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鲁某某。
被执行人:庄某某。
本院在执行鲁某某与庄某某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7日向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庄某某偿还申请人鲁某某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6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其中支付过1000元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庄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中的存款3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罗启灵
审判员 刘波
审判员 刘万梅
书记员: 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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