬迁新户)证明:水沟镇2011年2月23日至2015年8月5日报账情况及收支明显;余某1两次共报韩某补偿款211998元;经余某1手的330万元工程款已在2012年10月20日以前全部报账(二报中的2400000及四报1500000中的90000)。
(3)水沟乡耀岭河村构筑物调查登记表、莲花台电站库区移民拆迁安置资金补偿兑现表等证明:韩某两次共领取补偿资金21998元;余某1分两次用韩某签名盖章的花名册共报账211998元,即两次共报189280.8元。
(4)商南县人民政府文件商政发(2007)64号、(2011)19号、(2011)33号、商南县丹江梯级电站移民征迁登记样表证明:商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丹江水电梯级开发征迁补偿标准及韩某应领取补偿款的依据情况。
(5)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位明细账查询】证明:余某1任报账员期间,库区从商南农村商业银行水沟支行转账或者提取现金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证言证明,他家原居住在商南县耀岭河村尖刀坪组,莲花台水电站动工后,他家需要移民。2008年国家对他家进行了移民征迁登记,后镇村按照补偿标准给他家计算了移民搬迁补偿款,他记得总共是2万多元。2011年4、5月的一天,水沟镇通过村组干部通知他到尖刀坪组杨某家签字,于是他就到了杨某家,当时他们组上的库区移民都在,水沟镇干部余某1也在。余某1拿着一张移民补偿款首付花名册让他们签字盖章,并说补偿款分两笔兑现,这一次是兑现百分之四十,剩下的后面再兑现。当他在花名册上签字盖章时,发现花名册上他家的补偿款总数是20多万元,这一次首付8万多元,当时他没有问余某1这是怎么回事,余某1也没有告诉他为什么花名册上的数字是20多万,他就在花名册签字盖章了。过了几天,村组干部通知他到水沟镇政府领钱,他就一个人到余某1的办公室里去领钱,当时还有哪些人在场他记不清了,余某1拿出一张补偿款兑现表,跟上一次他签字盖章的花名册不一样,这个表上只有他一户,他记得兑现表上连3000元奖金共计补偿款是一万一千多元,不到一万两千元,余某1让他在兑现表上签字盖章,他就在表上签了他的名字,盖了他的印章,余某1当场给他发了一万一千多元的补偿款。过了大半年,到了2012年1月(阴历2010年底)的一天,村组干部又通知他们办理剩余补偿款的手续,当时余某1和村上干部拿着一份补偿款花名册让其签字盖章,他就在他家的栏目里签了他的名字并盖了章,当时他记得花名册上他应领取的金额是12万多元。签字盖章时,镇村干部告诉他们这一批钱是打到他们的信用社存折上,并让他们提供了账号,于是他就在花名册上写了他的信用社账号尾号是163209。后来信用社给他账户上打了1万3千多元钱。2013年7、8月的一天,一个叫张某2的人,打电话说他多领钱了,让他到丹江办对账。于是他到商南县丹江办找张某2,张某2拿出他家所有库区移民资料,还有他签字盖章的3份花名册,张某2问他到底是不是领了21万多元补偿款,他说他只领了2万1千多,他没有多领一分钱,张某2说要查查。过了几天,时间不长,应该还是在2013年7、8月份的一天,张某2给他打电话说已经核实清楚了,他没有多领钱,他们给他出了个证明,让他去看看。在当天还是第二天,他就一个人来到商南县丹江办,张某2拿出一份情况说明说他们已经调查清了。
(2)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06年8月至2013年4月任商南县丹江办水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南县丹江办)报账员。他任报账员期间管理有两个账户:一个是单位的经费账号,他只负责管理收取相关数据,向商南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另一个是丹江莲花台水电站库区移民款专户,负责库区移民资金的收支,并将单据向商南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丹江莲花台水电站是由国电公司建设的项目,牵扯到商南县水沟镇、青山镇、湘河镇、过风楼镇四个乡镇。国电公司将库区移民资金拨付到商南县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再将移民资金拨到商南县丹江办库区移民款专户上。兑付库区移民补偿款、支付移民小区建设工程款有的由各乡镇负责兑付和支付,有的由丹江办直接兑付和支付。各乡镇兑付的流程是各乡镇报账员先向丹江办填报资金拨付计划申请表,表上有镇政府公章和领导签名,同时提供移民户花名册,他们再根据他们掌握的花名册上每个移民户应兑付的移民补偿款,根据建房进度给各乡镇拨付补偿款。在给各移民户兑付移民补偿款时,有他们丹江办自制的花名册或资金兑现表,也有各乡镇自制的花名册或资金兑付表。他们自制的花名册他们先交给各乡镇,由各乡镇给各移民户兑付,各乡镇将给移民户兑付补偿款、支付工程款及开支的办公经费单据交给他,他再向商南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在2013年8月初的一天,他审核水沟镇兑付库区移民补偿款账务时发现水沟镇耀岭河村尖刀坪组移民户韩某应该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21998元及奖金3000元,但他在制作花名册时多打了一个1,误打为补偿款211998元及奖金3000元。同时他发现余某1给他报账的两次给韩某兑付的补偿款总额是211998元及奖金3000元,他就准备调查这个事情,在这之前他从来没有听余某1或韩某说过韩某家的补偿款打错了,他也没有发现他把韩某的补偿款数额打错了。于是他就先给韩某打电话,他让韩某来丹江办,并让他来的时候带着他的信用社存折。过了一、两天,韩某一个人来到丹江办他的办公室里,他问韩某领取了多少钱的拆迁补偿款,韩某说他领了2万1千多元补偿款加奖金3000元共计2万5千多元,第一次是现金1万多元,第二次是打在他的信用社账号上,并拿出他的信用社存折让他看,他看到韩某存折上确实没有打过十多万元钱的记录,他就把他的信用社存折复印了一下,就让他走了。韩某走后,他又找到水沟镇库区移民办公室报账员杨某,让杨某给他找余某1交给他的移民户兑付补偿款台账中韩某这一户的台账,杨某找出后,他进行了复印。经过查阅他发下,余某1经手第一次给韩某兑付了补偿款及奖金共11799.2元,第二次给韩某兑付了补偿款13918.8元,共计25718元。但是余某1给他报账的移民户兑付款花名册上韩某领取的共计是211998元。他给余某1打电话让余到他办公室来,余某1来之后,他问余:“有一个移民户的补偿款花名册我造错了,你发现没有?”余某1说没有发现,他说:“我给你的韩某这一户的花名册我打错了,中间多给韩某算了19万元,这钱在哪?”余某1说不会吧,于是他拿出他复制的韩某兑付补偿款的台账给余某1看,他问余某1说:“你看,这台账你只给人家发了2万多元,错的19万元在你那吧。这个钱要是在你那,你赶紧给我们丹江办交回来。”余某1说:“这么大一笔款子,应该不会在我这,因为我跟前没有钱了,我要过细回忆回忆。”他说:“这不是小数字,十几万呢,要不弄清楚会出事。”余某1说他回去想想给他答复。过了几天,余某1拿了一张盖有水沟镇政府公章的情况说明交给他说:“韩某的19万元我没有给他发,我也没有用,我付给赵某工程款了,小赵也能证明这个事情,这是我写的说明。”他看了情况说明后,想到余某1经手支付的赵某工程款通过其本人和下手报账员杨某已经全部报账了,他支付给赵某的工程款也报出来了,韩某的19万元钱应该还在余某1手中,他这样写只是个借口。于是他就给余某1说:“你付给小赵的工程款都报账了,你这19万是咋付给小赵的。”余某1说是小赵先借他的20万元,他后来才报账的。他说你报账了钱就出来了,这钱应该还在你手中,你要把这钱交给丹江办,余某1说他手中没有钱了,他说你要抓紧筹钱,你不愿意给丹江办交了,你去把这19万交给你的下手报账员杨某,丹江办以后给你们拨赵某工程款时少拨20万,你们把赵某的工程款给人家结清处理好,余某1说行然后就走了。余某1走后他就给韩某打电话让他到他办公室来,韩某来后他拿出余某1交给他的情况说明让韩某看了一下,他说这情况说明证明你没有多领取补偿款,韩某没说什么就走了。后来因为工作忙,同时他想着余某1肯定没有那么胆大不给杨某交19万元钱,他也就没有在追查过余某1有没有给杨某交他多报的19万元韩某补偿款,余某1或者杨某及其他人也都没再和他提起过这件事。余某1在按照上述他打错的花名册给韩某兑付补偿款首付资金时,没有给他说过他把花名册打错为211998元的事情,也没有说过他没有按照花名册上的数字给韩某兑付补偿款。余某1在用上述他打错的韩某兑付补偿款首付资金花名册给他报账时,也没有给他说过他并没有按照花名册上的数字给韩某兑付补偿款。在余某1和杨某办理移交手续过程中,他们三个人在场时余某1从来没有说过他多报了韩某补偿款的事情,也没有给他单独说过,至于他给杨某说过没有他不清楚,但是他也没有听杨某给我说过这个事。他调查发现余某1多报韩某移民户补偿款19万元的事情就他和余某1知道,另外他给商南县丹江办主任张某3汇报过,在他开始发现韩某的补偿款花名册打错时,就给张某3主任汇报过此事,另外他再准备调查此事时,也给张某3主任汇报过,他调查清楚余某1多报韩某移民补偿款189280元的事情后,他拿着余某1写的情况说明给张某3主任汇报说:“余某1多报了韩某的补偿款189280元,他说是给赵某付了20万工程款,但是他经手付赵某工程款的账务已经报账了,钱还在余某1哪里,我让余某1把钱交出来,交给杨某。”张某3说:“那也行,让他把钱交出来付赵某的工程款,赵某的工程款我们丹江办少拨给水沟20万,让水沟镇用余某1交的钱给赵某付清工程款就行。”除了张某3之外,他没有给任何人说过余某1多报韩某补偿款的事情。后来余某1没有给他或商南县丹江办交过他多报的韩某移民补偿款189280元钱。余某1到底给杨某交没交他不清楚,他后来没有追问此事,余某1或杨某及其他人都没有给他说过此事,也没有人找他及丹江办反映过此事。
(3)、证人张某3、谢某、沈某三人证言证明,丹江办给各乡镇拨款及各乡镇给丹江办报账的流程;张某2将自己算错的补偿款花名册交给余某1,余每次通过自己及杨某手给丹江办多报补偿款189280元钱;余某1曾写有一份情况说明证明多报的补偿款不是给韩某兑付了;余某1没有将多报补偿款的事告诉张某2、张某3、谢某、沈某,也没有将多报的钱交给杨某、张某2及丹江办;张某22013年7、8月曾给丹江办主任张某3报告过此事,该证言与张某3证言相互印证。
(4)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余某1与杨某履行交接手续,余某1经手的库区移民资金的总收入、支出及余额情况;杨某已按余某1提供给他的报账单据进行报账;该余未告知杨某其多领补偿款的事,也没有向杨某移交过其多领的补偿款。
(5)证人汪某证言证明,他在水沟镇担任党委书记时,水沟镇库区移民指挥部总负责人是他,田某1是具体负责人,报账员是余某1。水沟库区移民指挥部下设的库区移民办公室,办公室有报账员。水沟镇库区移民办公室根据库区移民拆迁情况及移民搬迁过程建设情况向商南县丹江办上报拨款申请,商南县丹江办经研究同意后,将库区移民拆迁款和工程款、办公经费等款项拨付到镇财政所,库区移民办公室需要兑付移民搬迁款、支付工程款及办公经费时,由报账员负责填写拨款申请单及整理相关补偿款花名册、工程款支出票据、办公经费支出单据,找田某1审核签字后,由他同意支付,然后报账员填写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从镇财政所账户上转账或以现金形式兑付移民搬迁款、工程款及办公经费,报账员将补偿款花名册、工程款支出单据、办公经费等单据向商南县丹江办报账。2012年4月,余某1不再担任库区移民办公室报账员,由水沟镇干部杨某担任报账员。他在担任水沟镇党委书记期间,没有发现余某1存在什么经济问题,但群众信访反映,余某1在担任库区移民办公室报账员期间,报账的支出单据中拆迁补偿款报账金额大、实际给群众兑付拆迁补偿款金额小及克扣的情况,他派镇纪委核查过,没有查出具体问题,并且在2011年5月县纪委派工作组核查中也没有核查出具体问题。对此他于2012年4月不再让余某1担任水沟镇库区移民办公室报账员。
(6)、证人田某2、证人田某1证言证明,余某1从水沟镇财政所领取补偿款的全部流程;余某1两次给领导报批的花名册上韩某家补偿款总额为211998元;余未告知汪某及田某2、田某1其多领补偿款的事;曾经有群众反映过余某1有经济问题。
(7)证人袁某证言证明:2011年4、5月份的一天,袁某曾发现余某1用211998元的花名册去水沟镇信用社领补偿款,提示过余某1该花名册韩某家计算有误。
(8)证人赵某证言证明,程某2用陕西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同商南县原水沟乡人民政府签订了修建商南县莲花台电站库区移民尖刀坪小区基础设施工程(“一期工程”)合同,赵某为该工程的具体承建商;2011年6月一期工程结束,工程结算6278450元,2013年审计后的工程款是619万多;赵某从发改局领88万多,从水沟镇领取工程款530万,其中从水沟镇领取的530万工程款中经余某1手领走330万,经杨某手领走200万,每次领款都打有借条或者领条;从余某1手领取的330万工程款中有90万元的领条是从杨某手中抽走的;赵某曾向余某1私人借款30万元;2015年还息7万元,2016年4月28日至5月13日共交给余某1(15万)及雷某(20万)35万元。
(9)证人雷某证言证明,余某1家以雷某的名义享受了陕南移民建房补助3万元,2011年还是2012年左右,余某1给其家里买了三台空调,雷某买的小轿车,每年买保险的钱由余某1出。雷某曾收到赵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此外雷某还借赵某10万元,该证言与赵某证言相互印证。
(10)证人余某2证言证明,2011年底装修房子时,余某1给其1、2万元
(11)证人况某、崔某、李某证言证明,2012年大雨冲倒了余某1老家后墙,2014年余某1请人建起老家房子,盖房花费12万元左右。
3、被告人余某1供述与辩解证明,2009年商南县开始修建莲花台水电站,水沟镇成立了水沟库区移民指挥部,下设水沟库区移民办公室,2010年1月或者2月开始他任水沟镇库区移民办公室报账员,主要负责收取、管理、兑付商南县丹江办拨付水沟移民拆迁户的拆迁款、水沟镇三个移民小区的工程款、水沟镇移民指挥部的经费,兑付后将相关的票据、花名册拿到商南县丹江办进行报账,由丹江办会计张某2将他的单据进行归类做账,再拿到商南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商南县丹江办根据移民拆迁户应补偿的补偿款情况制作了大部分的花名册,他经手也制作了一些花名册给群众兑付,给移民户兑付移民拆迁补偿款时他就根据上述花名册进行兑付。水沟镇耀岭河村尖刀坪组村民韩某也是库区移民户,韩某家应享受移民拆迁补偿款21998元、奖金3000元共计24998元,按照商南县丹江办规定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兑付补偿款的40%即8799.2元、奖金300元共计11799.2元,第二次应兑付补偿款的60%即13198.8元。2011年4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在准备给移民户兑付第一次的补偿款时,发现商南县丹江办将韩某家补偿款的总数打错为211998元、奖金3000元。他将韩某的第一次补偿款8799.2元、奖金3000元共计11799.2元兑付给了韩某,同时他计算出韩某家第二次应发补偿款13198.8元,但是他在写台账上的下欠余额时错写为13918.8元。他在2011年7月19日将丹江办错打的韩某第一次首付资金含奖金共87799.2元的花名册(花名册上不光韩某一户)进行了报账,这一次多报了76000元。2012年1月初,丹江办将水沟镇库区移民第二次应兑付补偿款的花名册提供给他,他发现这一次发的花名册还是将韩某家补偿款错打为211998元,第二次应兑付127199元(将127198.8元四舍五入为127199元),他未给任何人说,仍让韩某在这张花名册上签名盖章并提供信用社账号。此次的补偿款是通过原水沟信用社转账兑付的,为信用社打款方便,他给水沟信用社另制了一张花名册,在这张花名册上他从台账上抄下来韩某家第二次的补偿款数额为13918.8元(由于第一次在台账上计算错误为13918.8元,实际韩某家第二次应领取的为13198.8元,他在第二次兑付时没有计算和检查,照着台账上的尾欠款余额抄下来的),信用社就给韩某的信用社账号打款13918.8元。2012年4月10日他不再担任报账员,他将韩某签字盖章的丹江办打错的花名册作为他已支出未报账的单据移交给了下手报账员杨某。此次他实际给韩某兑付13918.8元,移交给下手报账127199元,多报账113280元。加上第一次他多报账的76000元,两次总共多报账韩某补偿款支出189280元。在他和杨某办理移交手续时他发现两次多报的189280元钱已经被他平时使用了,不够189280元了,就想着既然钱已经被他自己用的不够了,干脆把这个事情隐瞒下来,给任何人都不说算了,这189280元剩下的他就自己使用。他和杨某移交完手续后,过了很长时间,大概是在2013年春上(实际为2013年8月),张某2问他说:“韩某家多发了19万元补偿款,是韩某领了,还是你扣了?”他说:“你忘了,我给你说过这个事,你让我扣下来。”张某2说:“你扣的钱干什么用了。”他说他没有用钱,他和杨某交账时就没有钱了。张某2说:“你是不是借给过谁钱?”他说只有赵某借过20万元钱,张某2说给查查。忘记是当天,还是第二天,张某2说给查出来了,他当报账员时丹江办给赵某拨了310万元工程款,他经手实际支付了330万元,他扣韩某的19万元就是用来给赵某付工程款了,他的账还是平的。他当时心想张某2都说他扣韩某的钱是用来给赵某支付工程款了,他也就这样说,正好可以掩盖他将多报的韩某补偿款个人使用的问题。张某2当时让写个证明交给他,他以后给少拨20万赵某的工程款,账就平了。他心想着这样怪好,写个说明就能把他使用虚报的韩某工程款的事情掩盖,他就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的大概内容是韩某的补偿款是丹江办算错,多算的补偿款用于给赵某支付工程款,写好后他盖上水沟镇政府的章子交给了张某2。他任报账员期间总收入17028880元,总支出是15740837.54元,总支出第一次报账了2903541.57元,第二次报账了6570284.17元,两次报账的时间他记不清了,未报账支出6267011.9元,他经手的余额为1288042.46元,其中银行存款1273200元、现金14842.46元。第二次报账的6570284.17元的账务中就包括有他多报韩某第一次补偿款87799.2元的花名册,未报账的6267011.9元单据中有他多报韩某第二次补偿款127199元的花名册。将韩某移民拆迁补偿款多报189280元,全部使用完了。他老家盖房子用了12万多元,他儿子余某2订婚用了2万元,他儿子余某2装修房子用了2万元,其余的他平时家庭开支及个人打牌消费花掉了。他主要经手赵某干的尖刀坪移民小区基础设施工程,这个工程是陕西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承包人是程某2,但具体施工人是赵某,所以工程款都是赵某领取的,办理的领款手续都是赵某以程某2名义办理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小区架电、通水等零星小工程款,工程款数字不大。他任水沟镇库区移民指挥部报账员期间,商南县丹江办开发办(以下简称丹江办)给指挥部拨了310万元程某2承包的尖刀坪移民小区基础设施工程款。他经手付给赵某的工程款是330万元。他任水沟镇库区移民指挥部报账员期间,经手给赵某支付的330万元工程款全部都报账了。他任报账员期间,收到工程款310万元,支付工程款330万元,多付的工程款其已用丹江办拨付的其他钱予以支付;他已将330万元工程款报账,其中他经手报账240万,杨某经手报账90万;他曾私人借给赵某30万元,2016年4月,他从赵某处借款15万元,2016年5月,雷某从赵某处借款10万元还贷款;余某1用赃款及倒房户补贴2.4万元和陕南移民补偿款3万元建老家的房子。
二、2011年8月25日,余某1制作了一份水沟乡库区16户移民户共计85300元的丹江莲花台水电站库区270米高程淹没户兑付临时安置补偿表,其中张某1租费3200元、搬家费2000元、奖金500元共计5700元,张某1在表上签名盖章时提供的是卿某的信用社账号。余某1另制一份兑付花名册提供给水沟乡信用社,这份兑付花名册上没有张某1这户。2012年4月10日,余某1用张某1签名盖章领取5700元的补偿款花名册作为自己已兑付未报账的支出移交杨某进行报账,将截留张某15700元补偿款据为己有。2016年5月3日,侦查人员第一次到余某1家中询问其任库区办报账员期间有关账务问题,2016年5月9日,余某1将截留的5700元补偿款退还给张某1之妻刘某1。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余某1家属退缴赃款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信用社打款花名册、银行业务明细登记簿查询证明:余某1制作的打款花名册上无张某1此人。
(2)商南县丹江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7月6日5号记账凭证及后附的2012年7月6日报账单、丹江莲花台水电站库区270米高程淹没户临时安置补偿表
2、证人刘某1(张某1妻子)证言证明,她曾多次找余某1催要补偿款,余某1借故不给,在检察机关调查后余某1才将补偿款给她;2012春天之前张某1一直在家,这几年刘某1也一直在家。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余某1退缴赃款10万元
4、被告人余某1供述与辩解,在他任水沟镇库区移民办公室报账员期间,他没有给水沟镇耀岭河尖刀坪组张某1兑付库区移民拆迁补偿5700元,但是却进行了报账,在检察院上次在他家询问后,他已将5700元钱退给张某1的妻子刘某1。
上述一、二两部分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水沟乡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水沟乡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性质。
2、余某1身份信息及任职文件相关资料证明:余某1现为事业编人员身份。
3、商南县过风楼镇人民政府证明:余某12010年至2012年4月任水沟镇库区移民办公室报账员,之后调整为杨某。
4、被告人余某1老家盖房账、摩托车销售发票证明:赃款去向。
5、收条及收回贷款凭证证明:雷某收到刘某210万元,雷某还银行贷款10万元。
6、过风楼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及财政所证明:过风楼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及财政所没有收到余某1上交的来源的不明的款项。
7、施工合同文件、施工(补充)合同文件、竣工结算书、审计报告证明:一期工程的施工情况及竣工审计情况。
8、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建筑业税务发票、领条证明:尖刀坪移民小区一期工程,水沟乡支付工程款5311800元,其中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支付工程款2011800元。
9、会计凭证、记账凭证等证明:赵某与水沟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及其领取的工程款情况。
10、交代材料及悔过书证明:余某1有坦白情节。
11、余某1受贿案侦结报告、判决书证明:余某12003年1月因受贿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1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水沟镇库区移民办公室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发放韩某移民拆迁安置补偿款时,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库区移民资金189280.20元,在兑付库区临时安置户张某1临时安置补偿款时,采取截留的手段,骗取移民资金5700元,共计194980.20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同时,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余某1截留陈某1补偿款6900元、陈某2补偿款3700、程某1补偿款500元,共计11100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交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余某1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陈某1、陈某2、程某1应领补偿款总额分别为8900元、5700元、4900元的事实,对于余某1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兑付陈某12000元、陈某22000元、程某14400元的事实,余某1及陈某1、陈某2、程某1均无异议,余某1对该三户补偿款已按总额报账予以认可,但辩解余额已通过现金支付方式予以支付,三家补偿户均称未通过现金方式领取。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余某1截留了该三户的部分补偿款,以贪污论处。余某1供述与辩解,陈某1、陈某2、程某1等人证人证言均属言词证据,仅根据言词证据来认定被告人余某1截留了部分补偿款,违背刑事案件认定案件事实高度唯一性的证据认定规则,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据查,在库区移民搬迁补偿款兑付中有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兑付的实例,且没有禁止用现金支付方式兑付补偿款的制度规定,故被告人余某1辩解称其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了三户的补偿款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分析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三笔贪污事实本院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余某1虚列移民补偿款款189280.20元、截留移民补偿款5700元据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针对该两笔犯罪事实,指控被告人余某1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余某12003年1月曾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系故意犯罪,且在本案中余某1贪污的资金性质系移民资金,属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款物,其贪污数额虽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余某1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贪污犯罪事实,系坦白,属法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1在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后尚未立案前积极退还其截留的张某1补偿款5700元,立案后,其家属积极退缴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1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余某1认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1虚列韩某补偿款189280.20元据为己有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被告人余某1对虚列韩某补偿款及并未按虚列数额向韩某发放的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余某1对按照虚列的数额进行报账和账务移交的事实亦供认不讳,且其未向任何部门上交过虚列的数额资金,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均能证明上述事实。因此,被告人余某1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余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189280.20元,已追缴的10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未追缴的89280.20元依法继续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松伟 审判员 阮红瑞 审判员 章爱军
书记员:齐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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