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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汉族,初识字,农民,住旬阳县。
辩护人荆新荣,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汉族,农民,住旬阳县。
诉讼代理人张秀魁,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郭某1诉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陕0928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国家坤及其辩护人荆新荣、原审被告人郭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杨荣普
审判员 张教辉
代理审判员 朱丹丹

书记员: 华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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