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程某2,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人程某1之父。
辩护人朱盛宝,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方书新、助理检察员王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程某2、辩护人朱盛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1将女儿程某3带至前岳父邢某家,试图逼迫前妻章某1回家。被告人程某1到邢某家后见大门锁着,便踹开大门,进入客厅将电视遥控器摔在地上,程某1父亲程某2、母亲王某1赶到现场阻止并要带程某3离开,被告人程某1与其父母在拉扯中,程某1用路边的一根木棍将其父亲程某2头部打伤。程某2生气称要与程某1断绝父子关系。之后,程某2见邢某回到家中,便让邢某离开,避免与程某1发生冲突,邢某离开后,程某2夫妇二人将孙女程某3带回家。被告人程某1用邢某家厨房的打火机将客厅沙发点燃,后关上大门离开,导致邢某家客厅的沙发、茶几、VCD、吊灯、门窗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7175元。
另查明,经鉴定,被告人程某1患有精神分裂症,2017年5月7日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程某1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被害人邢某对被告人程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程某1的身份信息。
3、商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程某1无违法犯罪记录。
4、商南县残疾人托管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证明,被告人程某12015年1月22日、2017年5月8日两次在商南县残疾人托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5、武警工程大学医院门诊病历、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证明书等病案材料证明,被告人程某1患有偏执型分裂症的情况。
6、电话记录及办案说明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程某1通过微信告知其前妻章某1其烧毁邢某家沙发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程某2证言证明,程某1与邢某的女儿章某1于2015年3月份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叫程某3。婚后一年多,程某1经常打章某1,章某1受不了,于2016年与程某1协议离婚,孩子归程某1。2017年5月7日下午4时许,程某1骑摩托车到他嫂子刘某家将程某3带走,他得知后赶紧开车追程某1,一直追到邢某家。邢某不在家,门锁着,程某1说今天非要将女儿放在邢某家,他怕邢某回来矛盾闹大,就从程某1手中抢孙女,他妻子帮忙,之后他妻子将娃抢过来,程某1要去夺,他就抱住程某1不让其去,程某1顺势将路边靠的一根木棍一扬,打在他右额头部,当时就流血了。他生气就说和程某1断绝父子关系,程某1不吭气。这时邢某回来了,和程某1争执,他怕发生什么事情,就劝邢某离开,邢某见状就走了。之后他和妻子带着孙女一起走了。他回家后,在浙江打工的章某1给他发信息说程某1在她家将沙发、窗子砸了。2013年6月份,程某1开挖掘机时翻车,致使头部受伤,之后经常自言自语,发呆,怀疑有人跟踪他,要害他,之后他和妻子发现不对后就带程某1到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之后就开始吃药,并在在西安武警工程大学医院治疗,诊断为中等程度狂躁症,回家后一直吃药,且陆续在商南县富水龙窝残疾人托管中心医院治疗。该事实还有证人王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
2、证人章某2证言证明,2017年5月7日下午五点左右,他在家里干活,一个陌生女的说他家下面有一家着火了,因为他家下面就是邢某家,他就给组长章某3打电话。之后他赶到现场,帮忙救火。该事实还有证人章某3的证言相互印证。
3、证人王某2(商南县残疾人托管中心医院精神科医生)、程某4、程某5证言基本一致,能够证明被告人程某1有时自言自语、发呆、情绪暴躁,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邢某陈述,2017年5月7日下午四点多,他在地里干活,程某1给他打电话说要将其女儿送来交给他养。他就从地里回家,到家后看到程某1和其父亲在他家门口打架,程某1母亲王某1抱着娃也在旁边。程某2和王某1看到他之后让他快走,他就跑到附近一个邻居家里了。过了一会儿,他们组长给他打电话说他家里冒烟了,他连忙跑回家,发现门关着,进门后看到左手边客厅里的沙发正在燃烧,之后村组干部和邻居帮忙给救火,他就报警了。晚上他小女儿给他打电话说程某1给她发信息说把他家里的沙发烧了。程某1和他小女儿生育有一个2岁的女儿,后来因程某1患有精神病,2015年腊月他女儿和程某1离婚。案发以后,程某1的父亲对损失进行了赔偿,程某1确实有病,他也谅解了程某1的行为。
(四)现场勘查、检查等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方位图以及现场照片证明,被害人邢某家的具体位置、客厅内相关物品被烧毁的情况。
(五)鉴定意见
1、商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商南认证发[2017]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7175元。
2、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陕司精鉴字(V111)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程某1患有精神分裂症,其2017年5月7日涉嫌作案时,其法学意义方面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程某1供述,2017年5月7日下午4、5点钟,他骑摩托车带着女儿去他前岳父邢某家,准备将女儿送去让邢某抚养。他父母知道后就在任家沟上河组阻拦他,但没拦住,他骑车带着女儿来到了邢某家。当时邢某不在家,他就给邢某打电话,邢某说要找人打他,他很气愤就踢开邢某家的门,在客厅里将电视遥控器砸了。这时,他父母也赶到了邢某家,要将孩子带走,他不同意,就和他父母抢孩子,他父亲将孩子抢走了,他就捡起一根柴火棍打他父亲头部,将他父亲头部打出血了,他父母说不要他了,让他滚。这时邢某回来了,他们互相骂对方,他当时要打邢某,他父母让邢某赶紧躲开,之后邢某就沿水泥路走了,他父母抱着他女儿开车走了。他坐在邢某家门口台阶上等邢某回来,约二十分钟,不见邢某回家,他当时想着父母不让他回家,为了泄私愤,他就到厨房拿了一个黄色的打火机,到客厅将靠门这边的沙发点着了,门开着,他就骑摩托车回家了。他回家后给前妻发信息说他将邢某家沙发烧了。他知道客厅墙壁着不了火,最多把客厅里的沙发点燃、烧着,客厅里就一台老式电视,离沙发较远,茶几是大理石的,四周也没有别的住户,房屋不会烧着。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1为泄私愤,故意烧毁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7175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程某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1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松伟 审判员 章爱军 审判员 阮红瑞
书记员:齐琳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