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2011年7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靳军,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湛
书记员: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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