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汉族,文盲,农民。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严良杰,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8)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失火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严良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在祭祀过程中不慎引发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43.8亩,折合2.9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1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现以年满七十五周岁,且所犯失火罪系过失犯罪,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法定从轻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郭松伟
审判员 邱荣先
人民陪审员 张长江
书记员: 齐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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