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谭某某
胡先波(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0日,初中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农民。2015年10月13日因犯贪污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先波,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紫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谭某某不服,以部分事实有误和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紫阳县人民法院(2015)紫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紫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紫阳县人民法院(2015)紫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紫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章生学
审判员:海明玉
审判员:邝希
书记员:常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