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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高某
高鹏(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系西安仪表厂工人。2011年7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7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鹏,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高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高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高某可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1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高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高某可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1年10月9日止)。

审判长:鲁向阳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周琪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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