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
李某
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赵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捕前系本市利民货运部司机。2010年4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24日止)。
审判长:彭晓梅
审判员:富新红
审判员:周琪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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