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合阳县人,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2010年1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小松,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姚小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7日起执行至2011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兰喆
书记员: 毛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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