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李某
李某甲
陈胜军(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2013年1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依法逮捕。无前科。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系被告人李某之父。
辩护人陈胜军,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审理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旬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李某及法定监护人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李某上诉提出,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书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请求对其适用缓刑。李某甲上诉提出,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未到场,程序违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及第二百二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旬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及第二百二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旬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张忠全
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李佑会
书记员:贾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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