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4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陈某某偿还赵某某借款26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赵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某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借款26000.00元,此款于2017年12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4执49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良 审判员 苏武榜 审判员 王雪斌
书记员: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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