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辩护人曾辉,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辩护人徐亮,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
原判认定,2016年5月24日上午8时许,自诉人冉某1认为被告人冉某将油菜杆扔在了其晾晒的麦子里,随手拿铁叉去跟冉某理论,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冉某将自诉人冉某1按在地上,骑在自诉人冉某1身上,被告人陈某某趁机撕扯自诉人冉某1的睾丸,后被村民冉某2拉开。自诉人冉某1受伤后先后在汉滨区第三人民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2天,花费医疗费15282.64元。经安康市中心医院诊断:1.阴囊皮肤挫裂伤;2.右侧睾丸囊肿;3.左侧腹股沟疝修补术后。2016年6月13日经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超声检查:冉某1左侧睾丸萎缩,血流灌注差。2016年7月18日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自诉人阴囊皮肤挫裂伤,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8日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冉某1左侧睾丸萎缩,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对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17年5月26日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冉某1外伤后左侧睾丸疼痛的原因不能明确,外伤后左侧睾丸萎缩的发生不能排除伤者自身因素,冉某1外伤后左侧睾丸萎缩的损害后果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认定的依据;阴囊皮肤挫裂伤属于轻微伤。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某预先垫付4000元的重新鉴定费用。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某、陈某某与自诉人冉某1发生厮打,二被告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自诉人冉某1的伤情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后,自诉人冉某1外伤后左侧睾丸疼痛的原因不能明确,外伤后左侧睾丸萎缩的发生不能排除自身因素,其睾丸萎缩的原因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故自诉人冉某1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冉某将自诉人冉某1按在地上,被告人陈某某撕扯自诉人冉某1的睾丸,二被告人共同实施侵权,造成自诉人冉某1人身损害,故被告人冉某、陈某某应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冉某1主张的误工费,其主张的误工时间过长,可根据其受伤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其误工时间以60天计算。自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冉某1重新鉴定后,因该鉴定意见仅仅是由于睾丸萎缩的发生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并非是完全否定了之前的鉴定意见,故自诉人冉某1重新鉴定所花费用应由二被告人承担。综上,本院认定自诉人冉某1的各项经济损失为38024.94元(详见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冉某无罪。二、被告人陈某某无罪。三、由被告人冉某、陈某某连带赔偿自诉人冉某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8024.94元。除已支付4000元外,再由被告人冉某、陈某某连带赔偿自诉人冉某134024.9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驳回自诉人冉某1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某、陈某某上诉提出,1.其仅应承担因外伤引起的医疗费;2.原判认定的护理费、误工费过高;3.其不应承担重新鉴定费用。其辩护人意见与其上诉理由基本一致。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有已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自诉人冉某1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冉某的供述,证人冉某2的证言,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1241号、22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汉滨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复印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冉某1指控原审被告人冉某、陈某某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陕0902刑初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冉某、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讯问原审被告人冉某、陈某某,听取了原审自诉人冉某1的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某、陈某某与原审自诉人冉某1因琐事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冉某1致伤的事实属实,但冉某1的伤情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认为冉某1外伤后左侧睾丸萎缩的发生不能排除伤者自身因素,冉某1外伤后阴囊皮肤挫裂伤属于轻微伤,故原审自诉人冉某1指控原审被告人冉某、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对于上诉人冉某、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冉某、陈某某仅应承担因外伤引起的医疗费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自诉人冉某1受伤后,以外伤入院治疗,上诉人未提供冉某1治疗外伤以外的医疗费的证据,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冉某、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的护理费及误工费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冉某1受伤后,先后在汉滨区第三人民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2日,原判根据冉某1住院天数及受伤后治疗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本地的经济水平,认定的护理费、误工费适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冉某、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冉某、陈某某不应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本案证据分析,虽不能证实冉某1左侧睾丸萎缩系外伤后形成,但亦无法排除,具有盖然性联系,且该鉴定意见仅认定睾丸萎缩的发生不能排除伤者自身因素,并非完全否定了金州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二上诉人应承担重新鉴定所花费用,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小宁
审判员 张教辉
审判员 朱丹丹
书记员:华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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