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凃吉清、姚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吉清,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委托辩护人:陈长健,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吉清、姚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吉清及其辩护人陈长健、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涂吉清担任南沟村主任,2012年年初,石泉县云雾山镇南沟村开始实施陕南移民集中安置点修建工作,南沟村陕南移民搬迁工作是书记柯大庚负总责(2014年去世),村主任涂吉清和文书王兴良协助。被告人涂吉清时任南沟村村主任,协助负责南沟村陕南移民安置工作的政策宣传、动员村民搬迁、安置点屋场征地、屋场地平整、搬迁户资料上报、评议、确定本村安置补助户对象等工作。南沟村村民姚从明有三个儿子,1992年,其三个儿子与自己分家分成四家,2012年南沟村上报陕南移民安置补助户期间,大儿子姚某某单独立户,二儿子姚礼军、三儿子姚礼强与姚从明同为一个户籍。姚从明、姚某某已申报为2012年度陕南移民安置补助对象,姚礼强也准备在南沟村安置点购房并享受国家陕南移民安置补助,就到云雾山派出所要求把自己的户籍从其父姚从明的户口中分出来单独立户,但未能办成,姚礼强将此情况告知时任村支书柯大庚后姚礼强便外出务工。后柯大庚要求涂吉清申报涂振东解决姚礼强移民安置问题,被告人涂吉清、姚某某商议决定将涂吉清儿子涂振东(涂振东此时已经在城关镇古堰集镇购买房屋一套)上报为陕南移民搬迁对象,所得的国家陕南移民补助款,抵做姚礼强家的购房款。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人姚某某将此事告知了姚礼强。后被告人涂吉清从涂振东处获取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惠民一卡通等材料,用于安置补助对象的申报。2013年7月5日,第一笔陕南移民安置补助资金3万元兑付到涂振东的一卡通内后,姚从明、姚某某等人在一起商议后,决定把该3万元用于抵交姚某某、姚礼强购房款各1.5万元。2013年12月10日,第二笔陕南移民安置补助资金1万元兑付到涂振东的一卡通内,涂振东同胡勇取得该笔款项取出后,用于抵交姚某某、姚礼强的购房款各0.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与姚礼强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分别退赃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证实:案件立案情况。
被告人涂吉清个人简历
2、证实:被告人涂吉清于2011年11月至今担任石泉县云雾山镇南沟村村委会主任。
3、被告人涂吉清、姚某某户籍证明信
证实:二被告人作案时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石泉县云雾山镇政府出具的村三委在移民搬迁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证实:村三委在移民搬迁中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调查摸底及文件精神的落实;接受农户的搬迁申请、审核、评议、公示及资料档案归档整理;确定了搬迁对象、安置点建设规模、地点,报镇党委政府审核;村三委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工作;对搬迁户的档案资料进行初审;配合县级检查,对搬迁户入户复审,最终形成补助名单。
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67号。
证实:2011年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安置对象、政策保障及职责的分工。
6、石泉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石移民安置领发(2011)1号。
证实:2011年,石泉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文件,明确了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安置对象的确定及集中安置点的示范建设等方案。
7、石泉县云雾山镇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2012)25号关于印发《2012年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证实:2012年4月15日,云雾山政府向各村支部、村委会下发关于本年度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原则、组织机构、政策保障和工作措施和步骤等内容。
8、检察院反贪局干警调取的云雾山镇政府会议记录2份
证实:2011年6月25日,原红卫乡政府召开移民搬迁专题会议,会上党委书记、乡长和分管扶贫工作的毛德忠对于移民搬迁工作都予以强调,要求严格按照政策实施,完成工作。2011年7月16日,镇党委书记组织镇上领导干部学习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印发的2011年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对文件内容进行了讲解。
9、石泉县人民政府审批土地文件石政土批(2013)28号、建设用地公示、南沟村集中建房申请、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水田坪村等四个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移民安置点洪涝灾害评估意见、石泉县云雾山镇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字(2012)37号关于呈送2012年度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立项的报告
证实:云雾山镇南沟村的安置点建设用地经过了政府的审批,相关手续齐全。
10、石泉县云雾山镇人民政府文件云镇字(2012)25号2012年度陕南避灾扶贫搬迁对象公示结果的报告
证实:云雾山镇南沟村移民搬迁安置户共计56户,其中包含有姚某某、姚从明、涂吉清,无涂振东。
11、王兴良提交的南沟村2011年8月17日至2014年11月20日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证实:云雾山镇南沟村关于陕南移民搬迁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对政策的宣传、搬迁对象的说明、对安置点建设场地的确定、搬迁户的确定、安置点房屋的每平面米的价格、安置户的验收以及安置点的账目问题,其中说明了2011年7月31日以前分户的,可确认建房补助。
12、南沟村集中建房安置户花名册、附安置点房屋建设所有人名单证实:姚某某购买两套安置房,姚从明购买一户安置房,涂振东购买一户安置房。共建安置房57户。
13、云雾山镇南沟村征地协议
证实:南沟村村委会分别与谢荣田、陈茂词、姚声明签订征地协议,用于安置点的场地建设。
14、云雾山镇南沟村村民集中安置原房屋拆除户名单、村集中安置点占地坐标。
证实:南沟村移民搬迁户拆除户名单及各安置户房屋面积。
15、建房合同
证实:姚某某、姚礼强与胡勇签订建房协议,修建四间三层为一单元,两家共住一单元。
16、南沟村集中建房安置户验收面积花名册
证实:姚某某购买的安置房总面积为172.3平米,总金额为137800元,应自付107800元,姚从明购买的安置房总面积为90.25平米,总金额为72200元,应自付42200元,涂振东购买的安置房总面积为82平米,总金额为65600元,后变更为姚礼强,应自付35600元。
17、胡勇提供的记账单复印件
证实:各搬迁户付款及欠账情况。
18、涂振东与姚礼强的房屋转让协议
证实:2015年3月21日,涂振东将自己预定的南沟村安置房转让给姚礼强,并将汇入自己一卡通内的移民搬迁补助资金40000元,同时转给姚礼强,剩余房款由姚礼强支付。
19、姚某某账号为xxxx6237的账户明细
证实:该账户于2013年7月5日汇入陕南移民搬迁补助款30000元,
20、姚礼强提交的收条复印件7张
证实:姚礼强向胡勇支付房款52000元,向涂吉清支付房款15000元。姚某某向胡勇支付房款38400元。
21、南沟村集中安置点村民自建房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与工期监督合同
证实:南沟村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监督合同。
22、南沟村安置点结算单
证实:姚某某共支付房款82200元,欠款2860元,姚礼强共支付房款32000元,欠款3600元。
23、安康市移民搬迁安置户档案(涂振东、姚某某、姚从明),含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增收规划表、一卡通存折复印件、住房验收及兑现标准
证实:以上三个安置户的档案手续齐备。
24、涂振东xxxx6964账户明细、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批量代发代扣结果清单
证实:涂振东该账户于2013年7月5日入账30000元,2013年12月10日入账10000元,2013年10月20日取出30000元,2014年9月11日取出10200元。
25、姚从明xxxx5978账户明细
证实:姚从明该账户于2013年7月5日入账30000元,2013年12月10日入账10000元,2013年7月23日取出30000元,2014年1月4日取出10200元。
26、云雾山镇南沟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证实:姚礼强没有惠农一卡通存折。
27、房屋代建合同书、涂振东身份证复印件、承建人出具的证明
证实:涂振东于2011年7月25日与严云峰签订房屋代建合同,在城关镇一四村二组联合建房一套,建房时间为2010年左右,房屋产权证在办理过程中。
28、云雾山镇对南沟村村财镇管账务凭证、涂吉清、柯大庚经手在云雾山镇借款5万元的凭证、涂吉清提供为南沟村安置点平整屋场等方面收入支出凭证。
证实:涂吉清协助政府在本村开展陕南移民搬迁的职责,涂振东背皮的国家建房补助4万元未入集体账目,在核对村集体账目时,涂吉清将上述收条凭证提交。
29、陕西省罚没财物暂扣凭证
证实:被告人姚某某已退缴赃款4万元整。
30、严云峰提供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证实:涂振东于2011年7月25日向严云峰支付购房款共计163000元。
31、姚礼强证言能够证实:
(1)国家给补助款是按户拨付的,村上修建安置房时,自己和父亲姚从明、兄弟姚礼军都没有房子,一家三个人在一个户口本上,就想多买一套房子,自己去派出所申请分户,但都没有办成。后来就去找涂吉清说了分不开户的事情。商量找个人给背皮将补助款领出来的时候,自己不在家,是哥哥姚某某打电话给自己说的,自己同意了的,当时涂吉清说的是补助下来之后给姚某某转1万5千元,给自己转1万5千元,没有说第二笔1万元补助款如何处理。
(2)涂振东背皮的补助款,自己和姚某某都没有经手,是村上干部办理的,村干部取出来钱后直接转给了开发商胡勇,抵做购房款。
(3)自己的房子修的是内楼梯,因为当时规定一个户口只能修一套房子,所以自己、和弟弟姚礼军、父亲姚从明的房子修成了一套,但后来为了应付检查,又将房子隔开,分成了两套。
(4)自己和涂振东的房屋转让协议上的字是自己签的。这份协议复印件是文书王兴良今年给自己的,为什么要签这个协议自己不知道,文书只是说以后办房产证用,这个协议是村上干部整的。
32、姚从明(男,70岁,住云雾山镇南沟村二组)的证言能够证实:
(1)自己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姚某某、姚礼军和姚礼强,大儿子姚某某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就分了户,2015年7月28日,自己和姚礼军、姚礼强单独分了户。自己、姚某某、姚礼军、姚礼强在安置点共买了四套房子。2012年买房子时,自己家只有两个户口,自己和姚礼军、姚礼强、姚余文四个人一个户口,姚某某是另一个户口。陕南移民搬迁工程是是按户算,当时两个户口只能报两户,就只报了姚礼强和姚某某,但是自己家里共享受了3户补助,分别是:自己、姚某某、和以涂振东名义背皮套取的建房补助。
(2)2012年4月份,涂吉清喊自己到安置点去做工,说两个户头只能享受两户补助,他说他想办法给找个背皮的人给自己家多享受一个名额。2012年9月份,涂吉清和柯大庚跟自己说了这个事,自己才知道涂吉清是以他儿子涂振东的名义给背皮的。
(3)涂振东的建房补助下来后,涂吉清、柯大庚、陈维铭、胡勇到自己家来算房子的钱,涂吉清说建房补助的下发第一笔3万给姚某某、姚礼强分别抵了1.5万元账,剩下的建房款,自己和姚某某给陈维铭和胡勇打了欠条。第二笔1万元下来后,也给姚礼强和姚某某抵了房款。因为姚礼强在外面打工,就没给他说,他回来后自己给他说了,他同意了。补助的钱是安置点的包工头和村上取了。
33、王兴良(男,42岁,住云雾山镇南沟村四组)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
(1)2012年村上开展移民搬迁安置点的工作,村干部主要负责安置点的选址、申请立项、批准用地手续、招标、与施工队签施工合同、动员村民购买安置点房屋、办理评议安置户的陕南移民申报、上报手续等工作。南沟村安置点是统规自建的形式,共57户,交钥匙工程10套,下余48套,姚某某买了两套,所以共只有47户。陕南移民搬迁的程序是搬迁的思想动员,农户口头申请,村干部负责相关填报资料,由自己统一往镇上报送,一般经过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县批准的过程,需要户口本、复印件、照片、农户一卡通折子。
(2)姚从明、姚某某是本人申请的,姚礼强是姚从明给代他申请的。涂振东是村长涂吉清的儿子,书面申请没有,口头是否申请自己不清楚。开始修安置点的时候,自己听涂吉清说他有两个儿子,想申请一套房子,后来实际上涂振东没有在安置点买房子,涂振东名义下的陕南移民补助款实际由姚礼强家享受了。涂吉清没给自己说过以涂振东名义代替姚礼强买房子的事情,直到涂振东补助款到了之后,陈维铭收房款时,涂吉清才给自己说了这个事情。
(3)2012年4月28日南沟村会议记录记录了姚礼强申请了安置点修房,涂振东始终没申请。自己不清楚涂振东和开发商签建房合同没有,涂振东没交修安置点的地基款,他在城里买了房子的。村上三委成员、村民代表在评议能够享受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点房子的对象时,没有评议过涂振东代替姚礼强买安置点房子的事情。涂振东和姚礼强之间房屋转让协议是为了给姚礼强顺利办理房产证才弄的,协议上涂振东这三个字是涂吉清签的,姚礼强的签字是他自己签的。
(4)申请户交的材料村上不需要审核,村上宣传过移民搬迁政策,但没评议过移民搬迁户的名单,村上只提供了申请移民搬迁户的名单。涂振东的移民搬迁材料是涂吉清提供的。镇上干部杨地云到村上来收的移民搬迁材料,移民搬迁申请户把材料交给杨地云的。
34、胡勇(男,44岁,住石泉县城关镇阳关丽城一号楼二单元702室)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
(1)自己和陈维铭合伙承建的南沟村安置点的建房工程,是2012年签合同,施工,2013年验收交房的,到现在建房村民的房款还没交清。村民把建房款有的交到涂吉清那里,自己和陈维铭也在收。建房户的移民搬迁补助是分两次兑付的,第一次兑付是2013年7、8月份,每户3万元,由村上柯大庚、谭文学把建房户的一卡通收到,取出来转给自己和陈维铭的。第二次兑付的每户1万元,大部分村民自己取钱交给自己、陈维铭和涂吉清手上的。
(2)姚某某还欠9145元,姚礼强还欠16000元钱,涂振东没有交过房款,后来算账时才知道把涂振东的陕南移民搬迁补助算到姚某某和姚礼强名下了,自己和陈维铭也没有和涂振东签过建房合同。2013年10月26日,自己、陈维铭、柯大庚、姚某某、姚从明一起在姚从明老房子算房子钱,姚礼强在外打工未在家,最后是按照姚从明说的把补助款分摊给两个儿子,姚某某国家补助款姚某某自己得,涂振东、姚从明名下共两个户头的国家补助款由姚某某和姚礼强两个人分摊,一个得一半。
(3)第二次补助款是1万元,是自己收的,涂振东卡上的钱一直到2014年9月份,自己和涂振东一起到古堰信用社去取的,是涂振东签的字,把钱当时就交给自己了,自己在笔记本上记了账的,这10000元给姚家的房款。
35、陈维铭(男,49岁,住云雾山镇堡子湾新农家园)的证言能够证实:
2012年还是2013年期间,自己和胡勇承包过云雾山镇南沟村移民搬迁工程,共修建了6个单元40套房子,工程是统规联建的,自己和建房的村民谈建房的面积、户型和单价,并签建房合同,由村干部和镇上进行衔接。胡勇主要负责账目,自己主要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自己不清楚涂振东有没有在安置点买房。
36、杨地云(男,52岁,住石泉县城关镇向阳社区金元小区)的证言能够证实:
(1)南沟村陕南移民搬迁工作是书记柯大庚负总责,村主任涂吉清和文书王兴良协助。镇上干部组织在村上宣传了政策的内容,下发了文件,并明确移民搬迁安置对象的户籍界定时间以2011年7月1日之前,公安部门提供的有效户籍证明为准。2011年7月1日之后,分户、拆户的不予认定。
(2)南沟村不存在本来不符合陕南移民搬迁对象而找人背皮的情况。姚从民家的情况自己不了解,自己记得南沟村上报建安置点的花名册时,名单里有涂振东,但后来听说涂振东享受这户建房补助名额给转出去了,具体转给哪个人自己不清楚。依据政策,姚从明家只有两个户口,就只能享受两户搬迁补助,不符合政策的人可以在安置点买房,但是不能享受补助,也不能找人背皮享受补助。
(3)搬迁户的档案是镇上根据村上提供的搬迁户的花名册和建房户的户籍、申请、身份证、一卡通来审核填的。涂振东这个安置户档案是镇上扶贫办干部李德军填的,镇上扶贫办干部统一填好了由村上盖完章子后,然后镇上把安置户档案往县上扶贫局报送,表是在县扶贫局下发批准文件后才填写的,只要有这个档案材料,涂振东肯定就享受了陕南移民补助的。
(4)涂振东常年在外打工,当时自己问了他父亲涂吉清了,涂吉清说他儿子涂振东和他住在一起,他儿子涂振东没有在县城买房子,并且是他说他和他儿子是两个户口,涂吉清给自己说按照政策他儿子符合陕南移民搬迁对象,能够享受陕南移民搬迁补助。验收时,涂振东没有在安置点入住。
37、李德军(男。43岁,住石泉县城关镇市政公司家属楼1号1单元2楼)的证言能够证实:
南沟村陕南移民搬迁户经过“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后,自己和杨地云等人到村上给审批通过后陕南移民搬迁户进行建档立卡做资料。涂振东的资料是自己填写的,移民搬迁户的一卡通、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等资料是村上书记柯大庚、村主任涂吉清、文书王兴良负责提供的,镇上的干部有我、毛德忠、杨地云、李新星、刘永早等。自己对移民搬迁户的条件不进行审核,因为这些搬迁户都是县上扶贫办批转而来,是已经通过审核的。
38、邓其成(男,56岁,住石泉县云雾山镇南沟村安置点2号楼2单元3楼)的证言能够证实:
南沟村的安置点是2012年挖的屋场,2013年盖起来,2014年10月份搬的。在修安置点的过程中经常开会,自己每次都参加。会上讲过陕南移民搬迁政策,哪些人能够搬迁、哪些人能享受国家补助、临时分户的不能享受、滑坡地带、危房、高山处的可以搬迁。村干部主要负责讲政策,联系各搬迁户收资料,挖地基,联系修房子的老板,收房子钱。2013年,国家补助款要兑现的前一段时间,镇上的人到村上来补材料,自己交了户口本、身份证、一卡通给柯大庚、杨地云。补助款兑现前,没有进行民主评议,也没有公示过享受国家补助款安置户名单,兑现后公示过,大概在2014年或2015年。自己家的补助款到账后,第一次是3万元,柯大庚把钱取了给自己抵了房款。第二次1万元,自己把一卡通交给了涂吉清,是涂吉清还是胡勇取的钱自己不清楚,也给自己抵了房款。
39、徐德莲(女,61岁,住石泉县云雾山镇南沟村安置点)的证言能够证实:
村干部在移民搬迁中主要是开会讲政策,联系各搬迁户收资料,负责挖屋地基,联系修房子的老板,收房子钱。从修房子开始到国家补助款来之前,村上没有向自己家要啥材料,也没有要求写申请。直到国家补助款来之前,村上才让交户口本、身份证、一卡通,自己是交到村上柯大庚、涂吉清手上的。补助款兑现前,村上没有进行民主评议,也没有公示过享受补助安置户名单,直到补助款兑现后,在2014年还是2015年,在村委会活动室前公示栏上,公示了享受国家补助款安置户名单。自己家的补助款到账了,第一次3万元,是村上把一卡通拿着取的钱,把钱交给开发商抵了房款,第二次1万元,是自己取的,交给开发商了。
40、被告人涂吉清的供述能够证实:
(1)自己从2012年起担任云雾山镇南沟村村主任至今,村上修建安置点是在2012年,建设主体本来是镇上,村上是受镇政府委托组织安置点的建设。
(2)说明了陕南移民搬迁政策的五大类搬迁对象的条件,
村干部在安置点建设中主要负责向村民宣传政策动员搬迁,安置点的征地,征地款的兑付,化解征地中的矛盾纠纷,“三通一平”,协助开发商与农户签协议,收取部分农户的购房款转交给开发商。
(3)南沟村的安置点属于统规自建的模式,建设了48套房子,住了47户,其中姚某某一个人买了两套。2013年,安置点才修建完毕,村干部代开发商收取的村民购房款,都交给了开发商,账目己经结清了。
(4)搬迁户的国家陕南移民搬迁补助款是打到搬迁户一卡通上的,书记柯大庚将搬迁户的一卡通收到手上,取出来一趟就交给了开发商,取了农户的钱给他们打的有条子,自己没有经手这个钱。
(5)姚从明、姚礼强户口没有分开,在一个户口上,他们买了两套房子,但是只有一个户口,只能享受一户的陕南移民搬迁补助,姚礼强先找到柯书记说找人背皮领取补助这个事情,后来柯书记就找到自己,希望以涂振东的名义给姚礼强背皮领取国家的补助款。自己就和涂振东提了这件事,涂振东也没反对,自己就和姚某某说自己同意以涂振东名义背皮的事情。补助款拨付下来之后,钱由柯书记拿着直接给了开发商。在姚家算账的时候有自己、柯大庚、姚从明、姚某某、胡勇、陈维铭在场,是姚从明提出来将第一笔的3万元钱,给姚某某和姚礼强各分1.5万元的。第二笔的1万元补助款到账后,不是涂振东取的钱,存折当时是胡勇拿着的。后涂吉清辨称自己没有找过姚某某说过背皮的事情,姚某某也没有找过自己,背皮的事情是书记柯大庚操作的,自己只是将涂振东的资料交给了柯大庚。
(6)涂振东在古堰社区买了一套110多平米的房子,具体啥时候买的房子自己也记不清了,大概是在村上修移民搬迁安置点之前买的房子。涂振东陕南移民搬迁档案的字不是涂振东的字,这里面涂振东的个人资料是自己提供的,涂振东在外地务工,不知道背皮的事情。
(7)南沟村的安置户都没有评议过,也没公示过,是直接给镇上报上去的。
41、被告人姚某某供述能够证实:
自己对于移民搬迁政策是知晓的,移民搬迁补助款是按户享受的,自己和父亲姚从明、兄弟姚礼强、姚礼军四人,只有两个户口,姚礼强和姚礼军是和父亲姚从明在一个户口上,姚礼强要购买安置房,就去派出所办理分户,但由于办理分户的人太多,没有办成;2012年7、8月份,涂吉清找到自己说,姚礼强和姚从明的户没有分开,享受不了两户的补助,自己家庭也比较困难,他可以找人背皮申报国家的移民搬迁补助,自己就同意了,当时商量这个事情的时候,只有自己和涂吉清二人在场,自己是后来算账的时候,才知道是以涂振东的名义申报的补助;自己在安置点共购买了两套房屋,享受了1户4万元的补助款,另外涂振东背皮的那户补助款,给自己折抵了2万元的房款。搬迁补助款自己没有经手,是书记柯大庚办理的一卡通存折,钱到账后,由书记直接取出交给开发商,抵做购房款了。涂振东的补助款是谁取出的,自己不清楚,只是在算账的时候,说是给自己和姚礼强折抵购房款了;用涂振东名义申报国家补助款的事情,姚礼强在外地,并不知道,后来算账的时候,自己才告诉姚礼强的。
4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讯问二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43、分家的协议,证明1992年10月16日姚某某、姚礼强、姚礼军已经和父亲姚从明分家,共分为四家。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己形成完整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吉清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镇政府从事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与被告人姚某某合议,利用职务之便套取陕南移民搬迁补助款4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涂吉清,利用自己作为村干部、评定上报移民安罝户资料的便利,在明知姚礼强不符合移民搬迁评定的条件,仍采取虚报他人的方式,与姚某某合议,骗取国家移民搬迁款40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1992年10月16日姚某某、姚礼强、姚礼军、姚从明分家,2012年落实移民搬迁安置政策时,姚礼强符合移民搬迁的实质要件,不符合形式要件,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涂吉清受人之托,未谋取私利,在申报移民对象时,姚某某亦无为己谋私之意,补助款到帐后,因其家庭贫困,其父主持之下将姚礼强建房补助款分予自己两万,该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该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可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吉清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涉案赃款40000元予以没收,由石泉县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袁国华
审判员 范静
人民陪审员 李勇

书记员: 郭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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