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6月13日,高中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任紫阳县双桥镇民政工作站站长,住紫阳县XX街道。2013年6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建忠,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20日,中专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任紫阳县双桥镇民政工作站出纳,住紫阳县XXX。2013年6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紫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7月18日,紫阳县遭受洪水灾害,部分村民房屋倒塌,为了灾后重建,紫阳县民政局通过信用社给双桥镇分批次下拨了188户倒房户灾民建房补助资金3376000.00元(每户17000.00元,其中低保户18户,每户另追加10000.00元)。双桥镇信用社按每户1元开户为灾民办理存折交双桥镇民政工作站,并将资金打入灾民户头,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负责向重建房屋的灾民发放存折。在发放中,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发现有部分灾民没有建房,对此情况二人不向县民政局和镇领导汇报,在确定灾民已无力建房后,商议将未建房的灾民建房补助款取出自用。2011年11月30日陈某某将谢必X、左立X、张明X、陈永X、左立X、陈焕X、陈绍X、陈启X、龚旬X9户建房补助款153000.00元存入其个人存折,其中除陈某某将灾民龚旬X的建房补助款17000.00元支付给了灾民陈X录用于重建房屋外,剩余的136000.00元陈某某分给了卢某某17000.00元,陈某某自己分得119000.00元。2012年9月15日陈某某将3376000.00元灾民建房补助资金支出情况向紫阳县民政局全部报账核销。
陈某某在经手发放灾民建房补助存折期间,受镇领导安排将18户低保户追加的灾民建房补助款180000.00元和灾民吴作X、吴作X、吴作X、汪信X、罗宗X5户建房补助款90000.00元,共计270000.00元不予兑付统一用作灾民安置点建设、敬老院供水工程等。陈某某除将灾民罗宗X的建房及生活补助款22000.00元(建房补助17000.00元,生活费补助5000.00元)存留在其个人存折中准备待后兑付外,剩余248000.00元用作了双桥镇灾民安置点建设和敬老院供水工程费用等支出。后陈某某将已经在上述款项中列支核销过的为敬老院购买供水管道及支付安装费,金额为26666.00元的三张发票交给卢某某,授意卢某某在民政工作站民政专项资金中作重复报销。2012年年底卢某某将三张发票报账核销,二人将重报的26666.00元私分,陈某某分得13400.00元,卢某某分得13266.00元。
2013年1月22日,紫阳县民政局下拨给双桥镇8名五保户死亡安葬费24000.00元,经陈某某、卢某某、胡成林(另案处理)核对,因其中5人死亡时间较早,死亡后五保户的生活费没有停供。三人商议用生活费抵作安葬费,对5户安葬费15000.00元不予兑付。后由胡成林制作8户五保户安葬费发放表交卢某某,卢某某只对其中3人的安葬费进行了兑付。2013年5月一天,陈某某、卢某某、胡成林将未兑付的15000.00元予以私分,各自分得5000.00元。2013年6月16日卢某某将安葬费发放表交会计胡成林报账核销。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缴赃款137400.00元,被告人卢某某已退缴赃款35266.00元。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采用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二审审理无变化,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与原审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灾后重建款的发放、敬老院安置点建设以及五保户安葬费的发放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77666.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卢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法律规定,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陈某某伙同卢某某贪污数额达177666.00元,数额远远超过十万元,原审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陈某某的自首情节和退赃、悔罪的实际表现,从轻判处起点刑,故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章生学 审判员 海明玉 审判员 左小宁
书记员:邝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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