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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商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亚军,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曹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陈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在商南县邮政巷吃宵夜喝酒,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邮政巷前往金福湾小区,当车行驶至幸福路北路口距沪陕高速商南西连接线15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曹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双方受伤、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二人均被送往商南县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曹某右下肢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属轻伤一级。商南县交警大队于2017年6月6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此事故中被告人吕某负主要责任,曹某负次要责任。经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吕某血样检验,被告人吕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9.90/100ml。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曹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曹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因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相抵后,另由被告人吕某再行赔偿被害人曹某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整(已履行清结),双方后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各自承担,被害人曹某对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及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商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商南县医院住院病案材料、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7)0003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笔录、谅解书;证人舒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陈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草图、现场勘察表以及现场照片;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7]0255J号血醇检验报告、陕西省商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商南)公(司法)鉴(法医)字[2017]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执行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审判长  郭松伟 审判员  章爱军 审判员  阮红瑞

书记员:齐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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