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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女,汉族,农民,大学本科。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林涛,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9日至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以记者名义窜至山阳县,以山阳县十里街办刘家村在必康药厂征迁补偿中存在不公平问题为由要在媒体上报道,并声称在该村换届选举时要进行采访,威胁刘家村原村支书刘某乙和换届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刘某丙,先后两次共敲诈刘某丙现金7000元人民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他人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赔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又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窜至山阳县,以记者名义给山阳县十里街办刘家村原村支书刘某乙打电话要求见面。当日十四时许,刘某乙同换届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刘某丙在山阳县交警大队门口与刘某甲见面,刘某甲以报道刘某丁的举报材料,同时对十里街办刘家村换届选举进行报道采访相胁迫,要求刘某乙用钱换“平安”。后刘某丙担心采访报道会对其换届选举产生不良影响,遂给付刘某甲现金两千元。次日,刘某甲打电话给刘某丙再次以前述理由相要挟,后刘某丙通过微信向刘某甲转账五千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所指控犯罪事实,当庭提供下列定案证据: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8年4月20日前几天,山阳县十里街办刘家村村民王家有在商州联系她说之前反映的事情,同时还拿了一份刘某丁举报必康三期征迁补偿反映县上有关单位领导收取好处费的举报信,她将举报信用手机拍照后离开。之后她回家将举报材料打印出来,并产生了向刘家村要钱的想法。4月19日,她到山阳后以记者名义给村支书刘某乙打电话,下午二点多,刘某乙带着刘某丙在山阳县交警大队门口和她见面,她让刘某乙看了刘某丁的举报材料,刘某丙也看了材料。同时刘某乙也告诉她刘某丙是村委会主任。她的目的就是想要钱,因此就给刘某乙说这事情你们不解决,她就要做报道,对村上影响不好,村上马上要换届选举,换届时她们再过来四五个人进行采访,意思是想问村上多要点钱。刘某乙说举报材料是假的,纪委已经查过了。刘某丙从车上下来拿了两千块钱,并将钱装在她包包里,之后还要了她的电话,他们就离开了。第二天,她又给刘某丙打电话说村上换届她们可能还要过去,刘某丙说让她给帮忙,换届不要来了,并主动提出给点费用把人招呼下,当时刘某丙就加了她微信,给她转了5000元。她的微信昵称是@兰馨桂馥。手机号码是1509158****。她敲诈刘某丙时,只说了她是报社记者,也没讲具体是哪个报社的。她的真实身份是三秦广播电视报商洛版的临聘人员,不是任何报社的记者,也没有记者证。2、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2018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和刘某乙一起到县城南新街邮局门口见了那个女记者,她说群众举报刘家村征地补偿的事,拿出一封举报信问他们处理不,他给了女记者2000元现金,刘某乙当面。下午一点多,他回家后,女记者给他打电话说钱太少,他又微信给女记者转账5000元。她自称记者,只知道姓刘,不知道叫啥名字,也不知道是哪个媒体的,微信号昵称是@兰馨桂馥。手机号码是1509158****,也没有给他看记者证。他也不愿意给这些钱,但是不给不行,如果不给钱,她乱报道,把刘家村的名声搞臭了。7月19日她同一名姓武的记者又到山阳来,他请了他们一起吃饭,吃过饭他通过街办杨某某主任给了女记者2000元。第二天一早他就听杨某某主任说女记者把钱退给了王部长,并且女记者还给他打电话说让给六七万元解决问题,他没有给。3、微信截图载明相关聊天信息和转账截图。4、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8年4月份的一天,有一个自称是报社的女记者姓刘,她电话让他到交警队门口,说群众举报拆迁补偿问题。他们见面后,刘记者拿了两份举报材料,他看过之后,刘记者问他这事情咋办,意思是叫他们给她一些钱,他不想管这事,就说你随便想咋弄就咋弄,之后他和刘某丙就开车走了。车开了一二十米元,刘某丙因为马上要面临换届选举,就让他停车,并从身上掏出了二千元,说他去把记者打发走算了。过了几分钟,刘某丙回来说给了记者两千元,把人打发走了。第二天中午12点的时候,刘某丙又拿出手机给他看,说刘记者说要找人架上摄像机看咋换届选举,又问他要了5000元。5、证人邢某某系山阳县十里街办派驻刘家村包村干部。其证实2017年11月份,曾有陕西农村报一姓车的男记者和自称商洛记者站一姓刘的女记者(没有出示记者证)到十里街办了结情况,之后过了几天,华商论坛出现了一篇关于山阳县十里街办刘家村村干部殴打村民方面的帖子,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2018年4月份,那个姓刘的女记者给他打电话,他让女记者走正常渠道反映,之后就挂了电话。6、证人杨某某系山阳县十里街办主任。其证实2017年11月份有两名自称是陕西农村报记者,其中一名女记者叫刘某甲,反映有群众举报刘某乙在村建设方面存在违纪问题,之后他安排了包村干部邢某某接待。2018年他接到县委宣传部的电话,称两名陕西农村报的记者,因群众反映必康三期征迁过程中有工作人员吃回扣问题。之后六点多在王某某的协调下他们在县城天竺人家吃饭,吃饭时有记者武某某和刘某甲,以及王某某、张某某、刘某丙和他。饭后,两位记者称要做跟踪调查,他考虑记者的食宿问题,就拿了两千元放在记者车上,后来记者通过王某某将两千元给他退回。过了几天,刘某丙给她打电话说刘某甲要做正面报道,但要六万元,他没同意。7、证人车向斌系陕西农村报记者,其证实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甲给他打电话说有一条线索,之后经报社领导同意,他和刘某甲一起到山阳十里街办了结情况,但经他了结群众反映的问题失实,之后他和刘某甲就分开,返回西安。8、证人武某某系陕西农村报记者,其证实2018年7月初,他同刘某甲到山阳十里街办采访必康药厂三期拆迁补偿问题。当晚他们同县委宣传部离任的副部长王某某以及十里街办主任杨某某,十里刘家村村主任刘某丙,街办副书记张某某晚上一起吃饭,饭后杨某某给他车上放了两千元,他发现后和刘某甲一起将钱退换给了王部长,当天晚上离开。9、证人王某某证实内容将基本同武某某证言。10、通话记录清单载明,案发时刘某甲的通话情况与其他证据相佐证。12、三秦广播电视报商洛版证明,刘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曾系《三秦广播电视报商洛版》临聘人员。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情况。14、山阳县纪委关于网媒反映山阳县十里铺街办刘家村有关征迁问题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载明,网贴反映刘家村25个问题失实18个,查无实据6个,属实1个;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情况。15、扣押清单载明,山阳县公安局从李建英(刘某甲之夫)处提取七千元案件款。16、领条及谅解书证实退赔款项及被害人态度。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检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陶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冒充记者身份,以在媒体曝光检举信等手段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从轻判处之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赔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积极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之观点,经查被告人能够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案发后退赔所敲诈勒索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之辩解及辩护人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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