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富军,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曹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王富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三轮汽车在商南县富水镇洋淇村通村水泥路段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后方程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至程某当场死亡。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中,谢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且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倒车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谢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110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程某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户籍注销证明、谢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三轮汽车过磅重量结果单、办案说明;证人刘某、路某、汪某证言;商南县公安局(商)公(司法)鉴(法医)学(2017)13号鉴定文书,陕西商洛秦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2017)年车鉴字第45号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松伟
审判员 阮红瑞
审判员 章爱军
书记员:齐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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