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文坤,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彭文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下午,施某某邀约陈某某一起到富顺县琵琶镇找被告人谢某某还借款。当日下午18时许,施某某、陈某某到谢某某家门口见房门关闭,施某某便拨打谢某某的手机,谢某某的手机铃声响了一会儿后就挂断了,施某某、陈某某据此判断谢某某在家中。施某某、陈某某要求谢某某开门被拒绝后,陈某某从谢某某家后门将门踢烂强行进入谢某某住宅,然后又踢谢某某所在卧室的门,其间谢某某打电话报警,谢某某见卧室门已被踢烂,遂打开卧室门,左手握住水果刀刺伤陈某某左腹部和右腹部,陈某某拿起锄头欲向谢某某打去,因伤后体力不支而放弃,在扭打过程中谢某某又用水果刀刺伤陈某某的右腋下,陈某某在施某某的搀扶下离开谢某某住宅。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电话报警称自己刺伤了人,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经富顺县人民医院诊断,陈某某的伤情为:1、腹部刀刺伤,即胃贯通伤和降结肠系膜挫裂伴出血。2、右腋下刀刺伤。经富顺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水果刀一把,书证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口信息、抓获说明及相关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被害人受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陈某某非法进入其住宅后,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陈某某腹部连刺两刀,造成陈某某重伤二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谢某某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在陈某某赤手空拳的情况下连刺陈某某两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 判 长  曹熙翔 代理审判员  张 晓 人民陪审员  邵成英

书记员:马文娟 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