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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检察院、范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范某某
孙远明(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21日。2013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西太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3年4月3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远明,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旬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范某某自愿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范某某撤回上诉。
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范某某自愿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范某某撤回上诉。
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荣普
审判员:王恒勇
审判员:周高新

书记员:贾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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