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榆林市人,住榆林市佳县,农民。
辩护人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榆林市人,住榆林市佳县今明寺镇贺黄沟村峁梢020号,农民。
上列被告人2011年2月2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国、李某某为迫使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保国、李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保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3日起执行至2011年8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3日起执行至2011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兰喆
书记员: 毛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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