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谢XX
许子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X,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子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3)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X及其辩护人许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肇事后虽然驶离现场,但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事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因此对被告人谢XX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谢XX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到当地司法所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肇事后虽然驶离现场,但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事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因此对被告人谢XX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谢XX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到当地司法所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颜丙娜
审判员:张兰娟
审判员:梁蕴
书记员:杨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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