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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伦某
许某
刘某
高某
卢某
郭爱国(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
黄某
王某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伦某,曾用名方婷,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又名许超,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爱国,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马国生、许某、刘某、卢某、高某、黄某、伦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静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马国生、许某、刘某、卢某、高某、黄某、伦某及辩护人郭爱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马国生、许某、刘某、卢某、高某、黄某、伦某伙同他人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采取没收手机、看管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七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辩护人有关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韩顽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视七被告人各自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4年2月3日止。)
二、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
五、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六、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3年10月3日止。)
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马国生、许某、刘某、卢某、高某、黄某、伦某伙同他人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采取没收手机、看管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七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辩护人有关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韩顽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视七被告人各自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4年2月3日止。)
二、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
五、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六、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3年10月3日止。)
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止。)

审判长:吴海涛

书记员: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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