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张某
李亚娟(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
付山林(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业。曾因犯流氓活动罪、盗窃罪,于1984年被铜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5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亚娟,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付山林,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亚娟、付山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0克、海洛因1.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所犯罪名均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0克、海洛因1.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所犯罪名均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审判长:彭晓梅
审判员:周琪
审判员:闫玲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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