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大学文化,2008年1月至2012年4月任山东省沾化县国家税务局泊头分局局长,2012年4月至案发任山东省沾化县国家税务局主任科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2016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洪军,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薛炳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审理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5)沾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金、张白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谭洪军、薛炳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5)沾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树民 审判员 王守亮 审判员 刘超元
书记员:范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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