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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某,男,1971年出生于河南省嵩县,汉族,高中文化,系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洛阳市,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文光,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1日,陈某丙(另案处理)以其哥哥陈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陈某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100号1号楼2-102室,后招聘被告人庞某某为某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事务,秦某(已判决)为公司市场部经理,主管业务,张某某(已判决)为公司出纳,主管财务。公司成立以来,宣称是河南某某矿业旗下的企业,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公司对外宣传将资金拆借给某某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伊川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并以月息1.1%至1.45%的收益率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2014年1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庞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52人,吸收资金7240000元,已返还本金1170000元,返还利息301305元,未返还5768695元。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未提供新的证据,并辩称:自己对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知情,认为这种经营模式是合法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庞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庞某某系被陈某丙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陈某丙(另案处理)以其哥哥陈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陈某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100号1号楼2-102室,公司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投资咨询等。后陈某丙招聘被告人庞某某为某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事务,秦某(已判决)为公司市场部经理,主管业务,张某某(已判决)为公司出纳,主管财务。公司成立以来,宣称是河南某某矿业旗下的企业,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公司对外宣传将资金拆借给某某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伊川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并以月息1.1%至1.45%的收益率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2014年1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庞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52人,吸收资金7240000元,已返还本金1170000元,返还利息301305元,未返还5768695元(详见附表)。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马某甲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证明:她向某某公司投资5万元,系业务员王某某接待,投资当天收到利息550元,姓秦的经理给她出具了保证书,后来推脱不还,她到公司和姓秦的还有对方负责财务的人员协商,对方同意如果不还钱就用公司的车顶账,她于2014年12月15日将车过户。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委托投资管理服务协议书、投资管理合同证明:他向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共投资6万元,获得3960元,投资一次后来转单,投资当天返还了利息一次660元。3、证人马某乙的证言及首次支付收益单、投资管理合同证明:他向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投资四次,共投资了22万元,获得利息18650元,每月20日返息,返还本金2万元。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担保承诺书委托投资管理协议,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她在某某公司的投资情况,业务员景某某,总共投了四次:2014年4月17日,她到某某公司找到了景某某,和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她投了4万元,到了9月22日,她又投了5万元,签订了一份新的合同,10月22日,她又投了5万元,11月29日,她又投了20万元,是景某某帮她办的,这样她总共投资34万元,获利7330元。5、证人高某甲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管理协议、部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他去某某公司投资,接待的业务员是张某某,共投资4万元,获得利息2040元。6、证人孙某甲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证明:她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的业务员记不清了,只认识秦某,共投资4万元,获得利息3060元。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的业务员是张某某,共投资5万元,获得利息2960元。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的业务员是李某某,共投资12万元,获得利息4600元。9、证人洪某某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证明:他投资的情况,接待的业务员是崔某某,投资8万元,获得利息920元。10、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证明:她投资的情况,接待的业务员是王某某,业务经理秦某,投资9万元,获得利息2970元。11、证人曲某甲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证明:她投资的情况,接待的业务员是王某某,投资5万元,获得利息2400元。1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证明:她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的业务员是祝某,投资5万元,获得利息4950元,投资当天返还了利息550元。13、证人韩某甲的证言及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投资管理合同证明:她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业务员是刘某某,投资2万元,获得利息920元。14、证人于某某的证言及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投资管理合同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员是崔某某,投资10万元,获得利息1250元。15、证人岳某某的证言及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投资管理合同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秦某接待,投资20万元,当天返息2600元。16、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及托投资管理协议、投资管理合同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人是某某,一共投资3万元,获利1650元,2014年5月第一次投资,到期后续签,12月份追加1万元。1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借款担保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管理服务协议证明:她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人是崔某某,共投资15万元,其中5万元以其女儿刘某名义投资,利息共计9600元。1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及担保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证明:她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人是王某某,投资6万元,获得利息3630元。1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证明:她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人是张某某,投资4万元,获得利息880元。20、证人王某丁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工商银行转账到常义伟账户的凭证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人是李某丁,投资2万元,获得利息220元。21、证人胥某某的证言及中国工商银行打款凭证,投资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协议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投资顾问是崔某某,第一次是2014年4月17日投了20万元,期限3个月,收益率是1.2%,7月17日到期之后,又凑了59万续投了,期限3个月,收益率1.4%,10月17日到期之后又加了10万凑成了69万续投进去了,期限6个月,收益率1.45%;第二次是5月22日投了10万元,期限3个月,收益率1.1%,8月22日到期之后取出了5万,把剩下的5万又续投进去了,期限是三个月,收益率是1.1%,11月22日到期之后又续投了三个月,收益率1.1%;第三次是7月3日,投了61万,期限6个月,收益率1.45%,也就是目前还有三份书面合同在手里,分别是69万、5万和61万的,在公司里投的本金合计是135万元,获得利息103000多。2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人是张敏,共投资54万元,获利息22250元。23、证人焦某某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人姓刘,投资2万元,获得利息2010元。24、证人孙某乙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协议、委托投资合同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的女业务员姓郭,共投资20万元,共获得利息13500元。2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以陈某的名义投资10万元,以个人名义投资10万元,获利息2550元,只认识业务经理秦某。26、证人房某某的证言及委托投资协议、投资管理合同证明:她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投资顾问是刘某某,共投资24万元,获利息约6000元。27、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投资顾问是刘某某,共投资20万元,其中10万元已经还本付息,还有3万元的合同上交公司但是没有偿还本金,还有3份合同共7万元在手里,共获本金10万元,利息4880元。28、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及委托投资协议、投资管理合同、向陈某某打款的银行打款凭证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投资5万元,接待员是张某某,获利息2875元。29、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人是秦某,投资6万元,利息1610元。3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人是姓秦的经理,一共投资12万,总共获得利息1420元。3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委托投资协议、投资管理合同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投资4万元,接待人员不详,只见过姓景的和秦某,获本金2万元,1610元利息。32、证人张某丁的证言及委托投资管理服务协议书、合同结清单、首次支付收益单、投资管理合同、担保承诺书、还款计划书证明:她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业务员是刘某某,投资8万元,得利息2420元。33、证人曲某乙的证言及委托投资管理服务协议书、投资管理合同、担保承诺书、还款计划书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总共投资了12万元,获得本金2万元,利息8580元。3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及委托投资管理服务协议书、投资管理合同、担保承诺书、还款计划书、民生银行业务受理单、汇款凭证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刘某某接待,投资6万元,得利息5760元。35、证人姜某某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的证言证明:她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员是秦某,2014年4月17日,她到了某某公司找到了秦某。和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投了2万元钱,存三个月的,月利是1.1%,之后的三个月,每月的20号,就去某某公司领220元的利息,后来她看某某公司比较讲信誉,又分四次投了28万元,都是秦某接待的。中间退还给了5万元,利息给到10月20日,每次都是去拿的现金。36、证人鞠某某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担保承诺书、还款计划书证明:她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员不详,投资4万元,获得利息1840元。37、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及儿媳王某丙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人是王某某,3月投资20万元,本金收回,获得利息16200元,后王某丙投资9万元,获得利息2970元。38、证人庄某某的证言及委托投资管理服务协议书、投资管理合同、担保承诺书、还款计划书证明:她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员是王某某,投资3万元,获利1035元。39、证人翟某某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还款计划书证明:他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人员记不清了,投资6万元,获得利息2290元,其中他以老伴史某某的名义投资4万元,自己名义2万元。40、证人史某某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证明:她投资的情况,投资4万元,2014年7月29日投资2万元,11月19日投资2万元。41、证人姬某某的证言及委托投资管理服务协议书、投资管理合同证明:她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员是景某某,投资5万元,获利息550元。4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管理服务协议书证明:她在某某公司投资的情况,接待员是王某某,投资5万元,获利息2625元。4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证明:他投资的情况,2014年10月31日投资4万元,获利息460元。44、证人张某戊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管理服务协议证明:他投资的情况,2014年7月1日投资11万元,11月20日投资2万元,接待人是王某某、秦某,第二次投资时王某某已经不干了。4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证明:他投资的情况,投资15万元,2014年9月21日投资,获得利息1.305万元,经办人是个女的,想不起来了4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证明:她投资的情况,第一次2014年2月26日投资2万元,8月26日续签,2014年4月18日投资2万元,7月18日续签,又追加了1万元,业务员是王某某。获利息4455元。47、证人栾某某的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证明:他投资的情况,崔某某给办理业务,2014年10月19日投资6万元,获利息690元。48、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证明:他投资的情况,业务员是祝某,2014年7月10日投资4万元,获利2300元。49、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保证书证明:她投资情况,2014年4月投资2万元,2014年10月延期。50、证人韩某乙的证言证明: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是陈某某,注册资金3000万元,经营范围是第三方担保业务,实际负责人是庞某某,公司下设行政部、市场部、财务部。市场部有市场部经理秦某,业务员崔某某、景某某、陈某乙、王某戊等,负责公司业务宣传,招徕客户,收取客户投资,财务部有她和出纳张某某。她负责每个月制作公司账目,费用凭证,主要就是计算投资客户每个月的返利、员工工资、日常开销等,制作表格交给张某某,然后张某某负责出纳,核对账目后,给员工发工资,支出公司日常开销,发放客户利息。按照客户选择的投资模式,她计算好每个客户每月应当返还的金额,制作表格,交给张某某,然后上报庞某某,庞某某向总公司汇报,然后总公司向张某某这边转账,由张某某负责返还客户的收益、本金,具体返还的方式途径都是张某某操作。秦某一个月固定工资5000元左右,提成是自己发展客户的千分之一,还有公司每个月新发展客户投资额的万分之二。其他业务员都是工资2000元左右,按照自己发展客户投资额的千分之一提成。公司的公章、法人章都在张某某那里,财务章在她这里,平时签合同都是到财务室来由出纳加盖公章、法人章、会计章财务章,合同都是总部提供的。51、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明:公司主要以庞某某、秦某、张某某三个人为主,她主要是在前台接待客户,端茶倒水,到行政部后负责向电脑里录入客户信息,保管仓库,统计员工考勤等,公司大老板姓陈,河南人,开业那天来过,法人是陈某某,总经理是庞某某,负责公司运作,秦某是市场部经理,负责整个市场开发、业务员培训。张某某是财务部出纳,负责公司整个钱款的发放,包括员工工资、提成、客户利息收益的发放,张某某是河南姓陈的大老板的妻弟,整个公司其实就是以这三个人为主干。5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他通过介绍到某某公司工作,某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1月,法人陈某某,实际负责人庞小伟,又叫庞某某,他在公司任前台接待,负责接待、收发快递,接听电话等。公司按月向客户支付收益、到期归还本金。他在公司收入是工资加提成,工资3000元左右,提成是万分之二。公司主要经营人员有总经理庞小伟、业务经理秦某、出纳张某某。庞小伟负责公司所有事情,秦某负责业务开展、培训、招聘,张某某负责账目,负责给客户支付利息,和总部财务联系。53、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他应招聘到某某公司,公司法人是陈某某,从进公司就没见过这人,实际负责人是庞某某,是公司总经理,公司下设行政部市场部五部,市场部有市场经理秦某,业务员有他和崔某某、景某某、陈某乙、王某戊,市场部的人负责公司业务宣传,招徕客户,收取客户投资,财务部有张某某和韩琦,韩琦是会计,工资是韩琦计算出来的,张某某是出纳,给员工发工资,支出公司日常开销,发放客户分红,张某某是河南总部调来的,公司是市场部业务员负责吸引客户来公司投资,制作宣传页向社会上路过公司的群众发放,或者业务员自行出门去发展业务。投资的钱用于投资对接企业伊川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还投过某某某再生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他都没见过实体,只见过某某实业的项目书。公司一般是秦某对新来的业务员进行培训,客户投资的钱都是转到总公司指定的账户上,投到伊川县某某实业公司的钱都转给常义伟,投资某某某再生有限公司的时候他还没来,不清楚什么情况。客户收益每个月由张某某统计上报,最后由张某某负责返还客户的收益、本金,客户要求给现金的,张某某取了给客户,客户不来的,张某某就通过银行转到客户账上。5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内容和李某丁的一致,并称自己共吸收了二个客户,共计6万元。55、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明的情况和李某丁的一致,称自己共吸收了一个客户,共计8万元,但没有拿到提成。56、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她给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具了水电物业费发票,但是没有收回钱,发票包括电费:1554元,水费81元,物业费:4432.2元,水电费起止时间是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物业费时间是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57、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明:某某路100号1号楼2单元102号是她2013年11月租下来,后把房子转租给山东某某公司,当时签合同时先是2013年12月8日润昌投资公司的董现智来的,后来2014年1月底,董现智说自己的公司要注册一个分公司叫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就带着姓庞的重新来办理的协议,内容不变,把承租方改成某某公司了,房屋面积:295.48平方米,租用期限为2013年12月8日至2018年1月31日,其中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月31日为免租期,是乙方装修时间,房屋租金第一年第二年年租金均为48万元,2016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31日年租金为504000元。2017年1月31日至2018年1月31日年租金为529200元,四年租金为1993200元,违约押金2万元,房租租赁费按年支付,签协议后三四天她收到了48万元打款,共收到了按照协议约定第一年的房屋租赁费和违约押金共50万元,房子出租时除了洁具、暖气外没有其他东西,现有的办公设施和空调等东西应该都是某某添置的。58、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伊川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我们公司主要经营钢材加工。他听公司老板张灿涛说,2012年伊川有个叫陈某丙的要和他们公司做回收钢材的生意,并要走了很多宣传材料,但后来没有动静了。某某实业公司和某某公司或者陈某丙个人没有做过生意,也没有签订过合同。公安机关从某某公司查扣的授权书、合作协议、反担保合同都不是他们公司出具的,公章和名章也都不是他们公司加盖的。59、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不认识陈某丙、陈某某,和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60、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明: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12月31日,法人代表陈某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庞小伟,又叫庞某某,公司吸收了多少客户不知道,大约有600万元的资金,2014年12月底公司出现无法到期支付本金的情况,因最近基本没有业务,公司负责人庞小伟也于11月底离开公司至今未归,现在部分客户投资本金到期无法支付。他在开始培训的时候听秦某经理说,公司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了,是合法的。秦某是市场部经理,他2014年3月份到公司的时候秦某就已经是市场部的经理了,工资、提成、业绩完成情况都是秦某说了算,张某某是公司的出纳,都知道他是河南那边大老板的小舅子,张某某掌握公司的财务,工资、提成发放,客户的利息收益发放都是会计做好帐之后由张某某付款。61、证人景某某的证言证明: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公司的实际老板是陈某某的弟弟陈某丙,平时在公司上班的的实际负责人是庞小伟,又叫庞某某,公司的对外吸收存款的客户没有限制,就是业务员在社会上拉过来的客户,有老有少,有男有女,干什么的都有,没有什么固定特征。只要来公司交钱投资签订合同的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公司共吸收了多少客户不知道,资金金额大概有670万左右。秦某是市场部经理,上面的命令都是秦某给下达的。发工资要钱都是找张某某。62、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调取了某某某再生厂、伊川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63、加盖某某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的证明二份证明:与某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并提供公章供公安机关鉴定真伪使用。64、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证明:调取自河南省伊川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和反担保合同上伊川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明显不同。65、某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其经营范围不包括向社会吸收资金。66、企业变更情况证明:山东某某公司法人于2014年1月18日法人由邱帅变更为陈某某。67、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证明:系王某己租赁给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6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查询了张某某银行卡的交易流水,其账号尾号3220的账户现在余额为149.88元,交易流水可以体现张某某给客户发放利息的情况。6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查询了陈某某工商银行1275的账户,常义伟9768的账户,张某某卡号2681的账户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15日的银行交易流水,无法明确资金流向,工商银行洛阳支行张某某账号4070的账户流水查询,可以看出多次收到常义伟卡号9768的账户打款。70、某某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查询流水证明:某某某再生公司对公账户为建设银行尾号为4393银行卡,未发现和某某公司有账户往来。71、常义伟尾号8359账号流水查询、常义伟尾号4407账号银行交易流水、陈某某尾号1419账户流水查询证明:涉案资金情况。72、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系民警在张某某的带领下到某某路100号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搜查并扣押了公司印章等相关物品。7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从被告人秦某处扣押两个U盘、一个笔记本,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U盘一个,从韩琦处扣押U盘一个。74、山东实信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庞某某管理公司期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0日)共吸收52名投资人投资724万元,返还本金117万元,返还利息30.1305万元,未返还576.8695万元。75、景某某、秦某、张某某辨认庞某某的笔录及照片、陈某某辨认陈某丙的笔录及照片、陈某丙辨认陈某某的笔录及照片常义伟辨认陈某某、陈某丙、庞某某的笔录及照片、崔某某辨认庞某某的笔录及照片、徐某某辨认庞某某的笔录及照片、张某己辨认庞某某的笔录及照片、韩某乙辨认庞某某的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涉案人员身份情况。76、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庞某某系主动投案。77、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庞某某均系成年人,无前科。78、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5)历刑二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共同作案人秦某、张某某被判刑情况。79、共同作案人秦某的供述证明: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12月31日,法人代表陈某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庞小伟,又叫庞某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100号1号楼2-102室,注册资金3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没记住,公司隶属于河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情况不了解。公司对接企业是伊川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北某某某再生有限公司。对接企业就是公司给予融资的两家企业,也就是给这两家企业融资。这两家公司一家在河南伊川县,一家在河北唐山市,具体情况不了解。工作流程是公司业务员到马路上人员多的地方派发公司印刷好的宣传单页,宣传公司的经营模式,寻找意向顾客,如果客户同意公司的这种融资理财的模式,客户就会交钱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公司按月向客户支付收益,年收益率是13.2%—18%(月收益1.1%-1.35%),到期归还本金,这样公司就会吸收到客户的资金。和客户签订合同后,要求客户把资金汇到对方企业指定账户,对方账户一个是户名是常义伟,账号没记住,开户行(汇款地址)是中国工商银行千佛山支行开元分理处。另一个账户户名是陈某某,账户和开户行没记住(这是河北某某某再生有限公司的账户,现在已经不再给对方汇款)。客户一般以领取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领取利息,公司财务都有记录。公司的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某某公司的新业务员培训由他负责。培训时,他给每个新业务员发一个展业夹,里面有公司简介、国家相关政策支持、投资客户、某某公司、对接企业三方关系说明,公司经营模式,投资产品收益表,还有就是口号类的东西,比如:三方共赢,互利合作等等。庞某某(庞小伟)说陈某丙是幕后老板,实际上陈某某从没露过面,而陈某丙也管理过公司。陈某丙和陈某某是亲兄弟,张某某是陈某丙的内弟。姜某某分4次在公司投资了28万元,现已归还到期本金5万元,其中他个人垫付4万元,还欠她23万元,他还垫付过其他人的投资,共垫付三人投资款共9万元。80、共同作案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份,他姐夫陈某丙说河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济南的分公司某某公司缺一名出纳,让他来上班,他就同意了,公司名字叫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98号和100号,公司现在的法人叫陈某某,公司实际负责人是庞某某,也有人称呼他庞小伟,是公司的总经理。公司下设行政部、市场部、财务部,市场部有市场经理秦某、业务员崔某某、景某某、陈某乙,还有两个记不住名字,负责公司业务宣传、招徕客户,收取客户投资;财务部有他跟会计韩琦,韩琦负责每个月制作公司账目,他负责出纳,核对账目之后,给员工发工资、支出公司日常开销,发放客户的利息等业务。每个月会计作出预算来,由他审核之后,报给庞某某,然后庞某某再报给陈某丙,最后由陈某丙安排打款到他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账户,他再按照公司的规定发放工资以及给客户发还收益、本金。81、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他经营山东某某公司的情况公司非法吸收资金的运营方式和吸收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公司人员配备和任职情况。公司法人是陈某某,但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是他,在济南实际负责人是庞某某,也叫庞小伟,是公司的经理,公司下设行政部,市场部,财务部,市场部有市场经理秦某,负责公司业务宣传、招徕客户,收取投资,财务部有张某某,具体经营庞小伟负责,每个月给他汇报,他核对账目之后,让常义伟给张某某打款,用于给员工发工资,支出公司日常开销,发放客户利息等。某某公司理财方式就是跟客户签订三方合同,承诺保本保收益,以较高的月息吸引客户投资。合同文本和宣传册都是跟王实敏的公司学的,他给某某公司订了两家投资担保的第三方公司,分别是伊川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再生有限公司,承诺为某某公司做担保,对接企业无法偿还,由某某公司代还本息,某某公司只做吸收客户资金这一个业务。某某公司和某某实业公司及某某某再生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某某公司从成立一共吸收了1120万到1130万左右,这些钱用来支付客户本金跟利息500万左右,未还的有600万左右,这600XX他给了王实敏350万元(里面包括房租),按照说好的吸收投资的30%给他,员工工资、提成支付了有90万到100万左右,剩下的150万元他用来还了些欠款,具体还的谁怎么还的现在也说不清楚了。8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他通过生意关系认识了陈某丙,到了2014年1月份,庞某某应陈某丙的要求来济南任某某公司总经理,月薪1.5万元。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他主要负责:一是跟当地的工商税务沟通,接待检查什么的;二是公司日常运营的员工工资、各项花销的签字报销,公司日常工作的管理。他是2014年11月20日左右离开公司的。公司经营范围是以公司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担保,理财顾问什么的。总经理是他,公司下设行政部、市场部、财务部。行政部一个叫张某己,还一个叫徐某某,负责公司接待;市场部是秦某负责,负责公司业务宣传、招徕客户,收取客户投资;财务部是张某某,是陈某丙的小舅子,负责给客户发放利息,给员工发工资等业务;还有一个代表对接企业的,叫常义伟。某某公司的业务主要就是宣传、吸引群众投资,某某公司作为投资担保,然后让投资人与某某公司、对接企业签订一个三方合同,承诺保本付息,利息挺高的。对接企业就是告诉客户,钱是投资给这个企业的,然后某某公司是作担保的。一共就两个,一个是某某某再生有限公司,一个是伊川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是陈某丙放在公司的,都带着章,具体怎么回事不清楚。某某公司一共从社会上吸收了具体多少客户我清楚,吸收了有大约1000万元左右的资金。某某公司的账目、合同,有一些是公司行政上邮寄给陈某丙,有一些是他回河南的时候带回给陈某丙了,公章是财务那里管理。我在公司负责日常经营有接近一年之久,前期没有发现公司的异常经营,没有发现有问题,他认为这钱确实是给第三方公司使用了,客户那边都正常兑付了,但他不了解某某公司的资金去向。
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某某检公刑诉〔2017〕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萍、赵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及辩护人周文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庞某某辩称:自己对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知情,认为这种经营模式是合法的,对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庞某某作为公司的日常经营的实际负责人,在长达十余月的管理中,应对公司的实际业务完全了解,其供述称不了解资金流向及第三方公司的任何情况,是完全不合常理的,同时结合公司员工的证言情况,公司的业务均是由庞某某直接向陈某丙汇报、沟通,合同也是盖好公章的格式合同,均是由庞某某直接经手,再次,某某公司的成立、租房等事务也是庞某某直接参与,并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综合上述情节,应认定被告人庞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上述辩解观点不成立,被告人庞某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并非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关于其构成自首的观点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庞某某系被陈某丙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此,庞某某虽然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其收陈某丙的雇佣管理公司,并负责日常运营,是犯罪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上述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本案未追回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人民币五百七十六万八千六百九十五元(详见附表),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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