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朱某某
成国栋(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辩护人成国栋,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聆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成国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审判长:康彦波
审判员:黄福全
审判员:李新平
书记员:刘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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