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2008年6月25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四年。
辩护人张登产,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旬阳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原判置被告人的正当辩护意见和合法权益于不顾,错误地混淆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旬阳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旬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生学 审 判 员 海明玉 代理审判员 邝 希
书记员:刘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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