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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周xx
周某某
欧定华(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
欧定权(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周xx。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
辩护人欧定华、欧定权,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周xx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民事赔偿一案,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安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自诉人周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诉人周xx与被告人周某某同在安康火车站经营饭馆。2008年12月9日上午6时许,自诉人的爱人胡某某在火车站招待所门前叫客人到自家饭馆吃饭途经被告人店门前时,被告人让客人到他的饭馆吃饭,胡某某因此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他人拉开,胡某某躺在周某某的店门前。此时,自诉人周xx闻讯即到周某某开的饭馆内与周某某厮打,被郑周平等人劝阻。后周xx在他人所开的餐馆门前拿了一把铁铲到周某某的店里被人拉开,周xx便抓住周某某的衣领将周某某往自己开的餐馆门前扯,结果二人同时被被告人摆在店前的用来煮鸡蛋的锅炉子绊倒,二人同时滚倒在地。后在场其他人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周xx发现自己的左腿不能动,被“120”救护车送往汉滨区第一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左股骨骨折;2、左下肢静脉血栓。住院16天,2008年12月30日转入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天好转后出院。2009年3月27日经安康市法学会鉴定自诉人伤情为轻伤(偏重)。2009年7月2日评定自诉人伤残等级为7级。2009年5月4日,自诉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5486.1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中质证、认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胡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2008年12月9日早上5点多钟,她从火车站旅馆门前喊了三个顾客到她餐馆吃饭,当经过周某某餐馆门前时周某某让顾客到他饭馆去吃,胡某某说顾客是她喊的,周某某上来就是一拳打在她左耳门上,接着打她头上一拳,踢她背部一脚,她倒在地上起不来。她丈夫周xx来问怎么回事,她说是周某某打的。她丈夫就去拉周某某并说你把她打死算了,周某某便和她丈夫厮打,后来两人厮打到她家餐馆门前,她看到她丈夫倒在地上,周某某清骑在她丈夫的身上手上还拿了一木棍。之后周某某又跑来踢了她背部几脚,打了她头部几拳。后派出所警车就来了,派出所的人打120救护车将他们二人送往汉滨区医院。
2、自诉人周xx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他那天早上听别人说他爱人叫周某某打了,就来到周某某开的餐馆门前看见他爱人在地上躺着,他问怎么回事,他爱人说是被周某某打的,他就找周某某论理并将周某某往出拉,被附近的人劝架拉开。但当时他生气还是往周某某面前扑,抓住周某某衣服把他往出拉,又被其他人劝开。这时他看见餐馆门口放有一把铁铲就顺手拿在手上,结果被周某某的媳妇抢去了递给周某某,周某某拿着铁铲追着要打他,他一跑没注意摔倒在地,周某某就顺势爬在他身上,并用膝盖抵住他的左侧大腿部位,然后用一个木棒子在他头顶上举着,他用手握住那根木棒就这样僵持了二十多分钟,派出所的人到现场后周某某才松手。他当时想站起来但发现自己的左腿动不了,后送往医院检查是左腿骨折了。
3、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以前周xx的妻子在他开的餐馆门前叫客人,曾和他爱人打架将他爱人打伤,派出所调解处理了。那天胡某某又跑到他餐馆门前喊客,他就阻止结果两人争吵起来,他推了胡某某一下,胡某某说是把她打了就同他撕扯,他妻子李延娣、还有胡文珍、老郑等人将他们拉开。周xx来后听他妻子说把她打了,扑上来抓住他领口照他头上打了几拳,后被老郑等人拉开。周xx又拿了个铁铲扑进屋在他背部打了一铁铲,他就扑上去同周xx撕扯,两人撕扯到周xx店门前,周xx一退将自己的鸡蛋炉子碰倒两人同时摔倒在地,又被老郑他们拉开。他赶紧叫胡文珍打电话报警,不一会派出所来人,叫他妻子及周xx两口子去医院看伤。
4、李xx在公安机关陈述:那天早上因客人吃饭她丈夫周某某与胡某某发生口角,她丈夫将胡某某胳膊推了一下,胡某某说是把她打了,周xx来后拿起他们门前的铁铲就打,将她打倒在地。后来周xx一手拿铁铲顶着她丈夫肚子、一手抓住她丈夫的领口往他开的店门前扯,周xx店门前放了一个煤炉子上面煮了一锅鸡蛋,由于周xx抓扯她丈夫退着走,没有看到后面放的炉子,结果被炉子绊倒,她丈夫周某某也被扯到了。
5、证人胡xx证明:那天她在店里忙着给客人做饭,听见胡某某喊周某某打了她并同周某某撕抓,她就赶紧去拉将周某某推到老郑超市门前。胡某某躺在周某某店门前喊把她打坏了,周xx来后听说便去打周某某,她们看周xx扑的凶,赶紧喊老郑也过来帮忙拉架。刚拉开,结果周xx又从餐馆门前拿了个铁铲扑进周某某店里,她又去拉结果她也被周xx他们打了。后来被老郑他们几个人拉开。拉开后周xx又扑上去抓住周某某领口往他餐馆拉,周某某有残疾没有周xx劲大,拉到周xx店门前结果周xx撞翻了摆在门前煮鸡蛋的锅,两个人都翻滚在地,因把她打伤她生气就没管了。
6、证人郑xx证明,那天早上他听到胡某某喊周某某把她打了,他看到胡某某抱着周某某的腿被胡文珍拉开。后来周xx来听说胡某某被打,不问青红皂白扑上去,就打周某某,周某某连手都没还。他见状赶紧拉,周xx不听,他才抓住周xx的衣领口将周xx拉开。拉开后周xx又去拿了一把铁铲扑进周某某家,铁铲乱抡,他和胡xx赶紧拉开。后周xx又扑上去同周某某撕扯,双方撕扯到周xx店前人行道上,周xx一下绊到鸡蛋炉子上摔倒了,鸡蛋撒了一地,双方滚在地上,他们就没再拉了。周某某两口子喊打“110”,他才打的“110”电话。
7、证人李x证明,2008年12月9日5点多,胡某某在火车站宾馆附近叫了三个客,当走到李xx店门口时三个客向李xx门口走,胡某某就拉客到她店内,李xx不愿意双方便发生口角,周某某上前打了胡某某一嘴巴,后来双方女人厮打,她在店里打了报警电话后去拉架没拉开。后来周xx来拿了一把铁铲,两个男的也打开了。因她店里有客要结账,她再出来看见周某某坐在周xx身上,两人都在夺铁铲,旁边的炉子和煮的鸡蛋都倒了,她去把铁铲夺了。
8、汉滨区及安康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周xx左股骨颈骨折、左下肢深静脉血栓。
9、安康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2009年3月27日评定自诉人周xx为轻伤(偏重),同年7月2日评定伤残等级为7级。
10、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明周xx为个体餐饮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与自诉人周xx之妻胡某某在营业时,因争拉客人而发生争吵厮扯,周xx闻讯后,到周某某餐馆,数次与周某某厮打,均被他人拉开。但周xx仍不能冷静处理,又上前抓住周某某往自己开的餐馆门前扯,二人被自诉人门前的煤炉子绊倒在地,致自诉人左股骨颈骨折。对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周xx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证言及周xx陈述证实,周xx的伤是其抓住周某某往自己开的餐馆门前扯时,被自己门前的炉子绊倒致伤,原判宣告被告人周某某无罪,并赔偿其一定经济损失是正确的。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答辩意见,经查,被告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原审判决其承担百分之二十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与自诉人周xx之妻胡某某在营业时,因争拉客人而发生争吵厮扯,周xx闻讯后,到周某某餐馆,数次与周某某厮打,均被他人拉开。但周xx仍不能冷静处理,又上前抓住周某某往自己开的餐馆门前扯,二人被自诉人门前的煤炉子绊倒在地,致自诉人左股骨颈骨折。对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周xx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证言及周xx陈述证实,周xx的伤是其抓住周某某往自己开的餐馆门前扯时,被自己门前的炉子绊倒致伤,原判宣告被告人周某某无罪,并赔偿其一定经济损失是正确的。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答辩意见,经查,被告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原审判决其承担百分之二十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杨荣普
审判员:王恒勇
审判员:王桥花

书记员:张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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